津国税退[2000]26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12-19
摘要:国税发[2000]155号第十一条所述,已经批准并核定“四至范围”(指设区的具体地理位置)的出口加工区,其区内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从区外购进基建物资时,需向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和海关报送申请报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津国税退[2000]26号           2000-12-19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55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条款废止]按国税发[2000]155号文件第三条所述,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其使用的生活消费品、交通工具和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其使用的进口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和基建物资,主管征税机关应按增值税、消费税有关规定予以征税,但区外企业必须按照国税发[2000]155号第五条规定,对区内企业开具出口销售发票。

  二、[条款废止]区内企业委托区外企业进行产品加工,区外企业取得加工费收入时应开具出口销售发票,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同时区内企业不得比照国税发[2000]155号第七条规定执行,其加工收回的成品应单独核算,销售(或出口)时须按照增值税有关征税管理规定予以征税,产品出口后一律不予办理退税。

  三、[条款废止]国税发[2000]155号第十一条所述,已经批准并核定“四至范围”(指设区的具体地理位置)的出口加工区,其区内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从区外购进基建物资时,需向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和海关报送申请报告。在审核额度内,区外企业向区内企业销售的基建物资,区外加工企业可凭海关出具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以及其他现行规定的出口退税凭证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手续。

  四、[条款废止]区外企业向区内企业销售货物,必须与其他出口货物分开记载自管出口销售账,并分别办理退(免)税(实行“免、抵、退”税的企业可合并申报退(免)税。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0年12月19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