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检[1995]39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化税务稽查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8-16
摘要:各区、县局、市局各直属单位接此通知后,即可成立税务稽查所,同时撤销市局稽查大队和区、县稽查分队的建制,有关市局稽查大队和区、县稽查分队的印章自市局稽查分局和区、县局税务稽查所成立之日起停止使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化税务稽查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检[1995]399号              1995-08-16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化税务稽查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经市局党组讨论,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研究并组织实施。

  一、税务稽查体制改革是税收征管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全市税收征管改革总体方案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在今年9月底前,认真落实我市地税系统税务稽查体制改革的各项工作。从今年10月1日起全市地税系统税务稽查体制按照《决定》正式运行。

  二、各区、县局、市局各直属单位接此通知后,即可成立税务稽查所,同时撤销市局稽查大队和区、县稽查分队的建制,有关市局稽查大队和区、县稽查分队的印章自市局稽查分局和区、县局税务稽查所成立之日起停止使用。

  三、根据我市地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的进展情况和现有的干部力量,各区、县局、直属单位可先成立第一税务稽查所,以后随着征管改革措施的逐步到位再增加税务稽查所的建制。新增加税务稽查所按有关规定报市局审批。

  四、各单位对贯彻落实《决定》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并于9月底前将《决定》的落实情况以及纳税检查科和税务稽查所的设立情况报市局纳税检查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六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化税务稽查体制改革的决定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征管改革总体方案(修订案)》,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地方税务系统的税收征管改革工作,在总结我市地方税务系统组建以来税务稽查工作的基础上,需要采取切实措施,深化我市地方税务稽查体制的改革,逐步实现我市地方税收征管改革总体方案确定的既定目标。

  税务检查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税务机关行使检查权的一种行政执法行为。税务稽查是税务检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务机关查处税务违章案件的专业检查力量。不断强化纳税检查,大幅度提高执法的刚性和力度,是我市地方税收征管改革的核心内容,也是征管改革各项措施得以落实的根本保证。征管改革总体目标实现以后,纳税检查将成为我市地方税收征收管理的主体任务。按照我市地方税务系统税务稽查改革的这一基本思路,我市地方税务稽查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理顺机构,明确职责,充实人员,建立专业化的稽查组织,形成我市地税系统稽查工作网络,建立健全税务稽查工作制度,不断提高执法的刚性、和力度,使税务稽查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我市地方税务稽查体制改革主要包括4个方面的内容:

  一、调整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检查处的工作职责。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检查处是市局负责全市地税系统税收检查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其具体职责根据我市地税系统稽查体制改革的情况作如下调整,主要包括:

  1、制定全市地税系统税务稽查工作计划和任务,并组织实施;

  2、负责税收日常检查、大检查和专项检查的组织协调;

  3、负责制定税务检查工作规程和有关稽查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4、负责税务检查专用的各种法律文书的设置、印制、供应和使用管理;

  5、负责制定税收征收管理行政处罚规定并组织实施;

  6、负责制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7、负责系统税务检查证的制作、颁发和使用管理;

  8、负责协调市人民检察院税务检察室的工作,协调涉税犯罪案件的移送、立案和刑事诉讼工作;

  9、负责联系法院,协调处理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工作;

  10、负责税务治安管理,联系公安机关,做好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行政执法保卫工作,处理暴力抗税案件;

  11、负责税务举报案件的受理、分办和统计工作,制定处理税务举报案件的有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12、负责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举报奖励基金的提取、分配和使用管理;

  13、负责税务违章案件的收集、整理、汇编和分析研究工作;

  14、负责疑难税务违章案件定案的组织协调工作;

  15、负责检查、考核各区、县局直属单位税务检查工作部署和工作制度的招待情况,指导全系统检查机构的工作;

  16、负责全系统检查、稽查工作情况的统计、汇审、分析和报送工作;

  17、负责税务检查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理论探讨;

  18、领导交办工作。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和各直属单位纳税检查科是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负责本区、县或所管辖范围内的税务检查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其职责范围按照市局纳税检查处的职责范围确定。

  二、在全系统建立专业化的有执法主体资格的税务稽查组织,独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1、市地方税务局成立稽查分局。为强化税务稽查工作,保持税务执法工作的威慑力,市局拥有一支独立的稽查力量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稽查工作是必要的。为此,市局决定,成立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稽查分局是市局直属的,具有执法主体资格,专门从事税务稽查工作的行政执法机关,为正处级机构。稽查分局设局长1人,副局长3至4人;内设办公室、人事科、业务科和稽查所若干。稽查分局和稽查所依法先例税收检查职权。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的基本职责是:

  (1)根据市局制定的税务检查工作计划,制定稽查分局日常检查、大检查和专项检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属于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各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全面或专项的税务稽查;

  (3)为完成税务稽查办案任务,组织、协调、指导区、县局、直属征收单位的税务稽查所查处有关案件;

  (4)受理、承办税务举报案件;

  (5)负责查处市局领导交办的大案、要案;

  (6)对税务违章案件经查实后,有权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并采取税法规定的行政措施;

  (7)负责对所属税务稽查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议,并作出复议决定;

  (8)根据税收检查结果,对全市地税系统税收征管质量进行反馈;

  (9)领导交办工作。

  2、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和市局直属征收单位成立税务稽查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或所管辖范围内的税务稽查工作。稽查所是区、县地方税务局和市局直属征收单位直属的,具有执法主体资格,专门从事税务稽查工作的行政执法机关,为正科级机构,其职责范围依照市局稽查分局的职责范围由各区、县局、市局直属征收单位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3、随着征管改革的逐步推进,全系统各税务所,要充实检查力量,按地区或行业管户加强日常检查,并按照市局、区、县局和直属单位税收检查工作的计划和要求,组织人员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和大检查,形成全市地税系统的税务检查工作网络。

  三、实施税务稽查体制改革的配套措施。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结合我市情况制定实施办法,使全市地方税务稽查工作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

  2、各区、县局要支持、协助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开展稽查工作。市稽查分局要按照一定方法筛选出稽查对象,进行日常综合性稽查,各区、县局要提供税源户名单,并由区、县局税务稽查所指定专人协助开展各项稽查工作。

  3、对于市局确定的专项税收稽查任务和举报案件以及大案、要案的查处,市稽查分局会同组织区、县局税务稽查所共同实施。

  4、市稽查分局开展稽查工作,有权对违章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定案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区、县地方税务局;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补税、罚款收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在区、县按规定入库。具体工作衔接和入库办法市局另行制定。

  四、进一步强化执法,建立我市地税系统税收征管工作的监督制约机制。

  全市地税系统建立专业化的稽查组织,形成稽查工作网络以后,要进一步严肃执法,加大执法力度。税务稽查工作通过以办案为主的专业检查要在内外两个方面起到监督制约作用。对外是对偷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震慑力量,对违反税法的行为,要按照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不执行征税和处罚决定的,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及时提交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内要通过征管质量反馈等方式实现对日常征管水平的监督制约作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1995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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