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组发[2019]2号 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六)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07-16
摘要:为进一步凝聚改革智慧,强化问题导向,鼓励探索创新,最高人民法院围绕“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这一改革工作主线,选编形成了第六批司法改革案例,重点推广各地法院在强化审判监督管理,建立院庭长常态化办案机制,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推进诉源治理,深化案件繁简分流,强化科技手段深度应用等方面的经验做法。

  改革案例第105号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探索建立实习法官助理机制夯实审判辅助工作力量

  近年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探索推行实习法官助理机制,拓宽审判辅助人员来源渠道,强化审判辅助工作力量。

  一、探索构建制度,发挥实习法官助理审判辅助功能

  一是规范接收条件。该院明确拟任命实习法官助理要求为在校法学研究生(含法律硕士)且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严格人员准入条件。近年来,该院共任命八批78名实习法官助理,生源范围包括西南政法大学、福州大学、福建农林大学等院校。二是严格接收程序。在加强报考人员资格审核的基础上,举办福州大学实习法官助理面试会,抽调审判业务庭员额法官、监察人员、政工人员作为考官,从专业素养、表达能力及实习经历等方面对候选人进行考察,把好人员入口关。三是加强岗前培训。根据新招录人员年龄、经历、知识结构特点,近年来共举办实习法官助理岗前培训27次,培训内容涵盖法院实习生管理制度、纪律规定、保密制度、实习生日常工作内容及注意事项等方面,确保从严管理要求,帮助实习助理尽快进入工作角色。四是推行实习法官助理“双导师”制度。建立业务、学术“双导师”制度,安排员额法官或审判执行一线的优秀干警对实习法官助理进行一对一带教,指导法官经各部门初审、推荐,由政治处审核确定。政治处每年对指导情况复审1次,根据实际及时调整导师名单。在指导法官带教期间,该院另为每名实习法官助理配备一名学术论文指导老师,引导实习法官助理在实习期间撰写案例分析或学术文章。五是加强服务保障。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实习人员的就餐、住宿、网络、生活设施等保障水平,营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二、健全培养机制,建立业务水平与研究能力并重的培养模式

  一是业务指导专业化。根据业务需求,按照专业对口原则合理分配至审判执行一线部门,增强岗位匹配度和业务指导专业性。基于实习法官助理理论基础扎实、研究能力较强,但司法工作经验不足的普遍特点,主要安排承担协助法官接待当事人、做好庭审准备、主持庭前调解、草拟法律文书等辅助性、事务性工作,推动理论实践相互促进。二是学术指导规范化。深化“双导师”培养模式,积极拓展内外部资源,为实习法官助理撰写论文提供便利条件。比如,聘请高校教师为实习法官助理进行论文开题指导;为实习法官助理购买论文写作相关书籍;提供一周的“论文假”;鼓励支持实习法官助理与指导法官合作开展审判理论及实务课题研究。2018年,实习法官助理与指导法官合作完成的多篇论文,在《人民法院报》《中国劳动》等刊物上发表,其中获全国法院系统第三十届学术讨论会一等奖1篇、三等奖1篇,获省级奖项6篇,市级奖项7篇。

  三、坚持严管厚爱,创新实习法官助理评价考核体系

  一是坚持规范管理。制定《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实习教学管理规定》,明确实习法官助理的岗位职责和行为规范,推动制度化、规范化管理。二是组织定期回访。政治处定期组织院校回访,开展中期检查,全面了解实习情况,通过多方管理督促实习法官助理真学实干。三是注重氛围营造。领导班子定期组织召开座谈会,聆听实习法官助理对司法改革、队伍建设、审判工作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并对有价值的建设性建议逐项研究、推动转化改进,激发实习法官助理工作积极性、创造力、责任感。四是开展评优活动。经过部门推选、分管领导推荐、政治处审核、院党组研究决定等程序,对表现优异的实习法官助理进行表彰,制发表彰文件,并在法院内网上通报表扬,激励学生见贤思齐、比学赶超。

  四、推进院校共建,拓宽实习法官助理的来源渠道

  积极拓展高校资源,先后与西南政法大学、福州大学、福建农林大学、福建工程学院、闽江学院等高校建立共建关系,签订共建教学科研实践基地协议书。多次深入高校开展实习法官助理宣传活动,分别从实习法官助理的来源渠道、实习法官助理岗位职责与任务、明确岗位锻炼目标三个方面,开设“实习研究生法官助理的技能要领”主题讲座。该机制建立以来,签约高校向该院输送多批次实习法官助理,其中西南政法大学共六批次40名、福建农林大学共两批次19名、福州大学共一批次12名。

