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多方抵债业务财税问题咨询的回复

来源:德居正财税咨询 作者:何晓 人气: 时间:2022-03-10
摘要:债转股即债权转股权的简称,是债权人以其对债务人之债权为标的,而抵作出资之股本的具有商业性的法律行为。也就是指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合法债权依法转变为对债务人的投资,增加债务人注册资本金的行为。

  某财务总监电话咨询多方抵债业务,咨询业务背景如下:

  一、抵债各方

  1)某实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法人张三100%控股,原实际注册资本5000万)

  2)某建筑施工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

  3)某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法人李四,控股股东、持股100%)

  二、业务背景

  “A公司”因地产开发项目欠“B公司”施工工程款1.19个亿,其他债务若干万元,由于“A公司”资金链断裂,缺乏无偿付能力。

  经各方协商后,签订了多方抵债协议。协议约定:以“张三”所持“A公司”70%股权+其他债权(折合价款1.19亿)转让给“C公司”,“A公司”所欠“B公司”工程款债务转让给“C公司”,由“C公司”来偿还“B公司”1.19亿施工工程款。

  另签订协议约定:“C公司”以为“张三”个人承债6000万的方式,取得“张三”所持A公司剩余30%股权;“A公司”后续开发的约27000平米房产(按每平米2600元折算,折价7000万元),需过渡到“B公司”名下,来抵“A公司”欠“B公司”的工程款之外的其他债务。

  备注:(1)目前股权转让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房子还未建成

  (3)C公司法人(“李四”)个人私下承诺另外背负“张三”5000万债务,无协议约定)

  三、咨询问题

  问题1:是否可以适用“债转股”,规避股权转让个税问题?“C公司”是否有代扣代缴个税义务?(协议中未对股权转让个税问题进行明确约定)

  回复: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第七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债转股即债权转股权的简称,是债权人以其对债务人之债权为标的,而抵作出资之股本的具有商业性的法律行为。也就是指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合法债权依法转变为对债务人的投资,增加债务人注册资本金的行为。

  综上所述,实际上“A公司”的债权人主体为“B公司”,并非“C公司”,债转股的前提是债权人主体不能换,因此上述业务不能适用债转股。实际上就是“张三”转让股权,“C公司”作为受让方有代扣代缴个税的义务。“C公司”如果不履行代扣代缴个税的义务,这块会存在税务风险,需引起注意。

  问题2:C公司法人“李四”私下承诺为“张三”背负5000万债务,无合同、协议附件支撑,该如何入账?

  回复:针对此情况,只能暂考虑给老板“李四”个人挂个往来,如果不能合理解决,会形成长期挂账。

  问题3:房产抵债部分,最终需将房产过渡到“B公司”名下。约定抵债价格为每平米2600元,当地目前市场价为3500元左右,差额部分如何处理?

  回复:针对这种情况,考虑以下两个方面:

  (1)如果按造2600元/平方米抵债,2600元/平方米就是抵债市场价格,直接按照2600元/平方米签订网签合同,缴纳相关税款即可,至于“B公司”再按市场价转让出售,和市场价格3500元/平方米差额部分和“A公司”没有关系。

  (2)如果按照3500元/平方米,由“A公司”替“B公司”来出售,还是按2600元/平方米抵债,差额部分由“A公司”留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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