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税[2013]2315号 北京市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11-12
摘要:注册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税[2013]2315号      2013-11-12


各区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注册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符合技术转让条件的示范区企业申请备案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一)《中关村示范区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执行情况表》(详见附件2)。

  (二)其他备案资料和要求

  企业所得税归属国家税务局管理的,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所得税归属地方税务局管理的,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项目内容的公告》(2013年第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市科委应向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提供境内技术转让相关信息;市商务委应向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提供境外技术转让相关信息。在汇算清缴结束后,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应向市科委提供享受优惠政策的境内技术转让相关信息,向市商务委提供享受优惠政策的境外技术转让相关信息。

  四、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2013年11月12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