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地税二[2007]298号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12-31
摘要:个人投资者(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的,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杭地税二[2007]298号       2007-12-31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杭州萧山、余杭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税务分局、稽查一局、稽查二局、12366财税咨询服务和投诉中心、各税务处室、信息中心:

  为加强个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强化税源控管,堵塞征管漏洞,防止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市的征管实际,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利息所得,是指个人拥有的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取得的借款利息、各种债券利息以及其他形式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公司、企业及其他组织按照个人拥有的股份分配的息金、红利。下列情况也应确认为个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个人投资者(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的,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

  2、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

  3、股份制企业用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或分配给个人的所得部分,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法定税率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以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个人股权转让所得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权或股份取得的所得。股权转让所得,按照每次股权转让的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权或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比例税率20%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二、征管措施

  (一)信息登记。负责税务登记的部门,在纳税户办理税务登记时,对有个人投资者的纳税户,向征管信息系统录入信息时,实收资本构成的信息必须准确、完整。

  (二)信息共享。一方面要积极加强同工商等部门的联系,要与工商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不仅要掌握企业设立登记时股东的名称、出资比例、出资额等情况,还要掌握企业变更登记后股东的名称、出资比例、出资额等情况,确保能及时准确了解企业股权变更、转让、分红情况和税款扣缴情况;另一方面税务稽查部门和征管部门应当建立内部信息定期交换机制。税务稽查部门应将稽查发现的有关个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偷漏税情况,及时反馈给对纳税户所属征管分局,由税务征管部门实行跟踪管理;税务征管部门应将日常征管及纳税评估中发现的有偷漏税嫌疑情况的,及时反馈给税务稽查部门,由税务稽查部门实行重点稽查或专项稽查。

  (三)跟踪管理。各税务分局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有个人投资、职工集资形式的纳税户,应定期建立台帐;对投资者情况如企业名称、个人投资者、股权结构等情况发生变化,要跟踪管理,督促纳税户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并及时完善修改台帐内容。要定期对辖区内所有纳税户的投资者状况进行调查,要特别重视企业所得税不在地税部门征管,但有个人投资者的纳税户的税收管理。

  (四)重点评估和检查。各税务分局应当将辖区内纳税户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分配及纳税情况和个人股权转让所得情况列入纳税评估范围,在评估时特别要注重对“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应付股利”(“应付利润”)、“未分配利润”等可能涉及征收个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会计科目的审核。各地应将高收入行业和改组改制企业列为重点纳税评估对象,通过行业对比和同期对比等多角度比对,以发现问题,堵塞征管漏洞。税务稽查部门在稽查过程中,应加强对个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检查,同时加强对纳税户会计利润和利润分配情况的检查。

  (五)清算管理。有个人投资者的纳税户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按规定进行税务清算。清算后有所得,并按一定比例分配给个人投资者的,对投资者取得的收入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六)加大宣传。各税务分局应当加强对辖区内所有个人投资者“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由于个人股权转让和个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主要涉及企业负责人、股东和高管层,因此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和形式进行政策宣传,如可利用税企座谈会针对性地进行宣传,使企业负责人、股东和财务人员了解相关政策,并明确代扣代缴人的法定义务。

  三、其他事项

  各税务分局须在每年6月底前以书面的形式将辖区范围内上年度个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情况上报市局。报送材料的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征收的税款数额、同期数据的比较、重点税源情况(年缴纳“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和采取的征管措施等。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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