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政发[2020]44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7-31
摘要:在确保产业和能效水平先进性、企业和地方充分挖潜的前提下,市级层面采取多种措施,对高能耗“246”万千亿级产业集群项目实行能耗统筹平衡,且在开展能权交易试点中给予价格政策倾斜。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甬政发[2020]44号       2020-7-31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现将《宁波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31日

宁波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管理,规范重大项目招商政策,完善重大项目决策机制,优化区域产业布局,理清重大项目事权与支出责任,根据《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集中财力办大事财政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甬党发〔2019〕59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项目,是指由市级相关部门或区县(市)政府、相关开发园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属地政府〔管委会〕)主导洽谈,以政府或管委会名义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条件,新引进的市外企业项目或市内企业新投资注册的企业项目。

  第三条 重大项目由市级相关部门和属地政府(管委会)协同推进。其中:用地、用海、征地拆迁、人才公寓以及其他配套基础设施等地域性较强的要素政策由属地政府(管委会)为主保障,财政、金融、人才、用能、排放等支持政策由市级相关部门和属地政府(管委会)共同保障。

  第四条 市级相关部门和属地政府(管委会)根据“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积极主动配合,协调解决重大项目引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促进重大项目顺利落户、建设和投产。主要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发改委负责重大项目的谋划协调、备案核准等工作,确保重大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二)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中心会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负责重大项目的对接洽谈等工作;

  (三)属地政府(管委会)负责起草重大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做好推进落实和服务保障工作;

  (四)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投资合作协议,并与属地政府(管委会)共同做好推进落实工作;

  (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重大项目用地、用海计划指标的保障和规划审核等工作;

  (六)市级招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提出财政支持政策建议并做好相关财政扶持政策兑现等工作;

  (七)其他部门根据本单位职责协同做好重大项目的监管和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条件及入库程序

  第五条 重大项目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宁波专项产业规划导向和能效环保政策规定的非房地产类项目;

  (二)在宁波设立且实体化运作的企业法人单体项目;

  (三)具有相当规模和经济社会效益,原则上应在3年内投产运营并产生财政贡献。

  第六条 根据产业划分,重大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新引进福布斯最新发布的世界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最新发布的中国企业、中国制造业、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全国工商联最新发布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互联网协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最新发布的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光明日报社和中国日报社最新发布的中国文化企业30强以及央企等在我市投资设立的总部、区域总部、功能型总部等;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境外高水平大学以及其他高水平名校、名院、名所等独立设置或合作共建的法人单位。

  (二)制造业产业项目:

  1.除国家生产力布局项目外,绿色石化、汽车整车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研发等投入,并以中介机构审计后的固定资产投资数据为准,下同)应达到3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或3亿美元(含)以上;

  2.氢能、汽车零部件、高端装备、智能家电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应达到1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或1亿美元(含)以上;

  3.关键基础件、新材料项目、时尚纺织服装、文体用品、节能环保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应达到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或5000万美元(含)以上。

  (三)现代服务业项目:

  1.现代贸易、现代物流(含贸易物流综合服务商)、金融服务、会议展览、家政服务、人力资源、股权投资等项目的年地方财政贡献应达到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

  2.现代金融类项目是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等部门核准设立的持牌法人金融机构;

  3.文化创意、科技及软件信息、高端培训等项目的年主营业务收入应达到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

  4.旅游、体育综合开发等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含旅游房产投资)应达到2亿元人民币(含)以上或2000万美元(含)以上。

  (四)现代农业项目:总投资应达到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或5000万美元(含)以上。

  (五)新兴产业领域项目:

  1.医疗器械、生物医药、医疗机构、健身产品、集成电路和大数据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应达到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或5000万美元(含)以上;

  2.智能设备、5G核心器件、新型基础设施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应达到2亿元人民币(含)以上或2000万美元(含)以上;

