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检[2000]10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检查工作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3-03
摘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市局修改了底稿认定书的有关内容(见附件二),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向纳税人说明税务检查底稿认定书的使用方法并由被查单位在底稿认定书上签署有关意见。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检查工作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检[2000]105号            2000-03-03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税务检查工作,提高税务检查工作质量,根据2000年税务检查工作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我市地税系统税务检查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现将有关业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务检查模块修改期间的使用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税务检查工作,市局调整了部分税务检查程序并根据调整内容向市局信息中心提出了具体的需求,信息中心将在今年第一季度修改完毕。各单位在使用税务检查模块时应注意与本单位信息站的协调,尽早完成程序的修改工作。在有关程序未修改完毕之前,各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处理有关工作:一是对检查无问题和不立案案件适用一般程序使用检查报告的问题。各单位仍使用原有程序,在对不立案案件进行案源维护时,应按立案案件的标准进行维护,但将案件金额栏中确定为0,其他仍按程序要求操作;二是对不立案案件的审理,由税务所长在审理报告中填写审理意见,作为暂时过渡措施;三是对检查文书模块的修改涉及到的《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税务检查底稿》、《税务违法案件立案备案表》、《税务检查反馈单》、《税务检查执行反馈单》由市局通过邮件向各单位提供电子文档,由各单位自行印制使用。

  二、关于案例编写的有关问题。按照市局要求,几年来,各单位的案例编写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从案例的实际效果来看存在编写体例不够科学、案例所反映出的调查过程过于简单和分析不够深入的问题。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出版发行了税务检查案例精选,体例及内容较为合理。为进一步加强案例编写工作,提高案例质量。今年案例的编写应以国家税务总局编写的案例格式为准,强化案件调查过程和结论分析部分的编写。

  三、加强各级税务机关税务案件的审理工作。为加强案件审理,市局要求各单位成立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对本单位重大案件和疑难案件的审理工作,通过这种集体审理的形式,提高了案件的审理质量。但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部分单位未及时成立或召开重大案件审理会议,对重大案件把关不够,出现了一定问题。因此,市局要求各单位:1、比照市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机构形式和规程进一步健全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的机构建设,还未建立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机构的单位,要抓紧时间建立完善。2、做好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单位召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时必须要求50%以上的审委会委员参加。同时在审理过程中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集体审理的原则。审理完毕后要以会议纪要形式做出决定,并将会议纪要抄报市局检查处。3、规范重大案件的审理工作。各单位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的组织部门应做好审委会的准备工作,及时准备审理案件的有关材料,事先送交审委会委员或有关部门准备意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的标准;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审理意见并做好同办公室及其他业务部门的综合协调工作,保证案件的审理质量。

  四、关于税务检查底稿的使用问题。1、各单位在使用底稿时应按顺序进行编号并由被查单位在底稿上加盖骑缝章。2、增加《其他税种检查底稿》,由检查人员填写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其他税种的问题。(见附件一)。

  五、关于税务检查底稿认定书的使用问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市局修改了底稿认定书的有关内容(见附件二),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向纳税人说明税务检查底稿认定书的使用方法并由被查单位在底稿认定书上签署有关意见。

  六、关于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的使用范围。各单位在开展各种形式的税务检查中凡需要纳税人提供纳税资料的,均可以使用《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本通知书由实施检查的稽查所或税务所所长签发,加盖本单位公章。

  七、关于日常检查的互查比例。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安排日常检查的互查工作。各税务所互查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日常检查总户数的10%.

  八、关于税务检查调查取证工作的问题。为进一步做好调查取证工作,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各单位在税务检查中取得的有关证据应进行编号,独立使用并经单个确认,每个证据都需被查单位进行书面认证。如取得的证据数量过大,确实无法逐个确认,在未进行统一规范前,各单位可对证据进行统一编号后由被查单位加盖骑缝章加以确认。同时,各单位在实践中应加紧研究,摸索有关证据的搜集和确认办法。

  附件.doc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OOO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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