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豫01刑终102号 何某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2-24
摘要:河南XC医药有限公司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上诉人何某光作为信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豫01刑终102号

  发文日期:2021-03-01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21)豫01刑终102号

  原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某光,男,1971年3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沁阳市,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曾任河南省XC医药有限公司股东、总经理、实际控制人,住郑州市管城区,户籍所在地郑州市金水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逮捕。

  辩护人:高昌勃,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某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豫0191刑初2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何某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河南XC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C公司),注册日期:1999年1月14日,注册资本6000万元,法人代表:张军伟,注册地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南三路**院**楼。2017年11月信成公司在工商部门注销。

  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何某光在信成公司占股49%,担任信成公司总经理、实际控制人。信成公司下设办公室、业务部、质量保证部、储运部、财务部等部门。

  2015年5月至2016年9月期间,为达到少缴纳增值税的目的,信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何某光、李丽等人通过向安徽利诚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诚公司)的张彧旗发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票信息,让张彧旗从多家公司为信成公司开具无实际业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进行税款抵扣。案发后,何某光通过个人实名认证的微信与利诚公司职员证人梁某取得联系,希望能联系张彧旗,并与向信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江苏盐城市涵智旋花茶有限公司老板仵广利在安徽亳州见面商量对策。

  2014年8月至2016年6月期间,信成公司向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2014年8月至2016年6月期间,信成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向西安卓远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543份,价值146984606.2元,税额24987382.46元,价税合计171971988.65元,信成公司收到西安卓远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手续费19701196.52元。

  2、2015年5月至2016年9月期间,信成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让广西省玉林市继业中药材有限公司等16家公司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27份,已认证抵扣2025份,价值198341083.8元,税额33717985.04元,价税合计232059068.9元。

  3、2015年5月至2016年6月期间,信成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让安徽华力通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69份,已认证抵扣369份,价值34208356.56元,税额5815420.44元,价税合计40023777元。

  信成公司与上述向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25家公司中的山东菏泽海新药业有限公司等14家公司存在大量资金回流,信成公司共向该14家公司转款55762263元,这14家公司又通过个人账户共向范永强转款21457113元、向张玉兰转款120587383.54元、向利诚公司梁某转款1000000元,之后范永强、张玉兰向信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胡克月(另案处理)转款142553791.58元,梁某向信成公司的职员常斌(另案处理)转款1200000元。

  原判另认定:案发后,信成公司已预缴增值税税款人民币7530000元,并于2016年3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进项税额转出6207165.03元,共计补缴增值税13737165.03元。何某光经民警电话传唤后,于2019年2月28日自动投案。2019年12月19日,何某光上缴骗取的税款人民币5000000元。2020年12月4日,何某光上缴骗取的税款人民币5000000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微信实名信息,兴业银行零售业务凭证,开户申请表,情况说明,银行账户流水,信成公司2016年人员花名册,刑事判决书,发票开具清单及抵扣清单,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审计调查笔录,郑州新区国家税务局调查报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税收完税证明,证人张军伟、梁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何某光的供述,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判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何某光有期徒刑七年;剩余未缴税款由国家税务总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依法予以追缴。

  原审被告人何某光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均称,原判量刑重。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且证据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二审查明属实,予以确认。

  关于原审被告人何某光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评判认为,信成公司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上诉人何某光作为信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原判根据其具有的自首、补缴部分税款等情节,对其减轻处罚,所判处的刑期适当,剩余未缴的税款应当予以追缴,不能作为请求二审改判的理由,故其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河南XC医药有限公司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上诉人何某光作为信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上诉人何某光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传芳

审判员  王新茹

审判员  李继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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