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避税特点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孟凡力 孔维明 贠相忠 人气: 时间:2014-10-23
摘要:现代主流管理学派认为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同样适用于产业,一个产业如同一个产品一样,存在一个基本生命周期规律,分为四个阶段,分别为导入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外资企业进行转让定价存在多种目的,在不同发展阶段呈现不同的避税特点。 ...

    现代主流管理学派认为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同样适用于产业,一个产业如同一个产品一样,存在一个基本生命周期规律,分为四个阶段,分别为导入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外资企业进行转让定价存在多种目的,在不同发展阶段呈现不同的避税特点。

    跨国公司转让定价是以其全球战略为首要目标,通过人为地调整内部交易价格实现对其全球收益和资源的重新分配。国际避税并不是跨国公司使用转让定价的唯一目的,在许多情况下是出于其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其非税收战略目标包括将产品低价打入国外市场占领国际市场、为海外子公司树立企业形象、降低关税影响、独占或多得合资企业利润等。

    笔者认为,外资企业不同发展阶段有其不同的避税特点。在导入期,外资企业刚开始进入中国市场,绝大部分采取中外合资或合作方式,除部分行业是因为中国的产业政策,要求外国投资者以合资企业的形式进驻中国市场,促使其在有限的市场准入条件下竞争(如汽车行业)外,一个重要原因是外国投资者不了解中国国情,需要一个了解国情分担风险的合作伙伴。这期间常见的避税方式有:抬高进口设备价格,虚增固定资产投入;外商采用资本弱化方式,税前转移利润,逃避纳税;将专有技术转让费转移到设备价款中,逃避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使用不作价设备,规避设备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及设备租金预提税;用隐蔽手法逃避承包工程应缴纳税款。

    在成长期,企业在这一阶段逐步适应中国国情,市场逐渐打开,但是可能存在销售收入逐年增长而企业盈利情况并不同步甚至连续亏损等现象,同时部分企业在此期间不断增资用较低的价格逐步扩大在合资企业中的股份。企业在这一阶段常见的避税方式有以下几种:高价进,低价出,转移企业利润,以达到避税目的;“低进低出”缩小税基避税;推迟偿还债务,控制利润以避税;利用“高劳务、高特许权使用费”避税。

    在成熟期,企业在这一阶段已基本适应中国国情,市场基本打开,部分外资企业利用企业前期盈利情况不理想甚至连续亏损等现象,大幅度低价买取中方股权,使合资企业变为外资独资企业或绝对控股企业。为树立企业形象并减少税务风险,企业经营利润逐步提高、回归正常状态。这一时期企业一般采取稳定战略。此时反避税工作应重点检查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合理公允。

    在衰退期,企业销售量显著衰退,利润也大幅度滑落,企业一般采取收缩战略。外资前期已经收回投资及巨额利润,此时外方多采取股权转让等方式收缩退出。此时反避税工作也应重点检查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合理公允。

    目前反避税工作所采取的各项措施,还远远不能满足反避税工作的需要,未来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完善反避税税收法规。尽快明确转让定价二次调整问题。目前我国税法中没有直接对二次调整的规定,当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转让定价调查初次调整后,如果企业不做账务处理,该转移利润没有税法规定视同股息征收预提税,导致企业通过转让定价手段,把利润转移到国外而规避应该缴纳的股息预提税,客观上抵消了部分转让定价调查的反避税效果。

    二是建立经济分析团队、摸清产业特点、推广收益评估法。充分利用经济学界各方专家的力量并在税务系统内部逐步组建经济分析团队,掌握宏观经济以及产业发展特点,号准脉、下对药。在股权转让价值评估中推广运用收益法,合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遏止低价平价转让股权避税行为。

    三是加强税法宣传,引导中方投资者捍卫自身利益。拓宽税法宣传途径和方式,引导中方投资者提升税法及经济等方面的水平,有能力在合资企业管理中维护自身利益并在反避税工作中积极与税务机关配合。

    作者单位:山东省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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