  通过建立完善实习法官助理机制,在现有编制条件下引进新生力量,显著缓解审判资源配置不均、法官工作负荷过载等现实问题,进一步释放审判执行生产力。

  改革案例第106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步走战略打造全省法院集约送达新模式

  近年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全省一盘棋、集约化发展、成建制推动理念,坚持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交融互促思路,采取三步走战略,持续加强全省法院送达服务体系建设,探索成立了全国法院首个省级集约送达中心,进一步打破法院层级限制和固有管理模式,将以院为单位的分散集约送达升级为全省统一集约送达,推动送达工作实现跨越式发展。

  一、初级阶段:研发全省司法送达服务平台,构建以各法院为单位的分散集约送达机制

  该院针对传统送达方式普遍存在的电话通知送达无准确记录、直接送达寻人难、邮寄送达签收难、公告送达被滥用等问题,在前期试点运行基础上,按照“审送分离”模式,研发全省司法送达服务平台,建立以全省各法院为单位的集约送达机制,将送达事务性工作从审判工作中分离,对所有文书送达进行归口处理,实现送达方式全覆盖、送达过程全留痕、送达服务多样化。一是送达工作统筹化。通过平台应用实现各类送达方式统筹集中管理,实现了在一个平台上既可支持网站、微信、电子邮件等电子送达方式,又可支持传统送达方式的信息对接、留痕和监督管理。二是送达过程全留痕。实现送达过程数据化、可视化,一方面,平台详细记录送达过程中所有节点信息、反馈结果、送达回证、证据材料等,方便法院管理和当事人查阅;另一方面,将原本独立的电子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各类送达方式,由一次送达事件串行起来,形成完整的送达流程事件链,为送达方式转变提供证据支持。三是送达服务多样化。引入“互联网+”理念,平台不仅支持语音热线、短信、电子邮件、网站等传统电子送达方式,还支持微信、手机App等移动客户端应用,同时对接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实现信息反馈,为当事人提供多样化、便捷化的送达服务。

  二、中级阶段:融合全省司法送达服务平台,以“收转发e中心”集中推动送达工作优化升级

  一是建立集中管理系统。依托全省各级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融合司法送达服务平台,建设“收转发e中心”平台,在全省三级法院全部上线使用,对诉讼材料接收、流转、送达工作集约化、智能化管理。利用信息化手段重塑诉讼材料接收、流转、送达流程,保障送达服务标准化和规范化,形成覆盖全省的跨层级、跨区域送达服务事项办理网络。2018年全省法院共接收网上立案申请28571件,立案受理24115件,跨域接收处理材料16266批次。二是提升智能化水平。实现全部送达文书在线生成、送达任务在线流转,并通过全省所有法院“收转发e中心”实体化窗口配套实现文书送达集约化、流水化作业。办案人员在网上办案终端根据需要发起送达任务,自动生成的送达文书并推送至“收转发e中心”送达服务系统,所有送达任务由送达专员在平台智能送达策略选择辅助下实现集约化处理。系统自动记录送达过程,自动生成送达日志和送达报告,回填办案系统、电子卷宗系统并同步向当事人公开。截至2019年4月,在平台上送达案件548932件,完成1762096次有效任务量;电子送达方式占比38.65%,电子送达成功率平均为78.65%。

  三、高级阶段:首创全省法院集约送达中心,开启全省法院统一集约送达新篇章

  一是提升人员集约化程度,集中组建全省送达服务团队。为解决初期工作标准不统一、工作效果不均衡、资源利用不充分、集约化程度不够等问题,该院成立江西法院集约送达中心,设置专门集约送达中心办公区域,集中组建由50名送达专员组成的全省电子送达服务团队,统筹办理全省法院的电子送达工作,推动逐渐取代分布在全省各法院承担类似送达任务的送达专员,提升人员利用效率。二是提升事务集约化程度,实现部分送达任务省级统筹。建立全省法院统一的集约化电子送达服务中心,发挥省院资源、人员优势,将全省法院电子送达任务统一归口集中处理,减轻全省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送达压力。利用全省法院“收转发e中心”网络,推进跨域邮寄送达集约化和本地化,推动“收转发e中心”向邮政延伸,在邮政系统省外业务分发中心设置送达站,集中处理全省法院向省外的邮寄送达。省内异地邮寄送达任务通过收转发网络系统向当地法院集中,由当地法院向当地邮政派单。三是提升管理集约化程度,规范全省送达工作标准程序。统一工作流程、热线电话、服务标准,着力为当事人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电子送达、网络公告送达服务,提高电子诉讼服务便民化水平。

