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船员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来源:税屋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人气: 时间:2020-06-25
摘要:全国海事法院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收案数占所有案件数的比重分别为30.98%、21.78%、17%、17.95%、29%。法律适用是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的一大难点。

  海运是国际物流中最主要的运输方式,全球贸易的90%是通过海运完成。据统计,中国进出口货运总量的90%也是通过海上运输进行。我国既是贸易大国、航运大国,也是船员大国。目前中国船员人数位居世界第一,超过140万人,每年外派海员超过14万人。船员是推进全球经济运转的无名英雄。依法维护船员合法权益,对保障海上交通安全、维护航运业健康稳定发展、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保障船员权益方面,海事司法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我国海事司法实践中,涉船员纠纷占较大的比重。近五年,全国海事法院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收案数占所有案件数的比重分别为30.98%、21.78%、17%、17.95%、29%。法律适用是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的一大难点。主要原因在于:第一,我国未对船员专门立法。现行海商法涉及船员的规定条文数量不多,内容较为原则。相关行政法规偏重对船员的行政管理,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依据的作用有限。第二,关于船员的立法比较分散。船员作为一般意义上的劳动者,其权利义务受劳动法,相关法规、规章的调整,同时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对不同行业的船员分别制定了不同的行政管理规范,这些因素影响了裁判尺度的统一。正确理解不同法律之间的相互关系,是海事法官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的关键。在充分总结我国海事审判经验的基础上,以发布典型案例的方式提供裁判指引,有利于消除分歧,做到同案同判。

  6月25日是国际海事组织确定的“世界海员日”。最高人民法院此时发布涉船员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彰显了人民法院发挥海事司法职能,依法保护船员合法权益的鲜明立场。此次共发布八个关于船员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案件类型丰富多样。既涉及国际远洋船员,也涉及从事沿海内河运输船员;既涉及货船船员,也涉及渔船船员;既涉及中国船员,也涉及外国船员。既有中国船员与中国船公司之间的纠纷,也有中国船员与外国船公司之间,以及外籍船员与外国船公司之间的纠纷。就纠纷类型来看,八个案例涵盖涉船员纠纷案件的主要类型,即工资、各类报酬及遣返费用的支付,人身损害赔偿等。就涉及的法律问题来看,包括船舶优先权的具体认定、船员人身损害赔偿消除城乡差别实现“同命同价”、及时高效审理船员产生于域外的薪酬纠纷、保护垫付船员相关费用的第三方通过受让方式取得的船舶优先权、外籍邮轮被扣押拍卖以偿付拖欠的船员工资等问题。总体看来,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主要有如下几个特点:

  一是具有明确的价值导向。首先,体现了对船员这一群体利益的保护。航运的特点导致了船员长期在孤独遥远的环境中工作生活。相比陆地工作环境而言,船员的工作环境更为特殊,其身心健康更应受到关注。典型案例体现出了维护船员合法权益的鲜明特征;其次,体现出对人的生命和健康的平等尊重、平等保护,实现“同命同价”。中共中央、国务院2019年已经发布改革意见,提出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近期也授权相关地方法院根据各自情况在辖区内开展试点工作。典型案例中法院判决船员人身损害“同命同价”,是中央和国务院改革措施在海事审判领域的贯彻执行。典型案例也体现了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恶意串通虚构工资债权侵害其他债权人合法利益的,法院公正审理后依法不予支持。

  二是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指引。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船员法,有关船员民事权益的保护,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船员条例等法律法规为船员权益保障提供了基本的保护依据,但缺乏更有针对性的规定。典型案例结合船员权益保护的特点,析法说理,通过裁判要旨的提炼,填补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空隙,弥补立法缺位,以及法规、规章的规定较为原则的不足。

  三是充分体现了海事司法在保障船员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就船员提起的纠纷来看,争议较多的是船员的工资报酬、遣返费用的支付,以及人身损害赔偿等。工资报酬是船员及其家人赖以生存的基础,船员遣返费用是船员在船服务期间因某种原因需要离船乘用交通工具回国、返乡或其他地点而应由船公司承担的费用,船员工作期间遭受伤亡更是应该得到及时救治。工资报酬及相关费用涉及到船员的基本生存、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依据相关国际公约和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均应予以优先保护。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海事司法在船员工资报酬、遣返费用等给予特别保护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

