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6-15
摘要: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业务的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在进行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以及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时,不再需要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原规定报送的纸质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2018-06-15

  
  为进一步推进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支持我省外贸经济发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决定在全省推进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口企业,可填报《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业务申请表》(见附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业务:

  (一)自愿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且向主管税务机关承诺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案;

  (二)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

  (三)有税控数字签名证书或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数字签名证书;

  (四)能够按规定报送经数字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全部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

  二、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业务的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在进行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以及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时,不再需要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原规定报送的纸质资料留存企业备查。试点企业应提供与纸质资料内容一致的电子数据,通过数字签名证书签名后,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试点企业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时,仍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等规定提供相关纸质资料。

  三、试点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业务的受理时间以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电子受理回执上注明的接收时间为准。

  四、试点企业可以通过网上办税平台接收并自行打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出口退税文书,也可以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加盖印章的相关纸质文书。

  五、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出口退(免)税申报等出口税收申请事项过程中发现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试点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收汇凭证、备案单证等纸质资料。

  六、在试点过程中,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试点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或未按规定将退(免)税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取消其试点资格。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业务申请表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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