  改革案例第107号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构建“五位一体”监督管理体系

多角度全方位严把案件质量关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问题导向,探索构建以多环节启动监督管理程序为基础、审判流程全程跟踪为关键、院庭长事中监督管理为抓手、专业法官会议案件评查为重点、法官审判业绩考核制度为保障的“五位一体”监督管理模式,实现审判权内部监督管理整体推进、分级负责、全程跟踪、问责有效,持续推进审判质效全面提升。2018年该院一审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仅为3.7%,再审审查率为6.64%,均为全省最优值。

  一、“六环节”启动事前事中监督程序

  一是立案甄别。立案部门在立案阶段甄别“四类案件”中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案件,在审判流程管理平台标注,提醒审判团队启动监督管理程序。二是承办法官甄别。承办法官认为属于“四类案件”的,填写《申请监督管理备案表》,主动提请院庭长监督管理。三是审判长甄别。审判长在参与案件审理过程中认为属于“四类案件”范围的,提醒承办法官主动将案件纳入监督管理。四是监察部门甄别。监察部门发现举报违法审判案件属于“四类案件”的,填写《申请监督管理备案表》呈报相关院领导。五是综合甄别。宣传部门发现重大舆情过程中发现可能需要监督管理的案件,及时通知相关业务庭室启动监督管理程序。六是院庭长甄别。院庭长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属于“四类案件”需要进行监督管理的,主动填写《院庭长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备案表》启动监督管理程序。

  二、“五把关”加强审判全流程监督

  一把立案关。全面实现网上办案,所有案件纳入流程管理,防范分案环节风险。二把审限关。设置审限临期预警提示、超审限警示功能,对法官进行智能化提醒,杜绝超审限案件,压缩扣审、延审比例。存在超期结案的,院长亲自签发督办函,限期结案。三把结案审批关。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中设置立案、开庭、审限变更、结案、归档六大管理节点,严格执行结案标准。四把隐形超审限关。对于涉及可能会影响当事人权益的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变更合议庭成员、变更审限等关键节点信息,系统通过短信平台向当事人发送信息,便利当事人及时了解审判流程,加强隐性超审限案件外部监督。五把上诉卷宗流转关。严格监控上诉案件卷宗移转环节,区分一、二审迟延移转的原因,定期通报,并纳入绩效考核。2018年全市法院扣除审限和延长审限案件占比为12.42%,同比下降2.35个百分点。

  三、“四细化”规范院庭长事中监督方式

  一是完善制度。制定《进一步落实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办法(试行)》,从四个方面规范院庭长“两权”运用,进一步明确院庭长审判管理监督权责清单,建立正常监督与干预过问的识别制度,准确把握正常监督与干预过问界限。二是明确标准。准确界定“四类案件”范围,明确涉及群体性纠纷、疑难复杂、类案冲突、违法审判等案件标准,确保院庭长行使职权精准监督管理。三是严格程序。细化院庭长对“四类案件”行使监督权及启动事中监督管理程序及方式,监督过程全程留痕,避免监督管理缺位。四是加强管理。明确院庭长行使审判监督管理权14项禁止性行为,规定不当监督责任追究情形,并将履责情况纳入院庭长业绩考评,确保监督管理权不滥用、不越位。

  四、“三评查”发挥专业法官会议事后监督作用

  一是建立多层次评查体系。建立健全“三评查”,即常规评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制度。对全体员额法官审(执)结案件进行评查,每年一次随机抽选。对已审结的可能涉及质量问题、违法审判的特定案件进行重点评查,每季度开展一次。对某一类型案件、某一审判环节或裁判结果进行专项评查,并根据上级机关部署及审判管理需要适时开展专项评查,实现评查精准化、全覆盖。二是完善细化评查程序。“三评查”均由专业法官会议负责,由专业法官会议成员担任案件评查员,根据案件类型分配到各专业法官会议,纪检监察部门派员参与评查过程。评查结论分为合格、瑕疵、不合格、错误四个等次,重点评查由案件评查承办人提出评查意见,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研究后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常规抽查和专项评查由评查员个人做出评定,优秀等次和不合格以下等次的评定以及其他需提交集体评议的,按重点案件评查程序进行。规定提交集体评议案件要制作评议笔录,与评查表、评查报告一并交审管办留存备查。2018年该院对124起信访案件进行评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通报,着力发挥案件评查监督作用。