  新冠疫情全球爆发以来,全球不同区域、不同行业在不同时期不同程度地按下了暂停键,船公司大规模停航,近200万海员无法正常换班、遣返,生活条件受到重大影响。在这特殊的时刻,我们即将迎来今年的“世界海员日”。今年世界海员日的主题为“我们海员的未来”。值此世界海员日到来之际,恰逢我国民法典刚刚颁布,民法典体现出对包括船员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各方面权利的平等保护,体现出对包括船员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的尊重。典型案例的发布,是对民法典充分保护船员在内的民事主体相关民事权益的一个呼应,也必将促进社会各界进一步重视船员合法权益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船员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1

开启船员权益保护绿色通道 促进邮轮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梁某某等诉钻石国际邮轮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梁某某等196名船员根据其与船东的代理公司签订的《船员雇佣协议书》,于2017年至2019年期间在被告钻石国际邮轮公司所属的巴哈马籍“辉煌(GLORY SEA)”轮上担任水手、轮机员、服务员、厨工等职务。在此期间,钻石国际邮轮公司欠付梁某某等船员工资约人民币1200万元。船员在诉前提出财产保全请求,要求对“辉煌”轮采取司法扣押措施,上海海事法院裁定予以准许。钻石国际邮轮公司未向法院提供担保,船舶从2019年3月7日至2020年4月26日期间,一直被扣押在上海港吴淞口锚地。因钻石国际邮轮公司弃船且拒不提供担保,维持船舶安全和停泊等费用与日俱增,长期扣押存在诸多安全隐患。为此,船员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拍卖“辉煌”轮,上海海事法院裁定予以准许,并启动司法拍卖程序,于2020年4月17日成功变卖船舶。

  二、裁判结果

  上海海事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梁某某等船员与船东代理公司签订《船员雇佣协议书》,在“辉煌”轮上任职,与被告钻石国际邮轮公司建立了船员劳务合同关系。现原告已履行了船员义务,而被告未支付劳动报酬,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船员在船期间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故判令被告钻石国际邮轮公司支付船员工资人民币1200万元及其利息损失,并确认船员的请求享有船舶优先权。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邮轮产业发展迅速,邮轮船员权益保护的迫切性日益凸显。相较货运船舶,邮轮船员数量多、岗位杂,扣押看管维护成本高、风险大,司法拍卖处置难度高、周期长,一旦发生邮轮船员权益侵害事件,维权会面临更多障碍。本案涉及船员人数众多,其中三分之二为外籍船员。船东拖欠船员工资达人民币1200万元,并在船舶被扣押后弃船。为此,法院开启船员权益保护的“绿色通道”,立案、审判、执行整体协调推进。第一时间要求船员劳务派遣公司与船东互保协会遣返滞留在船的外籍船员,安排船舶看管公司进行管理,并在台风期间采取应对措施全天候保障邮轮安全。同时,加快案件审理节奏,在诉讼过程中及时启动船舶拍卖程序,妥善处理案外人对船舶拍卖的异议行为,积极克服疫情对邮轮处置的不利影响,两次拍卖之后成功变卖船舶。法院一系列举措既确保了司法程序依法规范有序,又避免了扣押成本和风险的进一步扩大,有效维护了196名船员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海事司法对船员权益保护的重视和对邮轮经济长期健康发展的支持,为今后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经验和借鉴。

  案例2

适用船舶优先权制度 支持机构协助船员维权

——海隆公司诉荣耀公司船舶优先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09年11月12日,海隆公司与“GLORY ADVANCE”轮ISM管理人诺斯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海隆公司接受诺斯公司的委托,为其安排适职船员上船服务。据此,海隆公司与船员订立《船员劳务中介协议》《外派船员协议书》及《实习生劳务协议书》,并先后介绍多名船员上船工作。自2012年6月起,诺斯公司开始欠付费用,拖欠船员薪金和应向海隆公司支付的船员劳务报酬、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代理费及利息等。

  2013年4月,23名船员签署确认书,同意将欠付各类费用的债权和基于该债权成立的船舶优先权转移给海隆公司。海隆公司声明取得追偿款项后,将作为请求权转移的对价支付给船员。其后海隆公司向该轮所有人荣耀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荣耀公司支付拖欠的船员劳务报酬、遣返费用、社会保险费、代理费及利息,确认其就上述债权中的船员劳务报酬、遣返费用、社会保险费对“GLORY ADVANCE”轮享有船舶优先权。海隆公司2013年4月申请法院扣押了“GLORY ADVANCE”轮,后又申请拍卖该船舶。2013年12月6日,该船以人民币5870万元拍卖出售。

