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概述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7-01
摘要: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顺利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节 我国企业所得税制的沿革
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历史不长,因为中国长期处于半封建分殖民地社会,资本主义发展缓慢,缺乏实行所得税制度的社会经济条件,直到清朝末年之后才有实行所得税的倡议,但屡仪屡辍。直到1936年国民政府公布《所得税暂行条例》,与1937年正式实施,其中包括对营利事业所得征收的所得税。税收理论界一般认为1937年1月1日是中国企业所得税诞生日。产生至今,我国所得税仅有几十年的历史。

新中国成立以后,1950年前政务院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了属于所得税性质的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与薪金报酬所得税,标志着我们新的企业所得税体系的初步建立。在国民经济恢复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所得税的征收,对积累资金、稳定物价、促进国民经济恢复和发展等方面起了积极作用。尤其是税收的调节功能得到充分的运用。通过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征收所得税,贯彻了党和国家的“利用、限制、改造”政策;同时,对集体经济除了必要的税收调节,还通过减免措施加以扶持;对个体经济,主要起了调节收入,引导其走合作化道路的作用。但是,这时所得税还不是一个独立的税种,直到1985年实行工商税制改革时,所得税从工商业税中分离出来,定名为工商所得税,这是新中国成立后所得税成为一个独立税种的标志,为以后的所得税制建立打下了基础。

工商所得税在我国税收发展史上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从1958年-1985年前后27年,不同历史时期起到不同的作用,其征税对象主要是集体企业,同时也对未纳入国家预算的国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征收。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对集体企业征收工商所得税,使国家从非国有经济中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之一。同时也可以合理调节收入水平、平衡集体企业之间及集体企业与其他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之间的税收负担,在加强国家对集体企业的监督管理等方面起着主要作用。

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需要,1980年9月 ,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验企业所得税法》,这是我国的第一部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税率确定为30%,另按应纳所得税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1981年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行20%-40%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另按应纳税的所得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上述法规的颁布标志着与中国有计划的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所得税制度改革开始起步,从而建立具有我国特点的涉外所得税制。

1983年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是我国税收理论与实践的重大突破。作为企业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1983年国务院在全国试行国营企业“利改税”,即将新中国成立后实行了30多年的国营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制度改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制度。在此前的30多年,受“非税论”的影响,国家对国营企业一直不征收所得税,而采用利润上缴的办法。1984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国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大中型企业实行55%的比例税率另按一定比例征收调节税;小型企业等适用10%-55%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经过2年“利改税”,全面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是我国所得税制走向规范化的重要起点。

最后,1985年统一了集体企业所得税。它由原工商所得税演变而来,是国家参与集体企业利润分配的主要手段。1985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行10%-55%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原来对集体企业征收的工商税(所得税部分)同时停止执行。对于适当调整集体企业收入水平,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都起过重要作用。为适应私营企业的发展要求,与1988年开征了私营企业所得税。

1991年将两部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完善了我国的涉外所得税制。外资税法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税对象是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基本上实行成本费用税前据实扣除的办法。企业所得税实行30%的比例税率,另按应纳税的所得额征收3%的地方所得税,法定的税率亦为33%。为加大吸引外商投资的政策力度,国家实施了一系列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生产性外资企业的“两免三减半”优惠,投资港口、码头和能源类的外资企业的“五免五减半”,对设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地区的生产性外资企业实行15%、24%低税率优惠、出口企业的3年减半税率、技术研发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免税、采购国产设备抵税、外国企业再投资退税等。涉外所得税制的建立与完善对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深入贯彻起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它是我国涉外经济法规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它所提供的税收优惠对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实现了对等原则,也加强了对涉外企业的监督与管理。所以说,涉外所得税制在我国税收制度和对外开放政策中,都占有重要地位。

中共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十四届三中全会又做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具体提出了财税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建立一套符合市场经济客观要求的新税制,做到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为此,1994年对所得税制进行了较大的改革。

1994年前,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外,内资企业所得税有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三个税种。这种三税并存的局面,存在诸多的问题:一是按经济性质分别设置多种所得税,税率悬殊大,税前列支的项目和标准不统一,税负不公平。国营大中型企业的税率为55%,国营小型企业和集体企业实行8级超额累计税率,最低10%,最高55%,私营企业所得税率为35%,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为33%。加上税前扣除的项目和列支标准不一样,造成各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不平衡,不利于纳税人之间的公平竞争。二是税前还贷与过多的税前扣除侵蚀了所得税的税基,造成名义税率高,实际税负低。三是减税、免税的优惠过多过乱,并向集体企业和外资企业倾斜,造成利益分配不均。四是国营企业所得税的征管严重脱节,致使国营企业所得税似税非税,扭曲变形。由于第二部“利改税”的政策取向是维持企业原上缴利润的水准,按不挤不让的原则,对大中型企业所得税税率定为55%,部分企业还按一厂一率再核定上缴调节税,小型企业实行8级超额累进税率,部分企业还有交承包费。税收征管分离,税款由商务部门税收,计划、财务、成本管理、减免税及税前还贷的批准权都归财政部门,致使国营企业所得税形同虚设,它对经济的调控功能也日趋削弱。五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所得税、调节税加上税后上缴利润和征收“两金”,税收负担偏重,企业缺乏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能力。

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贯彻“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逐步解决不同所有制企业的税负不平问题,理顺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促进企业转换机构,1993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将原来的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合并,统一了内资企业所得税,从1994年1月1日期执行。改革要点有:①统一了各类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实行33%的比例税率,与外商投资企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一致,便于今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这个税率与国际上绝大数国家基本接近。②用税法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税前列支标准,改变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从属于企业财务制度的状况,稳定和拓宽税基,硬化企业所得税。③取消国营企业调节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征收④企业财会制度改革后,企业的贷款利息进入成本,加速折旧为企业还贷提供相当一部分资金来源,加上其他一些因素,使企业税后还贷能力大为增加,在统一税法的同时,取消了税前还贷,建议了新的企业还贷制度。⑤税法中明确规定除确有必要继续执行的2项减免税政策,其他减免税政策一律取消。

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健康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一是税制趋于规范,有利于内资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二是理顺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三是增强了税收聚财功能;四是缩小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差距;五是稳定了涉外税收政策、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

但是,现在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在执行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式要求:一是现行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差距较大,造成企业之间税负不平、苦乐不均。现行税法在税收优惠、税前扣除等政策上存在对外资企业偏松、内资企业偏紧的问题,企业要求统一税收待遇、公平竞争的呼声较高。二是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较大漏洞、扭曲了企业经营行为,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比如,一些内资企业采取将资金转到境外再投资境内的“返程投资”方式,就是为了能够享受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三是现行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实施十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情况和国际经济融合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对新情况及时完善制度和修订法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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