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地税发[2007]137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跨区涉税项目和跨区迁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5-22
摘要:为切实加强和完善跨区(市)涉税项目(以下简称跨区涉税项目)以及跨区迁移税收征管,有效堵塞征管漏洞,不断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广州市现行财政体制的有关规定和属地管理原则,制定本办法。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跨区涉税项目和跨区迁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7]137号       2007-05-22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跨区涉税项目和跨区迁移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跨区涉税项目登记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7年05月22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跨区涉税项目和跨区迁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完善跨区(市)涉税项目(以下简称跨区涉税项目)以及跨区迁移税收征管,有效堵塞征管漏洞,不断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广州市现行财政体制的有关规定和属地管理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区涉税项目,是指在广州市范围内,在机构(住所)所在行政区(市)(以下简称机构所在地)以外的涉税项目,包括应税收入、应税行为、应税房产、应税土地等。跨区迁移是指在广州市范围内,纳税人的实际经营地址从原行政区(市)迁移至其他行政区(市)的行为。

  凡广州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含增城市、从化市)跨区涉税项目以及跨区迁移的税务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登记、征收、稽查各系列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规范跨区涉税项目的税务管理。

  第二章 登记和注销

  第四条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业户)发生跨区涉税业务,不需办理外出经营证明,应在15日内向其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跨区涉税项目登记。

  第五条 办理跨区涉税项目登记时,业户向其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的税务登记部门领取《跨区涉税项目登记表》,按照一区一表的原则一式三份填报《跨区涉税项目登记表》。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的税务登记部门审核完毕后,对每个跨区涉税项目编制项目编码填入《跨区涉税项目登记表》,盖章后一份退业户,一份自存,一份月末汇总移交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

  第六条 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应及时对跨区涉税项目进行项目分户、税种核定等基础工作,将该项目纳入日常税源管理。业户办理跨区涉税项目登记后,该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负责税收管辖。

  第七条 业户某一跨区涉税项目完结时,应及时对该项目清缴税款,在清缴税款后15日内到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注销该跨区涉税项目编码。

  第三章 发票和帐簿管理

  第八条 跨区涉税项目业户的发票领购和使用,按照《关于加强发票供应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7]51号)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时,按《转发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7]16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业户的跨区涉税项目需要代开发票的,应到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

  第十一条 跨区涉税项目业户应按项目设立明细帐,并在有关收入明细帐的帐户名称上加括号注明项目所在区(市)名称。

  第四章 申报纳税

  第十二条 业户对跨区涉税项目进行申报纳税时,无论是否取得收入,应按照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要求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以及其他纳税资料。

  第十三条 业户可以按照地税机关的规定和要求采取网上报税、上门申报、邮寄申报等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业户有多个跨区涉税项目的,应对所有跨区涉税项目逐一填报各跨区涉税项目对应的项目编码、计税依据、应纳税款等内容。

  采取ets扣款方式缴纳税款的业户,初次向某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跨区涉税项目收入的,需与该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重新签定ets扣款协议。

  第十四条 业户采取网上报税方式对跨区涉税项目进行纳税申报,可按机构纳税人编码汇总纳税申报。

  第十五条 业户采取上门申报方式对跨区涉税项目进行纳税申报,应分别到跨区涉税项目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申报纳税。

  第十六条 采取邮寄申报方式对跨区涉税项目进行纳税申报,应分别向跨区涉税项目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邮寄申报纳税。

  第十七条 业户跨区涉税项目经营地点跨两个或以上行政区域、无法确定主管地税机关的,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协调确定其主管地税机关,并按照上述条款的规定和要求申报纳税。

  第五章 跨区迁移的管理

  第十八条 业户经营地址发生跨区变更的,自办理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跨区变更手续。原主管地税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相关跨区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业户办理跨区变更后,该业户未清缴的税款,包括当月期税、当年汇算清缴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欠税,统一由新主管地税机关征缴入库。新主管地税机关应通过征管信息系统查询业户税款清缴情况,及时、足额清缴税款。

  跨区变更后,业户申请办理退(抵)税事项,按《关于重新明确收入退库手续的通知》(穗地税函[2002]56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办理跨区变更时,业户应填报《广州市地方税发票业户使用情况表》列明业户发票使用情况,送原主管地税机关核实。业户已领购发票未使用完毕的(不含《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可继续使用,原主管地税机关应将《广州市地方税发票业户使用情况表》移交新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货运发票的自开票纳税人办理跨区变更时,应将税控盘已开具的货运发票,向原主管地税机关报盘、申报纳税以及清理税控盘和货运发票。完成上述手续后,到原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跨区变更手续。

  办理变更主管地税机关后,该业户将原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相关资料向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登记和备案,并携带税控盘到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初始化信息变更手续,对跨区变更后税控盘开具的货运发票应向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报盘手续和申报纳税。

  第二十二条 委托代征、代扣、代售单位办理跨区变更时,应将领用的税收票证向原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结报缴销,清缴代征、代扣、代售税款,并办理委托代征注销手续。完成上述手续后,到原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跨区变更手续。

  第六章 检查与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不按规定办理跨区涉税项目登记、申报纳税的业户,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可按照《关于加强发票供应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7]51号)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取消该业户跨区使用自开票的资格,改为到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采取门前开票方式开具发票。

  第二十四条 机构所在地稽查部门对业户检查时,应对其所有跨区涉税项目进行检查,如发现存在税务违法行为,应统一向该业户发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各稽查机关在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时,要按不同项目(注明所属区或市、项目登记号)分别填写业户应补交的税、费、金,按照属地原则查补入库。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对跨区涉税项目的税务管辖问题有争议的,应先由争议各方的地税机关协商解决;如各方经协商意见仍不一致的,应提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裁定。

  第二十六条 对广州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管辖的区外经营的特殊企业与交通运输企业,其跨区涉税项目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项目登记,而项目的税务管理仍由广州开发区地方税务局负责。

  本条所称特殊企业是指按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园区外经营企业税收征管及分成问题的通知》(穗财预[2004]3074号)第一点所界定的:“市政府特批异地经营的企业、连锁企业和经营权没有放开的保税区外资贸易公司”。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跨区涉税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穗地税发[2001]1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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