  五、“两挂钩”细化法官审判业绩考评制度

  一是业绩考核与案件质量评定挂钩。制定员额法官绩效考核细则,采取计分制核定工作量,突出反映工作实绩。将审判指标逐项分解,重点关注案件发回改判、进入再审、信访情况、超审限等可能影响审判质效的情形,合理确定审判责任后纳入法官个人办案业绩考核,每月在电子屏公示每位员额法官审判业绩,强化法官责任。二是员额退出、表彰奖励、奖金发放等与业绩考核挂钩。明确法官员额退出以审判业绩为重要参考,探索将平时考核、年底奖金、职务职级晋升与审判业绩挂钩机制,建立以业绩为导向的绩效考核结果运用体系,健全差别化管理激励机制。

  改革案例第108号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建立“重点案件”评查制度为抓手

探索审判责任识别认定新途径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建立“重点案件”评查制度,建立完善审判责任认定追究机制,督促院庭长切实负监督管理责任,推动司法责任制改革措施全面落实。

  一、坚持问题导向,科学确定重点关注案件

  该院建立“重点案件”评查制度,制定《关于对“问题案件”进行评查的暂行规定》,明确将“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改判、指令再审案件,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案件,当事人强烈申诉、投诉的案件,本院依法决定再审案件,经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对中院“发改指”有异议的案件”等5大类型、10种情形的案件,作为重点关注对象纳入“重点案件库”,明确重点关注案件性质仅为可能存在问题,需研讨、释疑的案件,在评查前与违法审判严格区分。

  二、遵循司法规律,完善司法责任甄别认定机制

  一是细化评查内容。“入库案件”分别由审理案件的合议庭和审判管理部门评查,并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认定。评查内容主要包括:上级法院“发改指”理由和依据是否成立,确定法官是否承担责任,及时分析研判存在问题;基层法院异议是否成立,确定法官是否承担责任,如何避免类似问题发生等。中院审判委员会对经评查案件作出最终结论并每月通报,及时发现、纠正问题隐患。二是完善评查程序。注重兼顾评查程序性和专业性,对于下级法院提出异议和被上级法院改判案件,由审判管理部门评查后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定;对于其他“重点案件”,由合议庭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定,均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意见为最终结论。三是严格责任认定。经评查认定为差错案件、违法审判需要追究责任的,严格依规追责;如果因对基本事实和证据采信、法律法规条文等方面理解认识的合理差异,以及出现新证据等因素造成的重点案件,法官不承担责任。在加强审判责任追究的基础上,充分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三、坚持强化结果运用,确保评查取得实效

  近年来,该院纳入“重点案件库”案件共114件,占已结案件数的1.07%。其中,被省高院发回、改判的107件,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过程中决定纳入清单库的7件。2018年,采取分管院领导先组织评查,审判委员会再重点评查的方式,评查重点关注案件85件,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40件。评查的85件案件中,确定为一般差错4件,不认定为差错案件81件。各基层法院2017年被中院改判、发回重审案件873件,经各基层法院评查和审判委员会讨论,认定为一般差错案件397件,认定为重大差错案件28件,对其中14件14人分别给予警告、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对其他涉及人员扣发绩效奖金,责令加强学习。目前,各基层法院已相继建立了“重点案件”评查制度,实现了全市两级法院整体联动。

  通过落实整改追责,案件评查成效初显。一是进一步强化了审判人员责任意识,倒逼审判质效提升。通过对问题案件中瑕疵、错误及所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分类和公开,督促办案人员正视问题,查找不足,同时能显示出审判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增强监督管理的针对性;二是对“重点案件”原审合议庭及承办法官作出正面澄清,完善法官业绩评价机制。将“重点案件”评查结果作为考核评价法官业绩和能力的依据之一,使入额法官的业绩评价体系和业绩档案依据更加充分;三是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根据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意见,将理解认识上容易产生分歧且具有共性或指导意义的案件作为参考性案例,分期在法院内网发布,在全市法院范围内统一裁判尺度。

