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的税收优惠政策解析

来源:税屋 作者:葛彧 人气: 时间:2023-08-21
摘要: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可选择差额征税;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即“单方”享受免税)。

“以物抵债”约定有效吗?

律师:要根据“以物抵债”约定的订立时间和“物”的性质进行判断

  在民间借贷中,经常能看到以房抵债或者以车抵债的约定。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如果借款到期未还,债务人名下的房产或者私家车归债权人所有。那么,这种“以物抵债”的约定有效吗?本期,广东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海珠区南洲街道西约社区法律顾问林允槟,就市民方先生购买二手车时出现类似情况的案例作出解答。

  ——微社区e家通记者 卫静雯 通讯员 唐丽梅  2022.7.22

  案例:

  档口承租权和押金能否

  转让给债主抵扣欠款?

  方先生经营一家二手车行。2019年6月,他看中了同一市场内另一家车行挂牌出售的一辆二手车。该车行老板陈某明确保证该车不存在任何故障和缺陷。方先生遂以39万元购买该车,双方约定陈某收款后10天内约上原车主一起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当天,方先生支付全款给陈某后,将该车开走。

  之后,方先生多次催促陈某通知车主办理过户手续,但陈某总是拖延。方先生将车辆送检时发现该车是泡水车,遂要求陈某退车退款,但陈某仍旧拖延。2020年3月,因陈某未付车款给原车主,原车主找到方先生,将车辆开走。

  于是,方先生找到陈某。经协商,双方签署《协议书》,约定陈某在2020年4月30日前向方先生退回购车款39万元,如未按时退回的,则以陈某在二手车市场的档口承租权和档口押金转让给方先生用于冲抵12万元购车款,余款27万元由陈某在同年5月30日前清偿完毕。

  《协议书》签署后,陈某未按时退款。方先生遂起诉陈某要求退回27万元购车款,并要求陈某配合办理车行档口及其押金的转让手续。

  连线民法典

  民法典“以物抵债”有新规定

  林允槟律师表示,本案的关键是,《协议书》约定将档口承租权和租赁押金用于冲抵应退的购车款,这样的“以物抵债”约定是否有效?

  “以物抵债”约定的效力,主要与“以物抵债”约定的订立时间和“物”的性质有关。本案发生在2020年,当时的《物权法》明确规定抵押权人或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或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或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民法典在第四百零一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第四百二十八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虽不再使用“不得”这一禁止性词语,但也规定双方如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就订立“以物抵债”约定的,债权人仅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能直接获得财产的所有权。可见,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双方约定当债务人到期无法清偿债务时直接以物抵债的,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因此,“以物抵债”的约定只能是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当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时,双方针对物的价值和债的偿还经协商达成以物抵债的合意,同时还需符合“物”所有权变动的法定程序,这样的“以物抵债”约定才合法有效。

  要考虑“抵押物”的性质

  因“物”主要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绝大多数动产的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准;而像房屋等不动产和汽车这样的特殊动产,则以“登记”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故在达成“以物抵债”的约定后,应根据“物”的性质进行所有权的转移,即动产应进行交付,不动产及车辆等特殊动产应办理变更登记,才能合法转移“物”的所有权,从而实现“以物抵债”的目的。

  林允槟表示,本案的《协议书》属于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约定,且未办理档口承租权和租赁押金所有权的转移手续,故该“以物抵债”约定不被法院认可,方先生只能根据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主张陈某退回全部购车款39万元,而不能直接主张获得档口的承租权和租赁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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