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府办字[2022]27号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4-18
摘要:全面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等优惠政策,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强化创新主体地位,助推企业创新发展。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

萍府办字〔2022〕27号             2022-04-18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萍乡市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入实施科技创新“133”战略,促进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以高水平科技创新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奋力打造创新驱动转型升级发展标杆城市,特制定本措施。

  一、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

  1.推进全社会研发投入攻坚行动。统筹省研发投入后补助经费,每年安排200万元研发投入后补助资金,对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量居全市前20名且保持正增长的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补助;对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增幅居全市前20名且连续两年研发经费支出达到3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补助。不重复支持,补助企业数量每年不超过40家。

  2.落实研发投入优惠政策。全面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等优惠政策,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强化创新主体地位,助推企业创新发展。

  二、支持开展自主创新

  3.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安排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200万元,重点聚焦“1+2”主导产业,组织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创新主体开展研发活动。

  4.实施“揭榜挂帅”制度。以解决产业重大共性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需求为导向,通过“企业出题,政府立题,人才破题”的方式,鼓励支持创新团队开展科研攻关,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破解“卡脖子”问题。每年实施不超过3个“揭榜挂帅”项目,每个给予100万元支持。

  5.加大科技成果奖励力度。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创新主体采取“一事一议”给予奖励;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创新团队,按获得省奖励额度给予1:1配套奖励。已经享受“昭萍英才”政策奖励扶持的不再重复。

  三、加快创新平台载体建设

  6.支持创新平台载体能级提升。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和省级高新技术园区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对新获批国家级创新载体(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按照“昭萍英才”政策给予支持。

  7.支持创新平台提质增效。遴选2-3个运行效果良好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每个20万元一次性支持;遴选1个省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作为国家级创新平台后备队,每年给予100万元支持,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

  8.支持陶瓷新材料科创城建设。“十四五”期间每年安排50万元支持陶瓷新材料科创城建设,打造陶瓷产业创新高地。

  9.支持“研发飞地”建设。加快推进萍乡(长沙)“飞地”科创中心建设,统筹省级补助资金和市本级财政资金,连续四年分别给予400万元、3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运营经费支持。

  四、壮大企业创新主体

  10.大力培育产业领军企业。对首次入选独角兽(潜在、种子)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对首次入选瞪羚(潜在)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促进成果转移转化

  11.加大科技开放合作。对建立了市校战略合作关系的高校院所在萍设立的研究院、技术转移转化中心等分支机构,给予运行经费扶持。

  12.鼓励技术成果交易。对利用“江西省网上常设技术市场”线上技术交易平台完成科技成果交易的技术受让方、技术转让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省补助额度给予1:1配套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万元,同一单位每一年度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六、加强高端人才队伍建设

  13.支持高层次人才团队建设。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根据人才团队的创新实力、产业服务带动能力等方面情况,按“昭萍英才”政策给予资助扶持。

  14.奖励技术创新人才。对获批省级学科学术与技术带头人的,每人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支持。

  15.支持产业专家库建设。构建电子信息、节能环保、装备制造三个产业专家库,给予每个专家库每年10万元运行经费支持。

  七、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

  16.做大做优“科贷通”。安排1000万元注入“科贷通”风险补偿资金池,扩大“科贷通”规模,做大科技金融盘,解决企业创新融资难、融资贵难题,鼓励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推动中小企业快速成长。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视年度科技重点工作可予以适度调整,具体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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