  改革案例第109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建立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长效运行机制

构建司法资源科学配置新格局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创新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部分辅助事务社会化外包。目前,该院已购买调解协助、辅助登记立案、诉讼引导、档案管理辅助等31项社会化服务,推动建立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规范化长效机制。2018年,在人员编制和法官员额没有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全市法院结案数增至410378件,同比增加3.3万件,增长8.9%;法官人均结案数上升到451件,同比增加44件,结案总量和法官人均结案量均位居全省第一。

  一、积极沟通协调,依靠党委领导统筹推进

  一是依靠党委领导。积极争取当地党委的关心支持,将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纳入市委改革项目,在深圳市年度改革工作要点中,将市财政委员会、市中院明确为责任单位,推动法院购买社会化制度化运行。二是加强联动协同。加强与政府部门沟通协调,积极争取财政、编制等方面保障,就法院购买服务范围和内容、指导性目录、预算安排等重大事项反复沟通征求意见,为购买社会化落地实施提供外部支持,确保关键节点推进顺畅。目前,深圳市已将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列入财政预算,实现长效经费保障。

  二、注重制度引领,推动购买服务运行规范化

  一是健全购买服务机制。该院在深入开展调研的基础上,会同市财政委员会制定《深圳市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暂行办法》,首次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对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作出规范,对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内容及指导性目录、预算管理和购买标准、购买方式和程序、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方面进行细化,为实施购买服务提供制度遵循和规范指引。二是细化购买服务标准。明确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既包括法院向社会公众和诉讼参与人提供的部分公共服务,也包括法院履职所需的辅助性服务,并规定“凡是适合社会化服务的事项,都交由社会力量承担”。将辅助事务区分为核心辅助事务和非核心辅助事务,对大部分专业性强的核心辅助事务,如审查证据材料、组织证据交换、草拟审理报告、裁判文书等,主要由在编辅助人员承担。对部分重复性、操作性强、适宜集约实施的非核心辅助事务,如文书集中送达辅助、案件信息集中录入、案卷集中整理及扫描等,采取市场化、社会化外包方式适度剥离。三是编制购买服务内容目录。完善购买服务范围和内容,编制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形成购买事项三级目录事项清单,严格细节管理要求。在购买具体内容上,明确细化诉讼服务、审判执行、法院管理、后勤保障、司法公开、信息化建设和文化建设等领域的七大类41项具体服务事项类别。2018年以来,该院通过购买调解协助服务,已成功诉前调解纠纷仅2万件,利用社会力量对20余万案件的纸质材料集中扫描、生成电子卷宗,办案效率不断提升。

  三、加强集约管理,实现购买服务效益最大化

  该院推动法院购买服务与辅助性事务集约化、信息化运作相结合,设立辅助事务集约办理中心,在线集中办理排期、庭前送达、保全等辅助事务。加强信息化保障,上线运行类案在线办理、司法专邮E键送达等智能化操作平台,自动生成传票和邮单,通过“一键发送”邮局打印送达,最大程度提高事务办理效率。加强对购买服务的预算管理、监督管理,对购买服务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进行全方位考核评价。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发挥绩效评价结果的导向作用,不断提升购买社会化服务效能。

  改革案例第110号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完善院庭长办案配套机制

实现院庭长办案常态化实质化示范化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扎实践行“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审判权运行机制,坚持法官入额必须办案原则,通过强化院庭长职能定位、完善制度建设支撑、健全配套工作机制等系列举措,确保入额院庭长回归审判主责主业,以院庭长办案常态化、实质化、示范化为抓手推动司法责任制全面落实。

