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发[2022]8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5-31
摘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鲁政发〔2022〕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青岛市人民政府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青政发〔2022〕8号    2022-05-31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鲁政发〔2022〕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学习培训宣传

  (一)加强行政处罚法的学习培训。各区(市)、各部门要将学习行政处罚法纳入领导干部学法重要内容,持续推动各级领导干部带头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和内在要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将行政处罚法纳入新上岗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和公共法律知识更新培训考试内容;各级执法部门要积极开展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培训,将行政处罚法培训与专业法律知识培训有机结合,重点加强对一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的培训。2022年6月底前各级执法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完成对行政执法人员全员教育培训。

  (二)广泛开展行政处罚法宣传。各区(市)、各部门要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行政处罚法。要常态化开展行政执法人员、行政复议人员以案释法活动,引导群众积极运用行政处罚法监督行政处罚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一步弘扬法治精神,增强法治观念。

  二、依法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

  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时,要准确把握行政处罚的定义,正确区分行政管理措施和行政处罚,不得以其他行政管理措施的名义变相设定行政处罚。对上位法设定的行政处罚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通过增减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和行政处罚种类、在法定罚款幅度之外设定等方式层层加码或者“立法放水”。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尚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拟通过地方性法规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要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尚未制定法律、法规,拟通过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在法定种类和限额内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三、持续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

  (一)依法全面正确实施行政处罚。要坚持执法为民,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不得为了处罚而处罚,坚决杜绝逐利执法,严禁下达罚没指标。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司法行政等部门加强对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等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要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行政处罚职能,坚决杜绝在未查明违法事实的情况下,对一定区域、领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普遍实施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等“一刀切”执法;坚决杜绝以“专项治理”“集中整治”等方式取代日常监管的“运动式”执法。要持续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推进事中事后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要严格界定辅助执法人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的职责界限,确保行政处罚由两名以上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实施,严禁“执法权外包”。

  (二)细化完善配套制度。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落实地域管辖、职能管辖和指定管辖制度,建立健全管辖争议解决机制。要健全立案制度,完善立案标准,严格落实执法信息公示要求,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当及时立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决定,防止案件“久拖不决”。要建立健全责令退赔违法所得制度,细化责令退赔的适用情形、实施程序、退赔标准,依法合理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细化听证工作流程,严格落实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要细化电子送达工作流程,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的,须经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电子送达确认书。

  (三)严格规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和使用。行政执法部门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并且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将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作为行政处罚主要证据的,要规范取证、记录、审核、录入、告知等流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陈述权、申辩权。记录内容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严防监控设备沦为“罚款工具”。要定期对利用监控设备取证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数据分析;对同一区域内的高频违法行为,要综合分析研判原因,对因监控设备设置不合理、记录内容不规范、审核录入不严格、告知提示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要及时纠正,坚决杜绝以罚代管。要严格限制监控设备收集信息的使用范围,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四)坚持行政处罚宽严相济。行政执法部门要进一步修订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化规范行政处罚的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确保过罚相当,防止畸轻畸重。在执法过程中,要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后果的轻重以及法定情形,结合公布的裁量基准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选择不适用裁量基准的,应当经集体决议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严禁不区分情形“一律顶格处罚”或者“该罚不罚”。要做好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清单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衔接,及时将清单内容纳入裁量基准予以规范调整;大力推广服务型执法、柔性执法,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要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政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时,应通过缩短各环节办理时限、优化内部办理流程等方式提高工作效率,不得违反法定处罚程序,依法合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要严格贯彻落实《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刑事案件立案移送标准和证据认定保全、信息共享、工作协助等衔接机制,保障案件双向移交顺畅。要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加强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法律监督。对有案不移、有案不立等情况,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持续改革行政处罚体制机制

  (一)纵深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要根据国务院、省政府要求建立健全领域内综合行政执法配套制度,组织编制并公开本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强化实行跨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县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的协作配合,避免出现推诿扯皮、监管和执法力度下降的问题。审批、监管、处罚等职责分属于不同部门的,要加强行政执法信息互联共通共享,建立健全协作配合工作机制,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二)依法稳妥赋权镇(街道)实施行政处罚。根据省统一部署,要结合我市实际,依法、稳妥、科学推进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赋权工作。要充分考虑基层需求、承接能力和区域差异,充分听取基层意见,避免采取“一刀切”方式下放行政处罚权。在镇(街道)不具备承接条件、没有配套监管措施的情况下,不能简单部署下放行政处罚权。要根据省统一部属,定期组织对下放事项运行情况进行评估,需要调整的及时动态调整。

  (三)严格规范委托行政处罚。各级执法部门要规范委托行政处罚,对已经委托行政处罚,但是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要及时清理;对有法定依据但不符合委托程序要求、确需继续实施的,要依法及时完善相关手续。严格依法采用书面委托形式,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要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委托行政机关要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委托书;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组织开展本级委托行政处罚情况的专项监督工作。

  (四)提升行政执法合力。要结合数字青岛建设要求,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推行网上执法、移动执法,及时优化升级执法系统,强化执法信息数据共享,加强执法数据统计分析。要结合“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网上运行平台”等,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检查。在更多领域探索开展“综合查一次”,推动多个行政机关同一时间、针对同一执法对象开展联合检查、调查,防止执法扰民。要健全行政处罚协助制度,明确协助的实施主体、时限要求、工作程序等内容。对其他行政机关请求协助、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积极履行协助职责,不得无故拒绝、拖延;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积极探索胶东经济圈执法一体化合作制度机制,建立健全跨区域行政处罚案件线索移送、执法协助、执法联动等制度机制。

  五、进一步加强对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

  加快建设市县乡三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创新监督方式,强化全方位、全流程监督,提升行政执法质量。要不断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队伍建设,确保力量配备、工作条件、能力水平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聚焦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执法领域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纠正。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积极履行本行业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职责,及时加强行政处罚配套制度建设,对下级行政机关发生的重大、敏感、群体性执法案件以及引起舆情的执法案件,及时跟进监督,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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