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地税函[2009]51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销售无偿受赠住房营业税问题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8-27
摘要:对因继承、遗嘱、离婚、赡养或扶养关系、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继承、遗嘱、离婚、赡养或扶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销售无偿受赠住房营业税问题的函

厦地税函[2009]51号        2009-08-27

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精神,现就我市个人销售以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个人对外销售通过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征收营业税。对因继承、遗嘱、离婚、赡养或扶养关系、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继承、遗嘱、离婚、赡养或扶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对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

  二、个人对外销售通过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征收营业税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

标签: 房地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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