  一、细化办案规范压实责任,推动院庭长办案常态化

  一是完善分案办案机制。制定《关于院庭长办理案件的暂行规定》,贯彻“多办案、办难案、办精品案”原则,明确审理案件类型,在随机分案基础上依规采取指定分案方式,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件优先分配给院庭长审理。院庭长在审理疑难复杂案件过程中,认为需要统一裁判尺度的,由庭长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研讨,对于具有规则意义案件需要在全院层面统一法律适用的,由主管副院长推动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形成典型案例供全院办案参考。二是建立庭长承办长期未结案机制。出台《长期未结案件管理规定》,规定一年半至三年长期未结诉讼案件原则上由本部门庭长担任审判长,直接参与案件的审理与督办;三年以上长期未结诉讼案件原则上由庭长办理,其他法官承办的三年以上长期未结诉讼案件,直接转由庭长办理。三是合理设定办案任务指标。根据上级法院指导意见,制定院庭长办案硬性指标:院长每年办案量不低于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5%,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不低于30%;审判业务庭庭长、执行局局长任务为50%。结合工作实际,对院庭长设置具体化差异化的办案任务,院庭长每年办案量根据审判工作任务、法官员额编制、辅助人员配置等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并在全院公示。

  二、重构管理链条优化配置,推动院庭长办案实质化

  一是建立管理与办案平衡机制。构建“基础办案单元—团队—庭室—分管院领导—院长”管理链条,细化院庭长、团队负责人权力清单,优化各层级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减少院庭长非审判事务负担;院领导因承担重要专项工作、协调督办重大敏感案件等原因,需要酌情核减年度办案任务的,经核算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批备案。二是完善办案保障机制。完善审判辅助人员配备,按照“1审+1助+1书”模式,为院庭长配备专门的法官助理和书记员;院领导办理案件时,编入其办理案件类型相对应的业务庭室的庭(局)长团队,并与该团队的法官组成合议庭;对于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由院领导直接组成合议庭审理;庭长、副庭长编入审判团队,承担相关案件的审判和监督职责,切实发挥传帮带作用。三是健全办案考核评价机制。将院庭长的办案绩效纳入对其工作的考评和监督范围,同时明确院庭长主持或参加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协调督办重大敏感案件、接待来访、指挥执行等事务计入绩效考核,但不能充抵办案数量。

  三、强化审判公开引领作用,推动院庭长办案示范化

  一是建立办案通报公示机制。定期统计院庭长主审、参审案件收结案情况,每月、每季度召开审判执行态势分析会,将院庭长办案质效与其他员额法官一起纳入全院排名,在态势分析会上进行通报,并在办公系统通报公示,督促院庭长带头保质保量完成办案任务。二是完善第三方案件评查机制。由内部监督向社会监督拓展,修订《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在深圳市率先与高等院校建立长期合作开展第三方案件质量评查,将院庭长承办案件纳入必评范围,对其进行重点评查、重点讲评,切实提升院庭长审判规范化水平。三是强化院庭长庭审直播。坚持以示范化带动规范化,制定《直播录播庭审活动实施办法》,贯彻庭审“以直播为原则,不直播为例外”,创新性开展“院庭长庭审直播、当庭宣判”等活动,院庭长承办的可公开案件均进行网上直播,并组织青年法官、助理现场观摩,倒逼院庭长提高庭审驾驭能力,提升庭审规范程度。2018年该院院庭长在中国庭审公开网开展庭审直播864场,同比增长20倍以上。

  2018年,该院受理案件126503件,结案107301件。其中,院庭长承办收案42265件,结案40692件,收结案同比2017年增长两倍以上,分别占全院收结案的33.41%和37.92%,院庭长全部超额完成任务,带头办案的示范作用和引领效果显著提升。

  改革案例第111号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全方位完善管理制度

激发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队伍活力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现有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230人,约占辅助人员90%左右。近年来,该院针对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普遍年轻、工作经验不足,聘用人员占比高等特点,不断创新完善管理制度,从招录、培养、履职、考核和薪酬管理等环节入手,着力实现“招得进、教得好、用得上、考得准、留得住”,取得了较好成效。

  一、拓展渠道、创新方式,确保人员“招得进”

  该院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通过政府聘员、劳务派遣、购买社会化服务等多种方式补充合同制辅助人员,由市镇两级政府参照聘员标准帮助解决经费,配足配强审判团队辅助队伍,较好地缓解了编制数量与案件数量不匹配的问题。一是坚持把好条件关,招录对象以高等院校法学本科生为主,严格组织资格审查、速录技能考核、笔试、面试等环节,确保招录人员基本素质过硬;二是创新建立就业实习机制,由高校推荐应届毕业生到院开展半年左右实习,表现优秀人员优先招录,增强人员选聘系统性、科学性;三是设置三年服务期承诺,与拟聘用人员协商,在合同中作出最低服务期限三年的承诺,引导合同制辅助人员审慎选择,提高聘辅人员队伍稳定性。

