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查发现以前年度取得虚假发票是否按新《发票管理办法》处罚?

来源:广西地税 作者:广西地税 人气: 时间:2012-07-07
摘要:问 题 关于在以前年度取得虚假发票是否按新《发票管理办法》处罚问题。具体情况如下:陈女士所在企业在自查账目时发现公司在2008-2009年度账目中的原始报销凭证存在问题,主要是员工取得用于报销入账的出租车定额发票为虚假发票。 ...

      问 题——
      关于在以前年度取得虚假发票是否按新《发票管理办法》处罚问题。具体情况如下:陈女士所在企业在自查账目时发现公司在2008-2009年度账目中的原始报销凭证存在问题,主要是员工取得用于报销入账的出租车定额发票为虚假发票。

      纳税人了解到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可以对使用虚假发票作为入账凭证行为进行处罚,但2010年国务院对《发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新《发票管理办法》于2011年2月1日起执行,对使用虚假发票作为入账凭证行为的处罚较旧《发票管理办法》更为严厉,处罚金额更大。

      纳税人表示虚假发票是在2012年查账时发现,但取得发票的时间发生在2008-2009年度,鉴于新旧发票管理办法处罚力度差异较大,为遵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纳税人向12366进行咨询,希望能得到明确答复。

      解 答——
      经12366查阅相关文件,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旧《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新《发票管理办法》加大对使用虚假发票入账的处罚力度显而易见。

       12366意见认为,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办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在2008-2009年度,应按当时适用的政策,即按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