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2009]15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出外来经营税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9-02
摘要:对于在省内外出经营的,经审核通过,开具电子版《外经证》,并通过大集中系统传递至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不需向纳税人核发纸质版《外经证》,纳税人以办理完毕的《申请表》回执件作为受理凭证。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出外来经营税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9]151号        2009-09-02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了规范外出外来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方便纳税人办税,加强信息共享与税源监控,现就进一步加强外出外来经营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

  (一)省内(深圳市除外,下同)纳税人应当在外埠(指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管辖范围之外的地区,以下统称为"经营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前,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经证》)。

  省内纳税人也可以通过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办税系统")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经证》。

  (二)本通知中"相关证件和资料"包括: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

  2、外出经营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外出经营项目的合同、协议等资料及复印件;

  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件。

  省内纳税人通过网上办税系统申请开具《外经证》的,应提交以上证件和资料的电子件。

  (三)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的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对于到省外或深圳市外出经营的,经审核通过,为其开具纸质的《外经证》;对于在省内外出经营的,经审核通过,开具电子版《外经证》,并通过大集中系统传递至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不需向纳税人核发纸质版《外经证》,纳税人以办理完毕的《申请表》回执件作为受理凭证。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通过网上办税系统受理纳税人申请的,应当自纳税人提交相关申请之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纳税人提交的申请不符合条件的,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应一次性告知原因。

  到省外或深圳市外出经营的纳税人,在网上提交的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应持相关证件和资料赴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领取纸质《外经证》;在省内外出经营的,在网上提交的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电子版《外经证》将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传递至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纳税人不需赴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领取《外经证》。

  (四)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照"一项一地一证"的要求开具《外经证》。"一项一地一证"是指纳税人一个外出经营项目如果跨多个县(市、区)的,或者纳税人在一个地区有多个经营项目的,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经营项目、经营地分别开具《外经证》,并赋予项目编码,用于记录特定外出经营项目登记、税种核定、申报、征收等信息。

  (五)到省外或深圳市外出经营的,《外经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天,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到省内外出经营的,《外经证》的有效期限原则上根据外出经营行为的合同期限确定。

  二、外出经营项目的报验登记

  (一)纳税人在省内外出经营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应持相关证件和资料(省内纳税人还需提供项目编码)向外出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二)省内纳税人在省内外出经营,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应使用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赋予纳税人的唯一纳税人编码进行税收管理,不得另行赋予纳税人编码。

  (三)省外或深圳市纳税人首次来省内外出经营的,需填写《省外纳税人首次来粤基本信息登记表》和《纳税人外来经营项目登记表》,由首次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赋予唯一的纳税人编码,不得核发税务登记证。纳税人将使用此编码在省内办理所有涉税事项。

  省外或深圳市纳税人再次来省内经营的,应向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提供首次报验登记时被赋予的纳税人编码,并填写《纳税人外来经营项目登记表》。

  (四)若省内纳税人未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经证》的,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可依据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编码对其进行经营项目登记并将相关信息传递至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不得另行赋予纳税人编码。

  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自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信息传递之次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对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传递过来的经营项目进行管户确认。在时限内确认管户的,则视同纳税人已开具《外经证》;若超时确认或确认不属于在管范围的,则视同未开具《外经证》进行管理。

  三、外出经营项目的税收管理

  (一)纳税人外出经营期间应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向经营地和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外出经营收入、缴纳相关税费。

  (二)纳税人应向外出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的税款,自纳税义务发生次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补征税款。

  (三)省内纳税人在省内外出经营,《外经证》或外出经营项目到期,而外出经营活动尚未结束的,应于到期前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或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续期。受理方地税机关应当将审核同意的续期信息传递至另一方地税机关。

  纳税人也可以通过网上办税系统申请续期。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自纳税人提交相关申请之次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纳税人在省外或深圳市外出经营,《外经证》到期,外出经营活动尚未结束的,应于到期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缴销《外经证》后申请重新开具。

  (四)外出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指派税收管理员对来辖区内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进行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

  (五)外出经营项目符合重点税源条件的,外出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要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源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实施重点管理、重点监控、重点服务,加强对项目完成工作量(项目进度)、项目价款结算、发票使用以及地方税收缴纳等情况跟踪管理。

  (六)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切实加强对纳税人外出经营项目的管理。如发现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中不及时结转收入、不按期缴销《外经证》、虚列成本费用等情况的,应及时督促纳税人限期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外出经营地和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沟通,共同做好外出经营项目的税收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八)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到指定纳税地点主管地税机关结清税款、缴销发票。相关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对纳税人外出经营项目的纳税情况予以核实。

  (九)纳税人在省外或深圳市的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外经证》到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省内纳税人在省内外出经营活动结束,不用到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十)省外或深圳市纳税人在省内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将相关情况如实填写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经证》上。

  四、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申请表》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省外纳税人首次来粤基本信息登记表

  4.纳税人外来经营项目登记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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