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府发[2014]8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军区关于批转贵州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1-28
摘要:驻五、六类艰苦边远地区,以及西藏执行工资三、四类区部队,驻地缺少社会就业依托,随军前户籍所在地或生活基础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现役军人配偶,按照属地原则,根据本人安置去向意愿,由户籍所在地或生活基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安置。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军区关于批转贵州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黔府发[2014]8号           2014-01-28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在黔各单位;省军区各部门,各军分区(警备区)、预备役师,省武警总队:

  贵州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已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贵州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8日

贵州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办法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安置实施办法:

  一、安置对象

  (一)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驻黔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二)驻五、六类艰苦边远地区,以及西藏执行工资三、四类区部队,驻地缺少社会就业依托,随军前户籍所在地或生活基础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现役军人配偶。

  二、安置责任

  (一)贵州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公安现役部队总队级单位现役军人的随军家属,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安置。

  (二)贵州省各地军分区(警备区、预备役师)、武警支队、公安现役部队支队级单位及所属部队现役军人的随军家属,由驻黔部队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驻黔部队政治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安置。

  (三)驻五、六类艰苦边远地区,以及西藏执行工资三、四类区部队,驻地缺少社会就业依托,随军前户籍所在地或生活基础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现役军人配偶,按照属地原则,根据本人安置去向意愿,由户籍所在地或生活基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安置。

  (四)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接收安置随军家属。

  三、安置政策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接收安置。

  1.属于国家在编在岗公务员(含中央垂直管理单位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身份人员)的随军家属安置,按照属地管理,就地就近,系统或单位、专业对口的原则,由各级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在编制职数范围内下达安置计划,明确各接收单位安置数量及职务职级。接收单位在6个月内完成接收人员的定岗定级、调配手续办理等工作,并报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确认。(责任单位:各级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各接收安置任务单位)

  2.属于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含中央垂直管理单位人员)的随军家属安置,按照属地管理,就地就近,系统或单位、专业对口的原则,由各级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制定年度安置计划,督促有关单位在核定的岗位范围内拿出相应数量面向随军家属进行定向招聘。接收单位在明确人员后6个月内完成聘用手续办理等工作,并报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确认。(责任单位:各级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各接收安置任务单位)

  3.各中央在黔垂直管理单位应当大力支持并认真落实安置任务,根据编制情况和用人需求,积极协调、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安置和接收。(责任单位:各中央在黔单位)

  4.我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中央在黔垂直管理单位有编制空缺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置随军家属。(责任单位:各接收安置任务单位)

  (二)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接收安置。

  1.省内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条件,并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情况,按规定比例择优聘用随军家属。属于初次安置随军家属的,应按年度招用新职工总量的5%以上进行安置;初次安置后,应将每年度招录新职工总量的3%留作安置随军家属指标;按安置指标计算不足1人的,每年至少留存1个岗位用于招录随军家属。(责任单位:各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

  2.中央在黔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条件,并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情况,按照适当比例择优聘用随军家属。(责任单位:中央在黔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

  3.企业明确招录随军家属任务后,应当在一年内接收人员,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责任单位:各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

  (三)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和自主创业。

  1.对实现灵活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随军家属,符合条件的,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随军家属最长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随军家属领办创业项目并带动就业,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经营场所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的,每月按300元标准给予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实际月租金低于300元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经费从同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随军家属创办微型企业,在符合《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7号)等省有关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政策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优先享受我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3个15万元”政策。(责任单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4.对随军家属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支持,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展期条件的,经担保机构审核同意,按照相关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一年,展期不贴息。创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符合贷款条件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对象人数,按人均最高8万元放贷,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人行贵阳中心支行和各市、州中心支行及县级支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级财政部门)

  5.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随军家属要有师(含)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责任单位:各级税务部门,各驻黔部队)

  6.随军家属符合我省其他自主择业和自主创业优惠政策享受条件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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