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我国企业所得税改革的必要性 二、按照WTO公平竞争原则,需要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政策环境,促进国民经济更快发展 三、建立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制度是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堵塞税收漏洞,促进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需要 二是引资质量不高,大多数投资基本上是投向技术含量低的劳动密集型和来料加工等一般加工业,其中房地产业的投资也较高。 三是存在教明显的税收漏洞。据有关统计,假外资导致的国家税收损失每年约为600亿元以上。究其原因:第一是假外资企业较多;第二是部分企业采用特殊区域内注册区外经营的方式规避正常缴税;第三是部分地区擅开减免税口子,对区域外企业承诺给予特殊区域优惠政策,引致严重的税收竞争。 因此,按照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抓住新一轮全球生产要素优化重组和产业转移的重大机遇,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精神,在进一步清理涉外税收优惠的基础上,取消低层次税收优惠,将税收优惠重点放在鼓励高科技产业发展、提高产品技术含量等高层次引资上来,更好地发挥外资的作用,更多地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通过建立规范公平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和产业税收优惠体系,促进国民经济有序健康的发展。 四、合理调整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统筹区域发展,促进社会全面进步 因此,从建立全国统一市场出发,削减东部区域优惠,增加西部及东北地区优惠是新的经济形势发展的要求,是与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目标和任务相一致的。同时,应充分利用税收政策杠杆,适当加大支持宿舍和公益事业和环保事业发展的政策力度,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全面进步。 五、现行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度固有弊端比较明显,已经不能适应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要求 第二,税制不规范,不利于加强征管、堵塞漏洞。随着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资金流入流出过节日趋频繁。国外所得税的通行做法,一般以法人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很少按资本来源划分企业并实行不同的税收待遇。不规范的税制,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不少困难:一些企业如何适用税法难以认定;一些企业通过在境外设立“虚拟公司”,再回境内设立所谓外资企业进行避税;过多的税收优惠,使税收征管中的漏洞也越来越多。 第三,税制不规范,给企业制度改革带来了不利影响。由于现行内外两套所得税法差别较大,企业在选择经营实体的组织形式时,更多地受到税收政策导向的左右,而不是更具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这种税制不符合税收中性原则。在企业合并、分立、重组等活动日益频繁的情况下,这种税制不利于企业根据现代企业制度进行规范化改组。 第四,两套税制法律效力级次不同,税法条款过于原则,削弱了税法的严肃性和刚性。我国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条例是行政法规,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是法律。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条例只有20条,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只有30条,税法条款内容过于简单,大量的税收政策以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存在。过于简单的税法和大量法律效力低的部门规定,削弱了企业所得税法的严肃性和刚性,且存在较大释义不清的问题,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困难,加大了征管成本。 20世纪90年代初进行税收改革,已将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统一定为33%,近几年制定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制度时,也尽可能地考虑了内外资企业的统一性。如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西部开发税收优惠等。但要彻底解决现行税制存在的问题,必须将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和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条例合并为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1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税法相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并于12月6日以国务院令512号公布,新税法和新税法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自新税法实施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自此,内外资企业两套不同的所得税制度“两法合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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