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关于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50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8-28
摘要:保证收票方不出现进项税转出问题的关键无法依靠一个更健全的税票管理系统,而是依靠业务交易的真实,建议建筑企业加强财务核算,留存相关交易业务真实发生的证明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关于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50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杨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建筑发票管理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异常扣税凭证有明确的范围

  近年来,少数不法分子利用办税便利化措施,注册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只为虚开发票的“假企业”,骗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实施违法虚开行为后快速走逃(失联),恶意逃避税收监管,既严重扰乱了税收秩序,也极大损害了守法经营纳税人的权益。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

  根据该公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在认定异常扣税凭证时,要严格遵照以上范围的界定,不得随意扩大异常扣税的范围。

  二、真实交易收票方的权益维护问题

  取得异常扣税凭证的纳税人,如认为所对应的经营业务真实,应自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

  (1)相关业务的详细说明,提供相关业务经办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

  (2)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凭证;

  (3)涉及货物运输、保险、仓储、装卸的,提供货物运输、保险、仓储、装卸的凭证;

  (4)涉及能源消耗的,提供能耗支出凭证;

  (5)涉及委托加工的,提供委托加工相关材料;

  (6)业务合同、协议等材料;

  (7)证明相关业务真实性的其他材料。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未发现异常情形,符合增值税进项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有关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允许纳税人按照规定继续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税款。

  也就是说即使取得的专用发票被列为异常扣税凭证了,只要业务是真实交易,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也是允许纳税人按照规定继续申报抵扣增值税的。

  三、有关税票管理系统的建议

  建议中“能不能有一个更健全的税票管理系统,只要在这个系统里查出收到的增值税票是真实的,税款也是缴纳的,即使缴完税的下个月供货企业因为任何原因不能经营了,也不会导致收票方的账务同时出问题。”的建议与现行税收征管不符,比如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列为异常扣税凭证。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

  2.生产企业符合以下特征之一的:

  (1)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

  (2)生产企业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

  (3)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3.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的。

  4.虽然申报但通过不实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另外,企业税款的核算和缴纳是以企业销项、进项整体核算的,不是依据某一张票来核算是否缴税了。

  保证收票方不出现进项税转出问题的关键无法依靠一个更健全的税票管理系统,而是依靠业务交易的真实,建议建筑企业加强财务核算,留存相关交易业务真实发生的证明材料。

  办复类别:D类

  联系电话:0558-5550529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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