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税务局《关于娱乐业适用营业税税率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政发[1993]76号 1993-12-30 税屋提示——依据津政发[2000]44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娱乐业营业税税率意见的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税务局《关于娱乐业适用营业税税率问题的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1993年12月30日 关于娱乐业适用营业税税率问题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娱乐业的经营现状,现就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营业税税率问题规定如下: 一、凡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及游艺中的电子游戏机等娱乐活动取得的经营收入,其适用营业税税率为10%。 二、对娱乐业中的游艺项目适用营业税税率为5%(不包括电子游戏机)。 三、对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兼营的烟、酒、饮料等商品,无论其帐务如何处理,均应按娱乐业10%的税率一并征收营业税。 四、对餐饮、旅店(包括宾馆、饭店、酒店、写字楼)等附设的卡拉ok、ktv单间、舞厅、音乐茶座等,其取得的收入应单独记帐、单独核算,依10%税率征收。凡未分别核算的,连同旅店、餐饮业务收入一并从高适用税率计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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