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住房公积金业务操作规程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5-22
摘要: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过程中出现失信行为的,依据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二)办理渠道

  柜面。

  (三)提取额度

  1.所建/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建/修工程造价款;

  2.所建/修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提取金额与住房贷款金额之和不超过建/修工程造价款。

  (四)注意事项

  建修房人配偶临柜办理购房提取业务的,需建修房人一同前往柜台审核确认办理业务。若建修房人配偶单独临柜办理,工作人员能联网核查其婚姻信息的,可不要求建修房人临柜审核。

  第四十五条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职工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宅、公寓、别墅等自住住房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在贷款有效期内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一)办理要件

  1.偿还/提前偿还本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1)本人身份证件和银行卡;

  (2)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3)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其法定直系亲属偿还保障性住房贷款本息的,还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2.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本息或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1)本人身份证件和银行卡;

  (2)当期偿还贷款明细单(银行盖章);

  (3)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

  (4)购房合同(自建房和二手房提供不动产权证明或报建材料);

  (5)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其法定直系亲属偿还保障性住房贷款本息的,还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6)偿还异地个人商业住房贷款本息的,还需职工或其配偶系该省居民的户籍证明材料,或在该省工作的社保证明材料;

  (7)提前结清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需贷款结清证明材料。

  (二)办理渠道

  APP或网厅、柜面。

  (三)提取额度

  不超过本年的还贷本息额;提前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额度不超过本年提前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四)注意事项

  1.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业务;已办理对冲或约提业务的,不得再办理该笔贷款的还贷提取业务,本年对冲或约提尚未足额的,可在年末申请差额提取;本年还贷已足额提取的,不得再办理对冲业务;

  2.除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其法定直系亲属偿还保障性住房贷款本息外,非购房人及其配偶,不能办理还贷提取业务;

  3.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提前结清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四十六条 租赁本省自住住房

  缴存职工家庭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在实际工作地没有本人及配偶的自有住房,且缴存职工在本省实际租赁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一)办理情况及办理要件

  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与实际工作地一致且在实际工作地租赁自住住房的:

  (1)本人身份证件和银行卡;

  (2)租房合同;

  (3)实际工作地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无房产证明和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产备案证明(已婚的,提供本人及配偶的无房产及无房产备案证明;无房产证明仅对证明出具日向前计算一个年度有效)。

  2.职工因单位派驻或分设机构等原因,导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与实际工作地不一致,但在实际工作地租赁自住住房的:

  (1)本人身份证件和银行卡;

  (2)租房合同;

  (3)实际工作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无房产证明和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产备案证明(已婚的,提供本人及配偶的无房产及无房产备案证明;无房产证明仅对证明出具日向前计算一个年度有效);

  (4)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与实际工作地不一致的,另需职工所在单位出具职工异地工作的证明材料。

  3.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

  (1)本人身份证件和银行卡;

  (2)房屋租赁合同和最近一次租金缴纳证明;

  (3)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其法定直系亲属缴纳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还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二)办理渠道

  APP或网厅、柜面。

  (三)提取额度计算方法

  租赁商品住房的提取额度=无房产证明出具日向前追溯一年内的实际发生租房月份数*月租金,且月租金不超过900元/月/人。当期提取实际发生租房的月份应剔除已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租房月份。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一年办理一次,按上一年度实际发生的房租支出给予提取。

  (四)办理时间

  租房提取应在无房产证明有效期内办理,若无房产证明未标明有效期限的,应于无房产证明出具日一个月内办理。租房提取原则上一年办理一次。

  第四十七条 退休提取

  职工达法定年龄退休或按照省、市(县)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可销户提取。

  (一)办理要件

  1.本人身份证件和银行卡;

  2.法定退休的:退休证明材料(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不提供);

  3.提前退休的:省市县职能部门出具的退休证明材料。

  (二)办理渠道

  APP或网厅、柜面。

  (三)提取额度

  职工账户内余额本息。

  第四十八条 出境定居

  职工出境定居,且在我国境内的户口已被注销的,可销户提取。

  (一)办理要件

  1.本人身份证件和银行卡;

  2.公安部门注销户籍的证明材料。

  (二)办理渠道

  APP或网厅、柜面。

  (三)提取额度

  职工账户内余额本息。

  第四十九条 港澳台职工返回港澳台的

  港澳台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返回港澳台的,可销户提取。

  (一)办理要件

  1.本人身份证件和银行卡;

  2.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3.返回港澳台等出境相关证明。

  (二)办理渠道

  网厅、APP、柜面。

  (三)提取额度

  职工账户内余额本息。

  第五十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销户提取。

  (一)办理要件

  1.本人身份证件和银行卡;

  2.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3.《残疾证》(一级至四级)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二)办理渠道

  APP或网厅、柜面。

  (三)提取额度

  职工账户内余额本息。

  第五十一条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一)办理要件

  1.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件和银行卡;

  2.职工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3.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4.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还需提供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的身份证。

  (二)办理渠道

  柜面。

  (三)提取额度

  职工账户内余额本息。

  第五十二条 风灾、水灾等自然灾害造成本省自住住房损失

  因风灾、水灾、震灾、火灾、雷电和泥石流等其他自然灾害造成本省内自住住房损失,并列入当地政府灾害认定职能部门核准住房受损名单的,缴存职工应于职能部门下发核准受损名单文件后三个月内申请提取本人或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一)办理要件

  1.本人身份证件和银行卡;

  2.当地政府灾害认定职能部门核准的住房受损名单文件(3个月内);

  3.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二)办理渠道

  柜面。

  (三)提取额度

  职工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3期(含)以下的,可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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