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严治税背景下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常见模式探讨

来源:志合税务律师 作者:志合税务律师 人气: 时间:2024-04-08
摘要:在从严治税的背景下,本文将结合两高发布的新司法解释,尝试总结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常见模式,以期达到让业务不规范的进出口企业引以为戒,悬崖勒马。

  01、从严治税正在进行中

  多年来,国家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一直在持续和进一步加强。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和中国人民银行四部门开展了打击‘三假’虚开骗税专项行动;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入联合打击工作机制,对危害社会经济税收秩序、危害国家税收安全的“三假”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开展六部门联合常态化打击;2024年2月,全国八部门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推进会议在京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市场监督总局加入联合打击工作机制,常态化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机制持续完善,跨部门协作进一步拓展深化。

  八部门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推进会议在京召开不久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解释。

  涉税违法犯罪行为联合打击工作机制从四部门拓展为六部门,乃至八部门,再到两高发布新司法解释,充分体现了国家从严治税的决心,国家对于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也将持续高压态势。

  02、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常见模式

  在从严治税的背景下,本文将结合两高发布的新司法解释,尝试总结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常见模式,以期达到让业务不规范的进出口企业引以为戒,悬崖勒马。

  退税是以征税为前提,出口退税绝大部分退的是增值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税和退税功能,出口退税金额主要来自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所以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往往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相伴相生。

  骗取出口退税的常见模式有:

  一、“暴力”骗税(即无中生有,假报出口)

  企业没有实际出口货物,相关文件都是伪造、变造或其他手法取得的,虚构货物出口的事实,“暴力”骗取出口退税。

  在(2014)浙杭刑初字第196号案件中:2009年6月至2012年7月,被告人张世明、张卫平为骗取出口退税,与被告人詹佩及刘某、刘竞赛、刘延年(均另案处理)共谋,由被告人詹佩及刘某等人虚报出口并提供虚假海关报关单、货运提单等单证,由被告人张世明、张卫平、王金仙、郑萍、陈玉平具体操作,让他人为被告单位杭州宏达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建德千岛湖亿达货物进出口有限公司及杭州驰盟进出口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货物出口的假象。后被告单位亿达公司及驰盟公司向建德市国家税务局、桐庐县国家税务局骗取出口退税合计约3000万余元。

  二、偷梁换柱,虚报出口

  行为人在有实际商品出口并符合申请出口退税条件的情况下,采取伪造、变造合同、账簿、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出口货物报关单等手段,虚构出口商品的货名、数量、单价等要素,以低报高或者以少报多,骗取虚增差额部分的税款。主要形式为:

  1.以少报多,即多报出口商品数量

  在(2015)浙温刑初字第188号案件中:2013年9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金配球分别以浙江汇联进出口有限公司、温州市粮油食品对外贸易有限公司名义,向韩国陆续出口179个集装箱海菜牙,出口单价每千克14至16美元,其中虚报出口货物1,588,230千克。被告人以前述公司名义申报出口货物退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人民币5000万余元。

  2.以低报高,即多报出口商品价格

  在(2018)皖0405刑初81号案件中:安徽三祥羽毛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2012年起,三祥公司在货物出口报关过程中,通过更改出口合同、发票,虚抬出口货物销售价格,骗取出口退税。2012年至2017年,被告人共计骗取出口退税34,861,012.229元。

  3.以低税率产品假报高税率产品等

  出口退税政策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出口货物都会享受退税优惠,而且退税率也各不相同。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将实际出口的并不属于国家退税范围之内的货物或属于国家禁止出口而依法不能退税的货物,假报为可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骗取出口退税。行为人将低退税率产品假报为高退税率产品,例如将退税率为6%的出口货物虚报为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则行为人所谋取的利益为5%的税率差额,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在(2015)浙温刑初字第188号案件中:2013年9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金配球将进口单价每千克0.45美元或0.53美元虚报成出口单价每千克14至16美元;将初加工成品(退税率为5%)伪报成所谓的“海菜牙”(退税率为15%);并虚报出口数量,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三、利用道具,循环出口

  利用已出口报关的货物,从境内出口到境外后,再通过多种渠道和手段,将已经出口到境外并退税的货物再运回境内,经更换包装或者使用其他翻新手段翻新后再循环出口,骗取出口退税。一般以循环出口作为骗取出口退税的手段的犯罪特征包含了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将货物出口后又进行“回流”,通常的“回流”方式有走私、“进、来料加工”、边境地区“边境贸易”方式以及低报品名以一般贸易进口方式等,这些手法都是以免税或以极低的税负将出口货物“进口”至境内,借此循环利用;三是在境外搭建虚假外商的付汇平台,以“自买自卖”的形式来构成境外外商结汇的假象。

