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关键事项聚焦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8-02-09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版)》,内容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概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主要内容、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核算要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和申报管理等。本期聚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关键事项,供读者参考。
 
扣除备案要合规 纳税申报要准确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版)》(以下简称《指引》),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备案和申报管理做了详细梳理。其中,税务备案和纳税申报环节的要点,需要纳税人高度关注。目前正值汇算清缴期,掌握了这些要点,将有助于提高企业汇算清缴质量。
 
    优惠备案要点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不属于定期减免税事项,履行备案手续是享受税收优惠的前提。《指引》提示,企业在备案时应重点关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两个文件的具体要求。
  
  目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企业应根据76号公告规定,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规定的条件。凡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履行备案手续。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76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同时存在多个享受优惠研发项目的,应当按不同项目分别核算,并按项目分别备案;属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其分支机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应由二级分支机构按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总机构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一并报送;2015年度及以前按照原政策已审核立项的跨期研发项目延续至2016年度及以后的,在享受优惠年度,应每年履行备案手续。
  
  对于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但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未备案的,《指引》提示,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在汇缴期间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企业,企业自己发现后,应当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在汇缴期间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同时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汇算清缴要点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指引》提示企业汇算清缴时需要高度关注两类事项。
  
  在资料报送上,企业应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在申报表填报上,企业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2号)的要求,《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中的第11行“当期实际加计扣除总额”将自动带入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合计行的第19列“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合计”(该表其余数据项无需填写),同时带入上级附表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第22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关联申报要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需要分摊的企业集团,《指引》提示应将集中研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用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提供给相关成员企业,协议或合同还应明确参与各方在该研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
  
  《指引》还提示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同时,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的规定,将开发、应用无形资产及确定无形资产所有权归属的整体战略,在主体文档中披露。
 
    异议处理要点
 
  企业自主研发的项目,需经过企业有权部门审核立项。自2016年1月1日起,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无需事前通过科技部门鉴定。但在实践中,对于研发活动技术层面的认定,往往存在一些争议。对这些争议的处理,《指引》也做了提示。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规定,税务机关事中、事后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应及时通过县(区)级科技部门将项目资料送地市级(含)以上科技部门鉴定;由省直接管理的县(市),可直接由县级科技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在收到税务部门的鉴定需求后,应及时组织专家鉴定,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原渠道将鉴定意见反馈税务机关。鉴定时,应由3名以上相关领域的产业、技术、管理等专家参加。
 
实习记者 孟李洋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科技型中小企业不断涌现。如何准确理解并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很多科技型中小企业并不清楚。对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版)》(以下简称《指引》)单独做了详细提示,体现了国家税务总局对创业和创新的有力扶持。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执行。
  
  那么,什么样的企业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2017年5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该办法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条件,一是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二是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三是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四是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五是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评价办法》规定的前四个条件,比较容易理解。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指引》作了进一步解释:根据《评价办法》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其中,科技人员指标满分20分,研发投入指标满分50分,科技成果指标满分30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体现了国家对科技型企业的评价导向,由企业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自我评价。
  
  符合《评价办法》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标准,怎样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75%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呢?《指引》提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
  
  根据《评价办法》相关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时,企业首先应开展自主评价,并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确认企业填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内容是否完整。内容不完整的,在服务平台上通知企业补正。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在服务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信息库并在服务平台公告;有异议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核实处理。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为入库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企业即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就可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75%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指引》还对可以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规定做了梳理。根据《评价办法》规定,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前四项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一是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二是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三是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四是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属于汇缴享受的优惠项目,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季度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再依照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实习记者 孟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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