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净资产折股所得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1289号)补充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用税后利润和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51345号)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将资产评估增值部分的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盈余公积金 ③未分配利润 粤地税函[20051345号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用税后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税后利润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适用主体 2.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天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47号)规定: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如果是股息、红利,则由派发股息、红利的企业代扣代缴;如果是利息,则由企业在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代扣代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897号)规定: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所以,对外国投资者从我国居民企业获取的投资收益分时段征免税,2008年以后年度股息都要缴税。 二、整体净资产折股所得税政策 江苏华盛天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的理.由为“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其自然人出资人应该交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机关是否需要对“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所得税缴纳”单独行文? 笔者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法规定两种类型,公司法对两者的注册资本规定金额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是整体净资产折股的结果,所得税应税行为可能发生在整体净资产折股过程,而不会发生在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阶段。所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净资产折股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适用于上述净资产折股所得税政策,而国家税务机关没有必要再单独行文规范。 对江苏华盛天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应看是否有非资本溢价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存在三种情况之一的,江苏华盛天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应对自然人股东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法人股东满足条件适用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不满足条件,如税率低于法人股东,法人股东需要就税率差额,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 三、改制企业净资产评估折股所得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5号)规定:个人(自然人,下同)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以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的部分,属于企业对个人股东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在转增个人股本时代扣代缴。 2.企业所得税 改制企业按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转增了法人股本,即按评估值调整了财务账,应将评估增值计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也可通过折旧等形式在以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净资产折股所得税政策评价 对净资产折股的自然人股东而言,为了规避税收风险,应注意筹划,应采取先分配后转让的策略,避免重复纳税。同时,为了提高自然人股东改制的积极性,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相应的类似股票期权的税收政策,延迟征收个人所得税,净资产折股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待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时征收个人所得税;或者递延以后6个月内分次缴纳个人所得税。 作者:王尤贵 北京中兴新世纪会计师事务所 李颖 北京农业职业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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