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地税发[2007]65号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4-29
摘要: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对纳税人鉴定的核定征收方式、核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填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通知书》或《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调整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并将核定征收相关资料存入“一户式”档案。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地税发[2007]65号        2007-04-29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核定征收工作中如果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通知》(黑地税发[2007]13号)的有关规定,按照省局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省局新时期治局思想,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规范核定征收工作,解决部分企业所得税税负偏低问题,增加税收收入,按照“明确核定重点,扩大核定范围,鉴定征收方式,科学合理核定”的原则,全面开展核定征收工作。

  二、工作目标

  按照省局的工作要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以地税机关管理的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服务业等营业税纳税人以及长期亏损申报、零申报或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纳税人为重点,努力实现2007年核定征收面达到20%的工作目标,做到应收尽收。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市局成立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张显锋;副组长:马爱波;成员:企业所得税管理处、征收管理处、政策法规处、个人所得税管理处、信息管理处主要负责人。日常工作由企业所得税管理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由企业所得税管理处牵头,其他处室密切配合。

  各区、县(市)局也要成立核定征收工作领导机构,办公室设在法规科(股)或综合业务科,其他部门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各司其职。

  四、实施步骤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要采取纳税人申请与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相结合的方法,核定征收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1、纳税人申请

  纳税人应根据财务核算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查帐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申请,填报《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2、鉴定征收方式

  主管地税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后,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对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进行全面鉴定。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行业特点、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利润水平、纳税情况等因素,分类逐户确定征收方式,核定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税收管理员在审核《鉴定表》时,对5个项目均合格的,鉴定为查帐征收的方式;对1、4、5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或者2、3项均不合格的,鉴定为定额征收的方式;对2、3项中有一项合格,另一项不合格的,鉴定为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式。

  3、纳税评估和稽查

  对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如不申请核定征收,要在纳税评估的基础上,采取约谈和稽查相结合的办法,促使其主动申请核定征收,否则由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确定为核定征收方式。

  4、综合业务科或法规科(股)审核

  各单位征收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综合业务科或法规科(股)。综合业务科或法规科(股)根据初审意见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核,严格把关,提出复审意见。

  5、主管局长审批

  综合业务科或法规科(股)审核后,报主管局长审批。主管局长根据管理部门和综合业务科或法规科(股)意见,审批确定纳税人的征收方式。

  6、登记录入

  对确定为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包括电脑定税的饮食、洗浴、娱乐企业),要按照审核确认的意见,在“黑龙江省地方税收业务管理系统”中的“税种登记”模块中录入、登记《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科(股)长及主管局长分别签署意见,并按纳税人建立核定征收台帐(附件1)。

  7、公示

  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核定的应纳税额及应税所得率,应及时进行公示,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8、下达

  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对纳税人鉴定的核定征收方式、核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填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通知书》或《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调整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并将核定征收相关资料存入“一户式”档案。

  五、有关要求

  1、领导重视。核定征收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政策性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周密安排,认真部署,各部门之间要协调配合,集中精力和人员,确保在2007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征收方式的鉴定工作,核定面不得低于20%。

  2、广泛宣传。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广泛深入宣传核定征收的有关政策,加强对税务干部和纳税人的辅导、培训,使税务干部和纳税人了解核定征收的有关政策规定,充分认识到核定征收是公平税负、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有效征管手段。

  3、鉴定准确,公平合理。各单位要按照以定率征收为主,定额征收为辅的原则推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工作。全面分析、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准确鉴定征收方式。对纳入核定征收范围内的纳税人要进行调查疏理,分类排队,根据纳税人的行业特点、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利润水平、纳税情况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工作要充分体现科学合理、税负公平的原则,主动接受纳税人的监督,既要坚持依法征税,又要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对长亏不倒或利润率明显低于行业平均利润率的查账征收纳税人,要做为管理、评估、检查的重点,一经查实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可随时变更为核定征收方式。

  4、突出重点。对省局确定的核定征收的重点要加大工作力度,在工作中突出抓好地税部门自管的企业,通过重点突破,带动全局工作。建筑业由于行业特点及市场管理上的问题,存在财务核算不真实,虚假发票列支比较普遍,人工费用难以核实等问题,应加大核定力度,提高核定征收面。在做好核定征收工作的同时,要注意保护地税部门的税源,防止税源流失。

  5、汇总上报。自5月份开始,各单位每旬要上报一次核定征收进展情况,统计汇总各行业总户数、定额户数、定率户数及核定税额,填报《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情况统计表》(附件2);自7月份开始,月份终了后20日内上报;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上报全年《统计表》,同时上报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总结。

  6、密切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综合治税的良好格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涉及面广,各单位既要加强内部的协调配合,又要加强与国税、土地、规划、房产、建设、电力以及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的联系,取得企业真实可靠的收入或成本、费用等信息,为核定应纳税额提供有力依据。在整合内部征、管、查信息的同时,注意充分利用建筑安装业、房地产开发业项目管理、属地管理的有关信息,并要与电脑定税工作协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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