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企[1996]53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1996年度集体企业“工效挂钩”清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12-03
摘要:为做好1996年度集体企业“工效挂钩”清算工作,逐步完善集体企业税前工资扣除办法,结合我市集体企业“工效挂钩”工作的实际情况并参考国有企业的处理办法,现对1996年度集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工效挂钩”清算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1996年度集体企业“工效挂钩”清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1996]539号                   1996-12-03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企业总公司(局、社、办):

  为做好1996年度集体企业“工效挂钩”清算工作,逐步完善集体企业税前工资扣除办法,结合我市集体企业“工效挂钩”工作的实际情况并参考国有企业的处理办法,现对1996年度集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工效挂钩”清算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1996年度工资清算原则:

  1.1996年是“九五”计划的第一年,各部门需认真做好清算工作,进一步加强挂钩清算的管理,并严格审查核实企业完成效益情况。对于完成效益基数企业的新增工资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完不成效益基数的企业原则上应扣减当年的工资总额。

  2.对于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确有困难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局审核后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执行计税工资办法,并报市地税局备案。计税工资办法一经确定后,企业不得在以后年度随意改变税前工资扣除办法。

  二、1996年工资清算中的有关政策:

  (一)对能够完成1996年挂钩效益基数的企业,继续按1995年挂钩效益完成数核定1996年挂钩效益基数。年终清算时,在不考虑视同因素的情况下,可在实际效益工资增长比例基数上,参照当年零售物价指数(不高于7.5%),视承受能力适当增加效益工资。

  (二)对完不成挂钩效益基数的企业,原则上应按规定下浮工资。如企业确有实际困难且工资水平偏低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按以下规定报批后适当考虑不下浮或少下浮。具体办法是:

  1.1995年年人均工资总额未达到7920元的企业,可在不超过1995年核定的工资总额的基础上税前据实扣除,并分别报市地税局和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1995年年人均工资总额高于7920元的企业,采取下列两种方法分别处理:

  (1)按规定下浮后经换算人均工资低于7920元的企业,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下浮至7920元止,并报市地税局备案;

  (2)按规定下浮后经换算人均工资高于7920元的企业,如下浮工资总额超过工资基数10%的可提出申请,报企业主管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地税局审批,可适当予以酌情考虑。

  3.上述办法及规定作为1996年度集体企业税前工资扣除的依据。

  三、清算程序及审核填报要求:

  1.1996年挂钩清算工作使用《集体企业挂钩工资清算表》(附后)。

  2.挂钩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报工效挂钩清算表。市属企业清算表由市级主管局审核汇总后于1997年3月底以前报市地税局企业所得税管理处,区县属企业由主管公司汇总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于1997年3月底以前报市地税局企业所得税管理处备案(纳入目标管理考核)。

  四、市供销社直属企业工资清算办法另行规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

  《集体企业挂钩工资清算表》及填表说明。

  一、填报范围、口径和时间:

  1、凡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集体企业都要填报本表,并以本表进行清算。

  2、本表在年终清算后由企业主管公司汇总,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管理处审查备案。

  3、本表报到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管理处的时间为次年的3月底以前,汇总表后要附有所属企业分户表。

  二、表中第14、15、16行的计算公式如下:

  公式(一)上缴税金净增长(减少)率=上缴税金毛增加额(第11行数)÷(上年上缴税金基数+上年工资总额基数×挂钩浮动比例×适用所得税率)

  公式(二)实现税利净增长(减少)率=实现税利毛增加额(第12行数)÷(上年实现税利基数+上年工资总额基数×挂钩浮动比例)

  公式(三)实现利润净增长(减少)率=实现利润毛增加额(第13行数)÷(上年实现利润基数+上年工资总额基数×挂钩浮动比例)

  三、表中第17、18、19行填列方法如下:

  (一)完成效益基数的企业,其新增工资按要求计算,其参照零售物价指数(7.5%)适当增加的效益工资部分在表第20行单独反映。

  (二)完不成效益基数的企业,按下列方法填制:

  1、符合《通知》第二条(二)款1项规定条件的企业,该行填零。

  2、符合《通知》第二条(二)款2项规定条件之①的企业,该行按实际下浮至7920元的口径计算填列;符合条件之②的企业,该行按规定的下浮比例计算填列,下浮的工资总额超过工资基数10%的单独报市地税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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