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费用和安全生产设备购置费的税务处理

来源:肖太寿 作者:肖太寿 人气: 时间:2011-11-26
摘要:当前,许多高危行业根据财政部和安监局下发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规定的标准计提了安全生产费用的同时,又购置了安全生产设备。后来财政部下发《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

当前,许多高危行业根据财政部和安监局下发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规定的标准计提了安全生产费用的同时,又购置了安全生产设备。后来财政部下发《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财会[2009]8号财企[2006]478号就安全生产费用的财务处理规定完全不同。针对不少高危行业的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以及不少企业购置的安全生产设备能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有不少企业和当地的税务主管部门存在一定的分歧,导致了税收征管的难度。笔者根据国家相关的税收政策规定,对安全生产费用和安全生产设备购置费的税务处理进行了归纳如下。

(一)安全生产费用的财务处理
1、政策变化
财政部下发《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其中,《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第三条较好地解决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这一实际问题。《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文件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而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发布前,依据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的具体要求处理,在所有者权益“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列报,不再作为负债列示。即借记“制造费用———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生产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对上述规定重新作了明确,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专项储备”科目。即贷记“专项储备”科目,“专项储备”不再为二级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新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关于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处理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费用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各项费用,应当在所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反映。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安全费用等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

同时《新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还规定,企业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储备购建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等资产时,按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对于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的安全防护设备等,企业应当按规定计提折旧,计入有关成本费用;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储备支付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价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等费用性支出时,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这就是说,企业为了保证安全生产,相应增加的安全设施相关支出可以直接扣除。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已经明确,安全生产费的使用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该规定不同于《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规定的“企业按照安全生产费用实际使用的金额在所有者权益内部进行结转,结转金额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余额冲减至零为限”,也不同于财企[2006]478号文件规定的在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时,直接冲减“长期应付款”的处理方法。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形成固定资产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一次性全额计提折旧,在资产以后使用期间不再计提,并且在形成费用性支出时,也不计入损益科目。该规定不同于以前规定的“企业应当按正常购建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在形成费用性支出时,计入当期损益”。

2、案例分析
江西寻乌金属矿山企业属井下矿山,该矿山企业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提取标准井下矿山为每吨9元,原矿产量10000吨/月。 2009年7月10日,经有关部门批准,该企业购入一批需要安装用于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的安全防护设备,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7000元,安装过程中支付人工费30000元,7月26日安装完成。该同类设备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残值率为5%,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2009年7月27日,该企业另支付安全生产检查费用13000元,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15000元。请问该矿山企业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1)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10000×9=90000(元)。
借:制造费用   900000
贷:专项储备   900000

(2)动用安全储备支付费用性支出:13000+15000=28000(元)。
借:专项储备     28000
贷:银行存款     28000

(3)动用安全储备购置安全设备等固定资产
借:在建工程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

(4)支付安装费
借:在建工程 3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

(5)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
借:固定资产 130000
贷:在建工程 130000

(6)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借:专项储备  130000
贷:累计折旧  130000

注意执行时间及追溯调整《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本解释发布前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也就是说,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发布前,高危企业按照财会函[2008]60号文件执行的,要按照《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进行追溯调整。调整时,要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属于2009年1月~5月的,先用红字冲回前期的会计处理,再按新规定处理;属于以前年度的,先冲回计提数,然后冲回计提的折旧,最后冲回费用支出。

(二)安全生产费用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基于以上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企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如何税务处理,虽然没有相关的具体规定,但是企业在对安全生产费用进行所得税处理时,可以比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中关于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处理规的办法来执行。即安全生产费用的税务处理可以总结如下几点:
1、按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在没有实际使用之前,或没有使用完毕的剩余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对于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的安全防护设备等全额计提的折旧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3、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储备支付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价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等费用性支出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三)安全生产设备购置费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险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基于以上税法的规定,企业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设备的投资额可以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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