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房资管[2012]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宁夏区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细则》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1-01
摘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先要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后,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然后到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宁夏区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细则》的通知

宁房资管[2012]1号           2012-1-1

  各科:

  现将《宁夏区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二年一月一日

宁夏区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辖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条例》及建设部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当前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先要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后,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然后到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第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相应存储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已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已领取了城镇最低生活保证金,或者因其失业满两年未再就业或遇意外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五)非本辖区户口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再在本辖区内所管理的其他单位工作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八)房租超出家庭收人的规定比例的;

  (九)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符合(一)、(七)、(八)项提取条件,其配偶也在本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夫妻可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按照不同的提取情形,提供以下相应资料的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一、职工购买新的商品住房的

  (一)职工应提供的材料: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已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交款的收据或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填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5.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提供结婚证和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提取人建行或工行储蓄活期存折(或借记卡)原件;

  7.中心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提取时限:职工应在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一年内向我中心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三)申请提取额度:

  1.不得超过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至百位数);

  2. 不得超过合同约定应付房款总额。

  二、职工购买二手房的

  (一)职工应提供的材料: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房地产买卖契约》和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买卖过户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填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5.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提供结婚证和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提取人建行或工行储蓄活期存折(或借记卡)原件;

  7.中心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提取时限:职工应在二手房买卖契约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向我中心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三)申请提取额度:

  1.不得超过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至百位数);

  2.不得超过其所购二手房房价款总额。

  三、职工购买房改房的

  (一)职工应提供的材料: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和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3.交款的收据或发票;

  4.填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5.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提供结婚证和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提取人建行或工行储蓄活期存折(或借记卡)原件;

  7.中心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提取时限:职工应在审批通过之日起一年内向我中心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三)申请提取额度:

  1.不得超过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至百位数);

  2. 不得超过应付房款额。

  四、职工购买拆迁安置房的

  (一)职工应提供的材料: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拆迁安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填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4.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提供结婚证和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提取人建行或工行储蓄活期存折(或借记卡)原件;

  6.中心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提取时限:职工应在拆迁安置合同签定之日起一年内向我中心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三)申请提取额度:

  1.不得超过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至百位数);

  2.不得超过拆迁安置后应补房款额。

  五、职工偿还住房贷款的

  (一)职工应提供的材料: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住房贷(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或贷款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填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4.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提供结婚证和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用于还贷的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或近三个月的还款明细;

  6.中心需要的其他材料。

  若是偿还我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上述材料中除身份证、结婚证需要复印件外,其他材料只需提供原件。

  (二)申请提取时限:职工应在贷款合同实际履行期间,向我中心申请办理提取手续。每年申请提取一次。

  (三)申请提取额度:

  1.不得超过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至百位数);

  2.不得超过贷款余额或者提前应还款额(本息总额)。

  六、职工离退休提取

  (一)职工应提供的材料: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离休、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3.填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4.提取人建行或工行储蓄活期存折(或借记卡)原件;

  5.中心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提取时限:职工应在取得离、退休证之后向我中心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三)申请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

  (一)职工应提供的材料:

  1.提取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职工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自然死亡的,由公安部门出具;被宣告死亡的,由人民法院出具;

  3. 法定继承关系证明(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节书、死者单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填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5.提取人建行或工行储蓄活期存折(或借记卡)原件;

  6.中心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提取时限: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在取得继承或遗赠资格之后向我中心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三)申请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

  八、职工出境定居的

  (一)职工应提供的材料: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护照或定居签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已注销的户口薄或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填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5.提取人建行或工行储蓄活期存折(或借记卡)原件;

  6.中心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提取时限:职工应在取得定居资格之后向我中心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三)申请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

  九、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一)职工应提供的材料: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填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5.提取人建行或工行储蓄活期存折(或借记卡)原件;

  6.中心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提取时限:职工应在取得鉴定证明和批准文件之后向我中心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三)申请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

  十、非本辖区户口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不在本辖区内

  所管理的其他单位工作的

  (一)职工应提供的材料: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首页与提取本人个页原件及复印件;

  4.填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5.提取人建行或工行储蓄活期存折(或借记卡)原件;

  6.中心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提取时限:职工应在取得批准文件之后向我中心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三)申请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

  十一、职工纳入城镇最低收入保障范围的

  (一)职工应提供的材料: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失业证或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3.填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4.提取人建行或工行储蓄活期存折(或借记卡)原件;

  5.中心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提取时限:职工应在取得失业证或低保证之 后向我中心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三)申请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

  十二、职工支付房租的

  (一)职工应提供的材料: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所租房屋的租赁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家庭收入证明原件;

  5.填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6.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提供结婚证和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提取人建行或工行储蓄活期存折(或借记卡)原件;

  8.中心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提取时限:职工应在取得租房合同之后向我中心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三)申请提取额度:

  1.不得超过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至百位数);

  2.支付房租超过家庭收入15%以上的租额。

  (三)管理中心在办理提取手续时,一般应在当天办结。如对提供的资料有质疑,属银川市范围内的,一般应在3天内予以确定;在自治区境内其他地方的,核查时间一般应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五条 职工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住房公积金,或者冒领他人住房公积金的,除追回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外,情节严重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实施之日起,管理中心以前的提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七条 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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