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开具发票一栏怎么填(总局观点)

来源:李志远 作者:李志远 人气: 时间:2017-01-22
摘要:2017年1月19日,远见财税公众号发表的增值税申报表未开具发票栏:一个常见的理解错误引起广大网友的关注。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单位的销售业务,购买方不需要发票或者暂时不需要发票,财务人员会将该种情况的收入填入未开具发票栏,等到将来某个月客户需要发票

2017年1月19日,远见财税公众号发表的“增值税申报表'未开具发票'栏:一个常见的理解错误”引起广大网友的关注。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单位的销售业务,购买方不需要发票或者暂时不需要发票,财务人员会将该种情况的收入填入“未开具发票”栏,等到将来某个月客户需要发票时开具发票,并再以负数填入该栏目。

甚至有些基层税务机关也支持这种做法,比如江苏省国税局稽查工作人员王大祥这样告诉《中国会计报》(2009年8月21日):对于不开票的收入,可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附表“未开具发票收入”的栏目中填报,而对于客户当时不要发票事后又要开具发票的,税务上其开票的收入正常申报纳税,同时在“未开具发票收入”填负数。

我的观点是,你怎么做都可以,但你必须知道应该怎么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的答复漫画贴到此处,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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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增值税申报表“未开具发票”栏:一个常见的理解错误

问  题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表填表说明中,对“未开具发票”栏次填列范围没有作具体规定和解释。从理论上来说,企业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应该开具发票。为何该文件会有“未开具发票”栏?实际工作中该如何填写?

解  答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通过对上述发票开具的基本规定进行分析,一般纳税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要按规定开具发票。那为何《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中,会有“未开具发票”栏次呢?

这是因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文件的规定,只有符合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的规定,且货物、服务的接受方是销售方本身的,才可以不开发票作销售,比如“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才会发生“未开具发票”的销售业务,除此以外,均应开具发票作销售,否则,就构成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违规行为,应按发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李志远点评:上述观点反映了税法的基本规定,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单位将到达纳税义务时间却暂未开具发票的销售额确认了销项税额,并填到了“未开具发票”,严格得说是不对的。

如何填报“未开具发票”栏<慕振年 刘红英 魏小红>
 
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表填表说明中,对“未开具发票”栏次填列范围没有作具体规定和解释。从理论上来说,企业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应该开具发票。为何该文件会有“未开具发票”栏?实际工作中该如何填写?
 
解答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通过对上述发票开具的基本规定进行分析,一般纳税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要按规定开具发票。那为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中,会有“未开具发票”栏次呢?
 
这是因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只有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的规定,且货物的接受方是销售方本身的,才可以不开发票作销售,即只有“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才会发生“未开具发票”的销售业务,除此以外,均应开具发票作销售,否则,就构成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违规行为,应按发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增值税纳税申报误区:纳税人对外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不开发票的,填列在“未开具发票”栏次 <陈志坚>
 
  正解:《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对外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必须开具发票。但是,企业发生“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不需要对本单位开具发票,就需要在“未开具发票”栏次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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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

问:一般纳税人前期已通过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未开具发票”栏次填报了暂未开具发票的应税收入,之后月份补开发票后应如何填报?

答:前期已通过附表一“未开具发票”栏次填报了正数的,在补开发票月份,通过在“未开具发票”一栏填报负数冲减当期销售额,当期开具的蓝字发票如实填报在对应栏次。申报时如出现一窗式比对异常,请到办税服务厅前台申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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