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地税一[1999]254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12-10
摘要:凡实行工效挂钩,包干工资,“两个低于”办法的企业事业单位,其年终工资清算,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实行“包干工资”的亏损企业,包干工资额度不得超过计税工资额度。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地税一[1999]254号          1999-12-10

  税屋提示——依据甬财税法[2007]73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3日起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财税局,市属各分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通知如下,希遵照执行。

  一、税前扣除规定

  1、各级福利彩票发行机构,应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各级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福利彩票发行收入,自2000年1月1日起,全额计征企业所得税。1999年各地已计征企业所得税,不再退库。

  2、各级供销合作社1998年1月1日以前以“保息分红”方式吸收的社员股金,在2000年度前,其股息相当于当年银行年存款利率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各级供销合作社1998年1月1日以后新吸收的社员股金,无论是否实行“保息分红”办法,股息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从2000年1月1日起,各级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的股息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经营初期当年无营业收入或能够取得少量的营业收入,但确需发生业务招待费的,须经批准后,可按当年完成房地产开发工作量(即开发成本的当年借方发生额)的60%预计营业收入,并在以下限额内据实列待摊费用:预计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不超过年预计营业收入5‰;预计全年营业收入超过1500万元(含1500万元)但不足5000万元,不超过该部分预计营业收入的3‰;预计全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但不足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预计营业收入的2‰;预计全年营业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预计营业收入的1‰。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出售开发产品实现营业收入的年度开始,应将待摊的业务招待费,在3―5年之内分期摊入管理费用。

  4、企业在1999年内收到的出口商品贴息款(包括企业1998年出口,在1999年内收到的贴息款),以及企业在1999年内出口的商品,在下一年度收到的出口商品贴息款,可在1999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5、盈利企业其发生的经营业务费可在财务制度规定的基础上上浮50%的范围内按实列支。

  6、对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资助非企业所属或投资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7、企业购入的计算机应用软件,随同计算机一起购入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单独购入的,作为无形资产管理,按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或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进行摊销,没有规定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的,在5年内平均摊销。

  8、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其职工工资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9、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重点技术改造企业,用于开发、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仪器、设备,经核准,允许按年25%计提折旧费税前扣除。

  10、1999年度企业、事业单位的计税工资在月人均800元之内按实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实力工程企业、3.20工程企业可上浮20%。从2000年开始盈利企业的计税工资在现有基础上可上浮20%。计税工资人员是指企业实际从业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使用期限在一个月以上临时工及返聘人员等,不包括下岗人员。

  二、征免税规定及其它

  1、对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规定的免税企业在免税期间查出的问题,属于盈利年度查增应纳税所得额部分,可只作罚款处理,属于亏损年度多报亏损的部分,应依照关于纳税人虚报亏损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新办企业开业之日、新产品生产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产品销售之日开始计算,即从纳税人第一张销售发票开出之日计算。

  3、从2000年起,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返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后退和先征后返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4、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前二年内企业所得税全额返还,后五年减半返还;

  5、缴纳粮食附加税的乡镇企业和以乡、镇、村投资为主(占50%以上)乡镇企业,按应纳所得税额减征10%,用于社会性开支的费用。

  6、凡实行工效挂钩,包干工资,“两个低于”办法的企业事业单位,其年终工资清算,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实行“包干工资”的亏损企业,包干工资额度不得超过计税工资额度。

  三、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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