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地税函[2006]351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采矿用地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2-22
摘要:对采矿单位在采矿过程中占用这些农用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要依实际占地时间而定。按照《万宁市龙保鋯钛矿区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等文件规定,采矿单位每采空30亩,必须完成复垦并申请验收合格后才能继续开采。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采矿用地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琼地税函[2006]351号       2006-12-22

万宁市农税局:

  你局《关于采矿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复如下:

  你市国土部门出让鋯钛矿区采矿权,出让期限为6年,矿区面积0.226平方公里,内有部分水田、林地等农用地。对采矿单位在采矿过程中占用这些农用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要依实际占地时间而定。按照《万宁市龙保鋯钛矿区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等文件规定,采矿单位每采空30亩,必须完成复垦并申请验收合格后才能继续开采。为此,你局可要求采矿单位在开采前进行申报备案,开采结束复垦后通知你局参与验收。对占地时间不足一年的,不征耕地占用税;超过一年的,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两年的,全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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