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税流发[1994]13号 山西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01-17
摘要: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地区(市)、县的,凡机构设在我省境内的,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凡机构设在外省、市、自治区的,而在我省境内承包工程以设在我省的工程指挥(办事)机构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山西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晋税流发[1994]13号       1994-01-17


各行署、市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93]财法字第040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细则)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细则》精神再明确以下几点,请依照执行。

  1、《细则》第十五条中成本利润率我省定为10%。

  2、《细则》第二十七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我省暂定为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元。

  3、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地区(市)、县的,凡机构设在我省境内的,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凡机构设在外省、市、自治区的,而在我省境内承包工程以设在我省的工程指挥(办事)机构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山西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七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