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产品适用农产品征税范围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1-23
摘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现将我省部分产品是否适用农产品征税范围公告如下。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产品适用农产品征税范围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2013-1-23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现将我省部分产品是否适用农产品征税范围公告如下。

  一、以下产品适用农产品征税范围:

  万寿菊干花颗粒、芦荟凝胶丁及颗粒、芦荟烘干片、石斛、油鸡枞、香肠(不含西式火腿肠等熟制产品)、熊胆粉、魔芋精粉、腐乳。

  二、以下产品不适用农产品征税范围:

  松香、松节油、醋、酱油。

  本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公告不相符的,不再进行调整。

  特此公告。

  附件: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产品适用农产品征税范围的公告》解读稿

  现对我省适用农产品征税范围的部分产品生产工艺流程解读如下,供各地税务机关在执行中理解掌握。

  一、石斛

  以石斛的鲜条、花、叶经烤制、卷曲、捆扎、烘干、火烧、切片、研磨等初制工序制作的产品属于初级农产品,如“枫斗”、石斛花、石斛叶、干石斛片以及石斛粉。

  上述产品不论包装如何,均按农产品管理。鲜石斛及上述初级产品为原料的加工提取物不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

  二、油鸡枞

  将野生鸡枞菌加入调料用植物油烹炸制成。

  三、万寿菊干花颗粒

  将万寿菊鲜花发酵后,通过烘干、粉碎、造粒等工艺加工生产干花颗粒。

  四、芦荟凝胶丁及颗粒

  将芦荟鲜叶清洗剥皮后,将去皮的凝胶叶片切成丁状或颗粒状,再用水漂洗后形成的初级农产品。

  五、芦荟烘干片

  将芦荟鲜叶切片烘干。

  六、腐乳

  用豆腐加工制坯、霉菌发酵、晾晒、拌料、装入容器发酵熟化等工艺制成。包括瓶装油腐乳(加香油)和瓶装素腐乳。

  七、魔芋精粉

  将魔芋刮皮、清洗、切片、干燥后,经打粉、研磨、过筛等工艺制成的魔芋精粉。

  以魔芋精粉为原料生产的魔芋制品不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

  八、熊胆粉

  将熊胆汁烘(电)干、风干粉碎制成的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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