  二、裁判结果

  厦门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因船员劳务派遣引发的涉外船舶优先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船舶优先权应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即我国法律处理。海隆公司作为船员外派公司,船员同意将劳务报酬、社会保险和遣返费用等海事请求权转移给该公司,因海事请求权转移,船舶优先权随之转移。海隆公司就上述债权行使船舶优先权符合法律规定。代理费是基于其与诺斯公司之间的合同产生,不属于优先权范围,海隆公司应向诺斯公司追索。荣耀公司系案涉船舶的所有权人,是船舶优先权诉讼的适格被告,应在船舶拍卖价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厦门海事法院遂判决确认海隆公司就上述债权对“GLORY ADVANCE”轮具有船舶优先权,并判令荣耀公司在船舶拍卖价款范围内向海隆公司支付船员劳务报酬、社会保险和遣返费用及利息。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提起上诉。

  三、典型意义

  为加强对船员权益的保护,海商法规定船员工资、社保、遣返费用等具有船舶优先权。同时针对越来越多的船员通过中介服务机构、派遣机构就业的情况,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服务或派遣机构有协助、支持和保障船员向实际用工单位维权的义务。本案判决确认了船员劳务派遣单位接受船员债权转让后,有权依法行使船舶优先权,充分发挥和运用了船舶优先权制度的机能,有利于提高雇主支付船员工资的积极性,为船员劳务派遣、服务机构协助船员维权提供了有力支持。同时通过正向激励和指引,促进了船员就业服务行业规范发展,进一步夯实和强化了船员权益的司法保障。

  案例3

船员横遭弃船孤悬海外 法院高效维权助力归家

——利比里亚籍“奥维乐蒙(Avlemon)”轮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8日,“奥维乐蒙”轮交由太平洋公司修理。后因该轮经营人阿若艾尼亚海运公司未按约支付修理费,太平洋公司向法院申请诉前扣押“奥维乐蒙”轮,并提起仲裁。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月裁决阿若艾尼亚海运公司向太平洋公司支付船舶修理费等费用,并确认太平洋公司对“奥维乐蒙”轮享有留置权。仲裁裁决生效后,太平洋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阿若艾尼亚海运公司及该轮登记所有人奥维乐蒙娜斯航运公司均未提供担保,该轮一直处于扣押状态。

  船舶停靠在太平洋公司修理期间,阿若艾尼亚海运公司雇佣原告科列斯尼克•亚罗斯拉夫等13名乌克兰籍船员到“奥维乐蒙”轮担任船长等职务。自2017年12月底开始,该轮经营人、所有人不再提供船舶物资,“奥维乐蒙”轮断水、断电,船员生活无法得到保障。“奥维乐蒙”轮的代理安排船员入住宾馆并垫付了食宿费用。2018年4月8日,法院依法裁定拍卖“奥维乐蒙”轮。在拍卖“奥维乐蒙”轮的债权登记期间,13名船员就拖欠的船员工资、食宿、遣返费用向法院申请债权登记并提起诉讼。2018年8月21日,该轮成功拍卖。

  二、裁判结果

  宁波海事法院判决:阿若艾尼亚海运公司支付13名船员工资、遣返费、食宿费及相应利息;13名船员就上述债权对“奥维乐蒙”轮享有船舶优先权,有权在该轮拍卖款中优先受偿。

  三、典型意义

  该案为具有涉外因素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13名外籍船员因外籍船东“弃船”,被迫长期滞留船上,且被拖欠工资,缺乏基本的生活物资保障。法院在拍卖“奥维乐蒙”轮过程中,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协调船东保赔协会、船舶代理机构等安排船员遣返,引导船员依法维权,保障了船员依《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和法院地法即我国法应享有的相关权益。对于船员遭船东“弃船”期间船舶代理机构等出于人道主义垫付的食宿费用,法院认可相应债权及其船舶优先权性质有利于鼓励相关单位垫付费用及时保障船员权益。涉案判决作出时,“奥维乐蒙”轮已成功拍卖,卖船款亦已汇入法院执行款账户。为保障船员利益尽早实现,在不危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法院对船舶拍卖款提前予以分配,在确保公平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兼顾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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