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办[2013]38号 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在全省退役军人中深入开展“双带双促”活动的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7-20
摘要:为进一步发挥退役军人在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经省委、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同意,决定在全省退役军人中开展“带头建设家乡、促进经济发展,带头维护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以下简称“双带双促”)活动。现就活动开展提出如下意见。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在全省退役军人中深入开展“双带双促”活动的意见

湘办〔2013〕38号         2013-07-20

  为进一步发挥退役军人在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经省委、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同意,决定在全省退役军人中开展“带头建设家乡、促进经济发展,带头维护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以下简称“双带双促”)活动。现就活动开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党委统揽、政府主导、军事机关积极协调配合的原则,不断更新观念、创新机制、优化环境,激励广大退役军人带头建设家乡、促进经济发展,带头维护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为湖南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目标任务:到2015年,全省“退役军入之家”建设基本普及,功能日趋完善;退役军人创业环境不断优化,退役士兵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以及国家各项优惠政策有效落实,扶持退役军人创业就业的模式基本形成;打造在全省乃至全国有影响的窗口单位、明星人物、品牌项目;全面形成主动关爱、帮扶退役军人的体系,退役军人大局观念显著增强,利益冲突有效化解,工作和生活环境明显改善。

  二、加强机制建设,确保“双带双促”活动取得实效

  (一)建立组织领导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双带双促”活动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党委、政府领导任组长,组织、宣传、信访、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及军事机关政治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双带双促”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和督促落实“双带双促”活动,制定工作计划,提出阶段性任务要求,分解目标任务到具体单位,抓好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推广经验。

  (二)建立会议培训机制。省每年、各市州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双带双促”活动领导小组会议,分析形势任务,研究解决问题,制订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各市州要定期组织所辖县市区“双带双促”活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学习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总结交流工作方法和工作经验,规范工作秩序,提高能力素质。

  (三)建立督促检查机制。按照逐级负责、注重平时、严格考评的原则,各级“双带双促”活动领导小组要加强督促检查,重点对“双带双促”活动是否完全启动、有无具体工作计划、舆论宣传是否到位以及各项退役军人的优抚、解困和安置政策是否落实等工作进行督查,及时通报督查结果,并将督查结果作为评选双拥模范城(县)、党管武装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重要依据。

  (四)建立宣传激励机制。各级宣传部门要大力宣传“双带双促”活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开辟专栏专题,宣传报道“双带双促”活动以及退役军人创业就业相关优惠政策规定,积极挖掘、培养和宣传报道退役军人创业、维稳先进典型。要积极推荐在“双带双促”活动中表现突出的退役军人担任村“两委”职务和相关社会职务,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导向和辐射带动作用,激发退役军人创业富民和带头维稳的积极性。

  (五)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将符合条件的单位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对纳入财政预算的资金要做到及时足额拨付,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发挥效益。

  (六)建立阵地建设机制。高度重视“退役军人之家”的建设工作,因地制宜、整合资源,充分利用乡镇(街道)、村(社区)“党员活动室”“乡友联谊室”等场地,建设好“退役军人之家”,积极为退役军人提供政策咨询、学习教 育、就业培训、创业援助等服务。充分发挥“退役军人之家”的积极作用,有效发挥其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带头创业、建设家乡中的积极作用。着眼满足广大退役军人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积极整合优势资源,创新服务方式,拓 展服务功能,建立完善“退役军人之家”激励、关怀、帮扶机制,从源头上化解矛盾,努力把“退役军人之家”建设成为党委、政府开展退役军人工作的“坚强阵地”,成为深受退役军人热爱、信赖的“温暖之家”。

  三、强化服务保障,鼓励退役军人创业就业

  (一)拓宽创业市场准入条件。在国家法律政策允许范围内,退役军入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从事个体工商业的,不受注册资本限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可放宽为人民币3万元,全体股东首期注入资本放宽到注册资本总额的20%,但不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可以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补足。

  (二)认真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退役军人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和自主创业成立企业的,工商部门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退役军人创办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按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落实其他鼓励退役军人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

  (三)全面推动退役士兵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湘政发〔2012〕17号文件规定,利用网络、新闻媒体、社区墙报等做好退役士兵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宣传发动和引导工作。各市州要整合社会资源,建立完善校企合作机制,开展“订单式”教育培训。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职业介绍机构、人力资源市场、人才市场的作用,及时收集和提供就业信息,采取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形式,为退役士兵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帮助退役士兵尽早就业。

  (四)加大金融财政扶持力度。加强政府、银行和企业之间的沟通与合作,重点加大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有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支持,搞好融资服务,为退役军人自主创业提供多元化融资方式。将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自主创业纳入现有扶持政策范围,按规定享受各类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创业项目,纳入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范围,由财政部门按政策规定安排贴息资金。重点支持培育发展前景好、科技含量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创业项目,着力塑造退役军人创业品牌。对重点培育的项目,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优先立项,优先给予贷款及其他优惠政策支持,按相关规定给予项目资金扶持;对退役军人创办的符合条件的技改、创新、集聚发展等项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要予以优先支持;工商部门要大力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实体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打造知名品牌。

  (五)努力拓展创业服务途径。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退役军人自主创业服务窗口,免费推介适合退役军人的创业项目,有关部门要公布创业扶持相关的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依托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工业园区等建设的创业孵化基地,要对自主创业退役军人开放,积极帮助安排生产经营场地,提供相关配套服务。各级党委要加强对退役军人党员的教育管理,积极帮助转移组织关系,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建立退役军人创业人才数据库,及时掌握退役军人创业进展情况,有针对性地提供跟踪服务。对退役军人创业的重点项目,要明确专人负责联系,结对帮扶,落实帮扶措施。

  (六)营造自主创业良好环境。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促进退役军人自主创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明确目标,落实责任,严格考核,有效推进;按照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思路和要求,不断完善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对城乡创业主体采取统一政策,取消歧视性的身份限制、行业限制,营造公平的创业环境。各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发挥自身优势,形成推进退役军人自主创业的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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