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文领办发[2019]6号 北京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企业“房租通”支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12-23
摘要:对于为上述行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文化产业园区,一经发现,取消其参与评选市级有关文化产业园区及示范园区的资格,对已取得资格的予以撤销,并纳入市文资中心黑名单管理。

北京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企业“房租通”支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文领办发[2019]6号      2019-12-23

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北京市文化企业“房租通”支持办法(试行)》已经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北京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2月23日

北京市文化企业“房租通”支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十三五”时期加强全国文化中心建设规划》和《北京市关于推进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北京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水平,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文化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租通”支持政策是指对优质文化企业给予房租补贴,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培育新型文化业态,服务企业发展壮大,推动文化产业快速发展。

  第三条 “房租通”支持政策重点支持符合全国文化中心定位、有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指导目录》鼓励类范围的小微、初创型文化企业。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支持文化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坚持“双效统一”要求,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二)企业在北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持续经营满1年(含)以上;

  (三)企业符合《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的分类标准;

  (四)企业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未被纳入北京市相关部门法人黑名单;

  (五)企业当年未获得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房租政策支持;

  (六)市级文化产业相关部门提出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支持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审核通过后,给予审定实际办公用房租金额不高于30%的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单家企业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第六条 对入驻文化产业园区、非入驻文化产业园区的文化企业实行差异化补贴政策。对入驻文化产业园区的文化企业补贴房租金额(金额以审核认定为准)不高于30%;对非入驻文化产业园区的文化企业补贴房租金额(金额以审核认定为准)不高于20%。

  第七条 租金补贴金额依据申报企业自申报之日起上一个年度实际支付年房租金额进行测算。

  第八条 下列情形不予支持:

  (一)列入《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禁止类范围的;

  (二)企业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被纳入市文资中心企业及法人黑名单管理的;

  (四)企业当年获得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房租政策支持的;

  (五)经审议其他不予支持的。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定支持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房租通”支持资金,纳入市文资中心部门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市文资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房租通”支持工作,制定资金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资金评审拨付等工作。

  第五章 申请审核与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房租通”每年支持重点、支持方式以当年发布的资金申报公告为准。申报单位申请资金支持,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房租通”支持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租房合同及相关发票复印件;

  (四)企业缴纳社保、纳税等证明材料;

  (五)其他相关证明性材料(以当年公告要求为准)。

  第十三条 企业申报采取网上申报方式,通过“投贷奖”平台进行注册及申报。

  第十四条 支持资金申报审核流程:

  (一)申报企业按照本办法和公告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市文资中心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受理;

  (二)市文资中心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受理企业进行资料审核,重点审核企业文化属性、房租协议、相关票据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等,必要时可委托相关专家进一步开展评审,形成是否支持的审核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

  (三)市文资中心根据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核结果或专家评审意见形成支持方案,按程序报请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形成是否支持的决策意见;

  (四)市文资中心将经审议通过的支持名单在市文资中心官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结束后,如公示结果无异议,市文资中心履行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五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申报单位须接受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文资中心等相关部门的审计、监督和检查,并需配合开展宣传、调研、提交资金使用绩效报告等工作。

  第十六条 对于伪造合同、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虚假交易、恶意套取财政资金的文化企业及相关单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并将其纳入不诚信档案,禁止申请奖励支持。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于为上述行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文化产业园区,一经发现,取消其参与评选市级有关文化产业园区及示范园区的资格,对已取得资格的予以撤销,并纳入市文资中心黑名单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三年。

  抄送:各区委区政府、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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