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概述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7-01
摘要: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顺利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节 我国企业所得税改革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正确贯彻官家的经济政策,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按企业性质分别立法的制度。鉴于我国外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渐进性,过去这样处理是必要的、可行的,对于维护国家权益,吸引外资,促进企业制度改革和经济发展,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随着我国企业改革的推进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内、外资企业继续分别适用不同的所得税法,两套所得税制并存的税制模式,已不适应发展变化了的社会经济情况,无法适应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矛盾日趋突出,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势在必行。
一、建立统一、规范、透明的企业所得税新体系,是我国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新的形式要求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国有经济、民营经济和外资经济三足鼎立,共同发展,特别是随着国有企业改制改组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深入,企业资本融合速度加快,不同性质企业之间相互参股、控股情况十分普遍,企业经济呈多元化和混合话发展,致使现行按企业性质分别设置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已不适应我国目前迅猛发展的企业经济新形势。因此,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要求,建立统一公正的市场游戏规则,维护中国大市场的统一,合理有效地配置资源,为各类企业共同发展提供一个统一、规范、透明的税收政策平台是我国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新要求。

二、按照WTO公平竞争原则,需要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政策环境,促进国民经济更快发展
根据有关资料测算,全国内资企业的平均税负为24%左右,比外资企业的平均税负为14%左右约高出10个百分点。税负上的巨大差距使得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再市场竞争中不能处于公平竞争的地位,削弱了内资企业的竞争力。在我国加入WTO后,对外资企业的若干市场准入限制措施将相继取消,加剧资源占用的不平衡。在世界经济一体化迅速加快的情况下,做大做强民族经济,鼓励内资企业“走出去”。开拓海外市场是国家提高民族经济竞争力和保障国民经济安全的重要战略。因此,我们应该按照WTO公平竞争原则,适当调整区域性和涉外企业优惠,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政策环境,以促进国民经济的更快发展。

三、建立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制度是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堵塞税收漏洞,促进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需要
根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接受的外国直接投资(FDI)位居全球首位。我国的开放搞活、招商引资的政策,对20多年来国民经济稳定持续增长好各项社会经济事业健康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其中,我国的涉外税收优惠体系是招商引资政策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客观上讲,在招商引资方面也存在一些较严重的问题。
一是引资水分较大,假外资比例高。通过外流资本转回投资的方式,大量内资摇身一变成为外资企业以享受外资优惠。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实际使用的外资中来自香港的部分最高,其次是由维尔京群岛进入我国的FDI。

二是引资质量不高,大多数投资基本上是投向技术含量低的劳动密集型和来料加工等一般加工业,其中房地产业的投资也较高。

三是存在教明显的税收漏洞。据有关统计,假外资导致的国家税收损失每年约为600亿元以上。究其原因:第一是假外资企业较多;第二是部分企业采用特殊区域内注册区外经营的方式规避正常缴税;第三是部分地区擅开减免税口子,对区域外企业承诺给予特殊区域优惠政策,引致严重的税收竞争。

因此,按照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抓住新一轮全球生产要素优化重组和产业转移的重大机遇,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精神,在进一步清理涉外税收优惠的基础上,取消低层次税收优惠,将税收优惠重点放在鼓励高科技产业发展、提高产品技术含量等高层次引资上来,更好地发挥外资的作用,更多地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通过建立规范公平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和产业税收优惠体系,促进国民经济有序健康的发展。

四、合理调整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统筹区域发展,促进社会全面进步
我国吸收的外商直接投资中,东部沿海11省市占了绝大部分,中部8省市次之,西部地区12省市最少。由于投资主要集中在东部地区,由此而导致东西部经济发展差距越来越大,西部12省市国内生产总值占东部地区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太低,财政收入中西部地区的占比也太低,东西部地区较大的经济发展差距不仅带来了一些社会经济和政治问题,也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投资、消费和出口贸易是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在东部地区投资逐渐饱和的情况下,开发和提高中部、西部及东北地区的经济发展潜力和发展水平已变得越来越重要。同时,提升中西部地区的投资消费能力,也会为东部地区在更高层次上的新一轮经济增长提供更广阔的市场基础。

因此,从建立全国统一市场出发,削减东部区域优惠,增加西部及东北地区优惠是新的经济形势发展的要求,是与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目标和任务相一致的。同时,应充分利用税收政策杠杆,适当加大支持宿舍和公益事业和环保事业发展的政策力度,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全面进步。

五、现行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度固有弊端比较明显,已经不能适应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要求
第一,内外资税制分设,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适用税率和优惠政策不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开放区、开放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等区域内外的企业税负不同;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之间、境内上市公司与境外上市公司税负不同、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侧重在吸引投资和企业优惠;而内资企业税收优惠相对较少。另外,内资企业所得税法规与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造成不同企业费用扣除标准不统一。这种税制不符合统一、公平的原则。

第二,税制不规范,不利于加强征管、堵塞漏洞。随着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资金流入流出过节日趋频繁。国外所得税的通行做法,一般以法人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很少按资本来源划分企业并实行不同的税收待遇。不规范的税制,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不少困难:一些企业如何适用税法难以认定;一些企业通过在境外设立“虚拟公司”,再回境内设立所谓外资企业进行避税;过多的税收优惠,使税收征管中的漏洞也越来越多。

第三,税制不规范,给企业制度改革带来了不利影响。由于现行内外两套所得税法差别较大,企业在选择经营实体的组织形式时,更多地受到税收政策导向的左右,而不是更具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这种税制不符合税收中性原则。在企业合并、分立、重组等活动日益频繁的情况下,这种税制不利于企业根据现代企业制度进行规范化改组。

第四,两套税制法律效力级次不同,税法条款过于原则,削弱了税法的严肃性和刚性。我国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条例是行政法规,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是法律。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条例只有20条,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只有30条,税法条款内容过于简单,大量的税收政策以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存在。过于简单的税法和大量法律效力低的部门规定,削弱了企业所得税法的严肃性和刚性,且存在较大释义不清的问题,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困难,加大了征管成本。

20世纪90年代初进行税收改革,已将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统一定为33%,近几年制定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制度时,也尽可能地考虑了内外资企业的统一性。如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西部开发税收优惠等。但要彻底解决现行税制存在的问题,必须将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和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条例合并为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1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税法相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并于12月6日以国务院令512号公布,新税法和新税法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自新税法实施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自此,内外资企业两套不同的所得税制度“两法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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