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国税发[2004]28号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2-24
摘要: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发〔2004〕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市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提高增值税起征点个体税收征收管理的实施意见》(沈国税发〔2003〕105号),补充如下,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沈国税发[2004]28号            2004-2-24

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发〔2004〕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市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提高增值税起征点个体税收征收管理的实施意见》(沈国税发〔2003〕105号),补充如下,请遵照执行。

  从2004年1月1日起,对于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销售上述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其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对于销售其他货物的个体工商户,以及销售其他货物为主的个体工商户,仍按《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沈国税函〔2003〕407号)文件执行。

  附件:辽国税发[2004]15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2月24日

标签: 个体工商户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