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发[2005]21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7-13
摘要:受理。申请人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时,涉及到国家税务局所管税种需要出具税收证明的,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按《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受理后向纳税人出具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5]215号             2005-07-13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对申请开具税收证明的内部工作程序明确如下:

  一、受理。申请人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时,涉及到国家税务局所管税种需要出具税收证明的,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按《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受理后向纳税人出具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

  二、审核。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受理后次日将有关资料传递县(区)局政策法规科税收政策管理岗,税收政策管理岗在7日内负责审核相关资料,并查询有关申请人缴税信息及有无稽查在案信息,必要时可对有关资料进行核实,在综合征管软件V2.0完善之前手工为申请人开具《(xxx)税务局税收证明》。(注:综合征管软件V2.0完善此功能后,在系统中开具《(xxx)税务局税收证明》)。

  三、审批。税收政策管理岗将开具好的《(xxx)税务局税收证明》在3日内报主管局领导审批完毕,并加盖县(区)局公章后传递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

  四、纳税人领取。纳税人按照国税机关承诺时间到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领取《(xxx)税务局税收证明》。

  各省辖市国税机关要按照《通知》第七条的规定与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和协作,建立定期协调机制,共同防范国家税收流失。对执行中的问题,应及时向省局和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反映。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五年七月十三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