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税函[2021]81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对省十二届政协四次会议第179号提案的答复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5-25
摘要:若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4号)有关规定,按照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对省十二届政协四次会议第179号提案的答复函

陕税函[2021]81号           2021-5-25

张勤俊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陕西省棉纺企业转型过渡期间享受同等新疆棉纺企业优惠政策的提案》(第179号)收悉,现就提案中涉及我局“免缴劳动密集型用工企业土地使用税,减轻企业税赋负担”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按照现行财税法律规定,税务机关是财税政策的执行部门,省级及以下各级税务机关无权制定各类税收优惠政策。税收政策的制定权限在财政部门,我们将及时就您的建议和棉纺企业的诉求向同级财政部门反映。

  二、若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4号)有关规定,按照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全省税收事业发展。如果您今后还有其他方面的建议和意见,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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