  2022年12月中国税务报报道:李某等人经营的上游企业产出一批茶叶后,高价“卖”给下游的5家出口企业,由张某某等人组织出口到香港后,这些茶叶会转道越南,通过边民贸易的形式回到内地,最终再运回他们这些上游供茶企业。这些返回的茶叶在重新包装后,将会再次“卖”给张某某等人控制的出口企业,供其出口,如此循环往复。2019年—2021年,5家企业共报关出口茶叶3255.7吨,出口金额10.71亿元,累计向税务机关骗取退税1.15亿元。

  四、贵金属走私模式出口骗税

  这一类骗税犯罪行为模式,主要道具是贵金属制品,如特种音频线、电流控制单元、贵金属配件等货物。此类货物在正常生产中一般使用铜、铝等普通金属,单价低且效果好,而骗税团伙为了提高出口货物的金额,将其中的金属更换为工业黄金、白银、靶材等贵金属。此类案件虽然出口时是以金属商品的名义报关,但其价值几乎全部都由贵金属组成,贵金属价值往往占了商品价值的几乎全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贵金属和宝石为主要原材料的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8号文)的规定,该商品应当按照贵金属出口执行相关政策,而特定的贵金属属于我国出口管制商品,必须取得出口许可证且不享受退税政策,犯罪团伙采取的骗税手段实质上是贵金属走私出口。

  在志合税务律师团队办理的某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中,H公司经营信息显示,企业出口的黄金智能手表不仅销售单价高,并且手表产品中所用黄金占全部原材料的成本比例均控制在略低于80%。财税[2014]98号文中明确,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和产品,如果其所用黄金成本占原材料成本比例在80%以下,企业可申请退税。被告人为规避监管,将黄金结合虚假高价报关进口回流的配件形成含金产品(黄金产品成本控制在80%以下)违规出口境外,骗取退税。产品出口至境外后,将产品拆分,其中黄金在境外售卖,配件再次回流,循环利用。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涉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共计人民币1.2亿余元。

  在(2022)闽刑终51号案件中:2017年2月至2020年4月,以被告人刘某甲为首的犯罪团伙将品名为“高性能导线”“HiFi级高品质DAC音频解码器”等产品伪装成高科技产品报关出口,将黄金部件走私出境并予以销售后,再通过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从香港回流进口被拆卸的输入板等材料,以高报价格、多报数量等欺骗手段虚增配件票价,调整配件与黄金部件的发票价格比率,使出口产品符合“二八比例”退税政策,进而骗取出口退税。由被告人刘某甲、朱某某、李某某、张某甲、周某某、刘某乙实际控制或参与管理的多家公司自行申报出口退税,或由代理公司代为申报退税。截至案发,该犯罪团伙骗取出口退税共计112,177,937.02元。

  五、大量虚构农产品收购业务骗税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外贸企业直接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的,适用出口免税政策,因此部分外贸企业会在其前端的采购环节,嫁接一家或者数家收购企业,通过这些收购企业自填农产品收购发票,为外贸企业开具可以申请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3年10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通报:内江兴阳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取得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31756份,采取虚构高值羽绒制品业务、伪造销售合同、虚假收汇、虚构出口业务、通过外贸公司“假自营、真代理”等手段假报出口,骗取出口退税3500万余元。

  2023年8月,中国税务报报道:于某、王某设立L公司、Y公司两家果品经营企业,虚构苹果采购业务,共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3100余份,涉及金额5.9亿元。同时,伙同许某等人通过“买单”方式,虚构苹果出口业务,共骗取国家出口退税4100余万元。

  六、借名出口,“四自三不见”

  外贸企业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采取“四自三不见”,即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不见进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的规定,使行为人利用其资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在公报案例蔡伟庭骗取出口退税罪案中:被告人蔡伟廷于1998年3月至2000年间,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假借为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办理出口业务的名义,利用虚假企业广东省潮阳市中雅仕皮革服装厂、虚构的外商及香港永利贸易公司,与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分别签订内、外贸合同,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假报出口,后将共计人民币10119689.93元的虚假出口退税凭证通过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骗得出口退税款共计人民币6,026,962.13元。

  七、重复申请退税

  重复申请退税,是指行为人利用税务机关审查把关不严的漏洞,或贿赂买通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以一次出口资料进行多次申报,重复退税,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事实上出口过货物,并据此领取到了国家出口退税款,但其为谋非法利益,却以已领取了出口退税款的出口资料再次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

  03、志合税务律师提醒

  鉴于骗取出口退税罪是国家重点打击的税收犯罪,处罚也重,在此提醒广大进出口企业千万莫以身试法,避免占小便宜吃大亏。一旦犯事,身陷囹圄,骗取的税收也会连本带利吐出来,可谓人财两空,得不偿失。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