  3.在线消费、供应链项目的年主营业务收入应达到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

  (六)其他具有较好发展前景,拥有较多国际商标、专利,细分行业国内排名前列,对促进我市就业、经济社会发展、技术创新起到关键作用的新业态、新技术、新产业类优质项目或高端现代服务业集聚平台。

  第七条 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商办)负责建立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库并做好数据管理、信息共享等工作。

  第八条 拟谈、在谈的重大项目应及时上报市招商办。适用第六条第六款的重大项目,由市招商办会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后入库;其他重大项目由市招商办审核后入库。

  对审核情况有异议的,由市招商办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明确。

  第三章 财政政策及项目决策

  第九条 入库的重大项目按照收入级次、规模和性质,分为以下三类:

  (一)市级固定收入项目,是指属于《意见》明确的市级固定收入范围的重大项目。

  (二)“一事一议”项目,是指对我市经济发展有重大引领作用、对其上下游企业有较强的虹吸效应、对我市优势产业有重要补链作用,且市级财政和属地财政的补助总额(包括财政无偿补助金额和土地等要素价格优惠金额,下同)超过该项目投产运营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上缴的地方财政贡献额和第6年至第10年上缴的地方财政贡献额50%(以下简称“5免5减半”)的重大项目。

  (三)县级主导项目,是指除上述市级固定收入项目和“一事一议”项目外,市级财政和属地财政的补助总额不超过“5免5减半”的重大项目。

  第十条 入库的重大项目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县级主导项目由属地政府(管委会)自行决策。市级固定收入项目和“一事一议”项目的决策程序如下:

  (一)市级有关部门和属地政府(管委会)对重大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并形成详实的报告,在尽职调查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拟订重大项目投资合作协议。

  (二)重大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由行业分管副市长召集相关单位初审,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市级固定收入项目的扶持政策由市级财政承担。

  “一事一议”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实行“一企一策”扶持政策,并由市级财政和属地财政共同承担。

  对县级主导项目“5免5减半”的市级承担部分,按市对属地确定的统筹比例计算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不突破当年市对该属地的新增统筹额。

  第十二条 重大项目首谈地和承接地不一致的,由市招商办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认定并按确定的分享比例划分收益。

  第四章 合同规范

  第十三条 重大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的甲方相关政策内容应合法合规,清晰明确且可操作,应明确规定有关政策的兑现和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 重大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的乙方相关事项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期、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资金来源;

  (二)明确承诺项目预计达到的能耗、环境、亩均产出、经营业绩、就业等指标以及达到上述指标所需年限;

  (三)项目方在投资缩减、业绩缩水等方面的违约责任及补救措施;

  (四)其他承诺事项以及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五条 重大项目投资强度、产出效益等指标应按照全市《产业用地指南》确定的各行业控制值标准进行项目立项、土地出让、签订投资监管协议和土地出让合同,并据此进行项目的后期监管。

  第五章 政策保障

  第十六条 市级相关部门和属地政府(管委会)可通过项目补助、项目贷款贴息、项目业绩奖励等方式对重大项目予以扶持。扶持政策应充分体现绩效原则,与项目投资、运营实绩等指标挂钩。

  (一)对符合协议有关政策约定条件的重大项目,相关部门应及时兑现协议约定的相关扶持政策。

  (二)对违反协议约定的重大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核实,根据协议违约责任条款,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形成综合处理意见,包括收回已兑现的扶持资金、终止后续政策兑现、禁止项目单位后续3年内各类资金申请等,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优先保障入库重大项目的用地和排放指标。

  在确保产业和能效水平先进性、企业和地方充分挖潜的前提下,市级层面采取多种措施,对高能耗“246”万千亿级产业集群项目实行能耗统筹平衡,且在开展能权交易试点中给予价格政策倾斜。

  第十八条 市级相关部门和属地政府(管委会)要不断优化政务服务,提高重大项目企业开办、开工、获取资源要素等便利化程度,进一步缩短重大项目落地时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全市已出台的工业、科技、金融、服务业等招商引资重大项目“一企一策”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调整。本办法出台前已引进的重大项目,继续按原投资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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