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字[1998]7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4-16
摘要:根据中国政府已参加的国际公约及中国政府与有关国际组织签订协议的规定,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与外国驻华使馆及其外交人员享有同等待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字[1998]71号       1998-04-16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国政府已参加的国际公约及中国政府与有关国际组织签订协议的规定,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与外国驻华使馆及其外交人员享有同等待遇。经研究决定,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购买特定的中国产物品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中国产物品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81号)的规定,享受退税待遇。

  附件:

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名单

  1、欧洲联盟欧洲委员会驻华代表团

  2、阿拉伯国家联盟驻华代表处

  3、联合国系统组织代表机构

  4、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华代表处

  5、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驻华代表处

  6、联合国人口基金驻华代表处

  7、世界粮食计划署驻华代表处

  8、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华办事处

  9、世界卫生组织驻华代表处

  10、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驻华代表处

  11、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

  12、世界银行驻华代表处

  13、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署驻华代表处

  14、联合国工发组织中国投资促进处

  15、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驻华代表处

  16、国际金融公司中国代表处

  17、国际移动卫星组织驻华代表处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