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5-06
摘要: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契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条款修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2016-05-0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税务机构名称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契税实施办法》(新政令第77号)相关规定,现将契税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契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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