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发[2012]10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7-26
摘要:试点纳税人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发[2012]102号       2012-07-26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第3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为便于计算农产品进项抵扣税额,对试点纳税人同时投入农产品(初级)和半成品生产某一产成品且投入比例不固定的,试点纳税人购入半成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暂不予直接抵扣,对其在销售货物时一并按单耗和销售数量(含半成品生产货物的数量)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试点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和电子的《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四、试点纳税人购入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进行认证,同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2、3、5栏有关数据中不反映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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