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张报表”零报告 易引发涉税风险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任善涛 人气: 时间:2021-09-17
摘要:笔者建议大企业,提高对报送“三张报表”的重视程度,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和收益等数据,并及时将相关报表和信息报送至税务机关,以免引发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是大企业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的“三张报表”,大部分企业都可以做到定期、如实报送。但是,笔者在实务中发现,有的大企业在报送“三张报表”时会出现零报告,这种情况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的报送中更为常见。需要提醒的是,“三张报表”零报告不仅会影响税务、金融和统计等相关部门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判断,严重的还会引发涉税风险。

  “三张报表”:反映企业“健康情况”的重要载体

  企业的财务报表主要由“三表一注”构成,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附注,部分企业还涉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主要为报表使用者提供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经济资源,以及这些经济资源的分布和构成信息。同时,资产负债表还可以提供企业资金来源构成的信息,比如企业所承担的债务等。通过分析资产负债表,报表使用者可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尤其是企业的偿债能力。比较企业不同时期的资产负债表,还可以发现企业资金结构的变化情况及财务状况的发展趋势等。

  利润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利润表的列报应当充分反映企业经营业绩的主要来源和构成,有助于报表使用者判断企业净利润的质量及其风险,预测净利润的持续性。

  现金流量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会计报表。其主要功能是便于报表使用者了解和评价企业获取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并据以预测企业未来现金流量。通过现金流量表,报表使用者能够发现企业一定期间内现金流入和流出的原因,也可用以分析企业未来获取现金的能力、企业投资和理财活动对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的影响等,便于报表使用者对企业整体财务状况作出客观评价。

  “三张报表”各自发挥着不同作用,相互之间也存在着勾稽关系。可以说,这三张财务报表是反映企业“健康情况”的重要载体,也是印证企业相关税务处理是否合规的重要依据。在倡导业财税一体化的今天,财务报表数据对企业税务合规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明确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三张报表”是记录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重要资料,大企业有义务及时、合规向税务机关报送“三张报表”。

  零报告:易引发涉税风险

  “三张报表”记录着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一旦出现“零报告”,会影响税务、金融、统计等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判断。

  以税务管理为例,如果企业的利润表中收入为0,会直接影响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地产企业还影响土地增值税)等税款的缴纳;如果企业的利润表中成本、费用为0,会影响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如果与所有者权益相关的数据为0,可能影响企业股东个人所得税的缴纳等。

  实务中,有些企业对向税务机关合规报送“三张报表”不够重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常以工作太忙、相关报表数据尚未形成等理由,不及时报送“三张报表”。此外,也有一些企业虽然报送了“三张报表”,但是部分数据为0。笔者在工作中发现,企业“三张报表”零报告的原因主要有两类,一是由于企业财税人员能力不足,企业财务核算体系不够健全;二是企业处于濒临破产、停产转业等阶段。也就是说,如果企业的这“三张报表”出现了零报告,企业的财务核算或生产经营很可能出现了异常。

  需要提醒的是,企业“三张报表”零报告可能影响其纳税信用等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对于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和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税务机关在每一评价年度结束后,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规定的时限进行纳税信用评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提出,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据此,如果企业存在收入但对“三张报表”进行了零报告,纳税信用等级很有可能无法被评为A级,进而可能对其发票申领和使用等产生消极影响。

  笔者建议大企业,提高对报送“三张报表”的重视程度,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和收益等数据,并及时将相关报表和信息报送至税务机关,以免引发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实务中,税务机关如果发现“三张报表”零报告的企业,通常会提醒其更正申报。如果企业非恶意零报告,可以在出现异常状况时主动与金融、统计、税务等相关部门沟通,有助于相关部门及时做好清算管理,避免出现误判的情况。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海安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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