  二、精准培训、实践培养,确保人员“教得好”

  该院积极加强聘辅人员培养培训,帮助其提高知识储备和能力水平,尽快适应工作岗位。一是采取菜单式岗前培训,该院针对所有新入职人员区分不同岗位制定培训方案,设置个性化培训内容,并要求各部门充分利用庭审观摩、执行见证、书记员会议等多种方式加强实务技能培训;二是着力构建知识管理体系,整理汇编10万字的《审判、执行案件辅助人员跟案工作指引》,根据案由分类归纳实体、程序知识,包括案件审理常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上级法院指导意见,审判常见问题,常用参考书籍等,帮助聘辅人员快速掌握业务知识和技能;三是坚持以考促学,每年按不同岗位类别组织两次辅助人员全员业务知识考核,定期开展日常工作抽查,考核与抽查结果与其薪酬挂钩;四是发挥法院文化育人功能,积极开展现代司法理念教育,不断增强辅助人员的职业尊荣感和集体归属感。

  三、准确定位、明晰责权,确保人员“用得上”

  一是明确聘辅人员权责。根据各类审判辅助人员的岗位类别,分别制定执行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等职责管理规定,并对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权力清单和行权方式予以明确。其中法官助理的职责偏重于与案件实体处理相关的辅助性工作,而书记员则主要负责事务性工作,部分权责交叉的事项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安排。二是优化聘辅人员配备。实行从部分优秀聘任制书记员中选任法官助理,为聘辅人员搭建成长平台。在组建审判团队的过程中,根据每名法官承办案件数量和难易程度精细测算辅助人员配比,在保证每名法官至少配备1名法官助理的基础上,允许多种配备模式结合,案件数量特别多的法官可以配备2名以上法官助理,案件相对较少的法官可以将书记员资源整合,组成诉讼服务团队集约化处理事务性工作。同时对团队辅助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审判团队办案量超出既定任务量则及时补充辅助人员,合理平衡人案关系。

  四、分级分类、全面考评,确保人员“考得准”

  该院从三个方面细化聘辅人员年度考核,体现对日常工作、跟案质量和团队协作能力的综合评价。一是部门综合评定,由所在部门作出综合评价,确定书面评鉴意见和部门评定等次;二是业务技能考核,包括各项跟案数据以及速录考核和岗位技能达标考核两项成绩;三是开展民主测评,由所在部门人员对其工作表现分别作出评价,并赋予法官相对更大的评价权重。四是加强结果运用。根据广东省《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积极探索原有绩效考核和等级晋升制度与该规定的有机对接,研究推进对合同制辅助人员实行分等分级管理,根据业务能力、跟案质量、工作作风考察结果,参考历年考核结果以及部门意见,确定各类人员等级,形成科学合理的辅助人才梯队。

  五、以人为本、灵活薪酬,确保人员“留得住”

  创设合同制辅助人员“阶梯式薪酬制度”,根据工作性质、强度合理确定薪酬,适当提高区分度,提高聘辅人员稳定性和归属感。该项薪酬制度将职业忠诚度和工作绩效表现作为提高薪酬区分度的重要依据,将工作第一年设定为学徒期,工资标准相对较低,从次年开始实行阶梯式薪级晋升办法,其中基本工资和工龄工资主要与学历层次、工作年限挂钩,而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则主要与岗位职责、岗位序列评定等级和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在科学考核的基础上,着重提高工作时间长、表现优异的聘用人员薪酬待遇水平,拓宽合同制辅助人员的职业发展空间,激发其工作积极性,留住优秀人才。

  改革案例第112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建立区域化统筹运行机制

推动民事财产保全案件司法资源优化配置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全市法院系统建立民事财产保全中心,优化完善民事财产保全工作机制,推进审判资源结构性调整,推动审判执行质效明显提升,“执行不能”源头防范成效显著。截至2019年3月,全市法院办理民事财产保全案件133951件,同比增长68%;保全金额2525亿元。

  一、设置专门机构,整合保全力量

  按照“统一名称、同一机构、统一制度”要求,全市三级45家法院均成立民事财产保全中心,统一办理各业务庭民事财产保全工作。其中,6家法院经编办批准设有独立编制,4家法院设在立案庭,1家法院设在审监庭,其余34家法院设在执行局。调整后,全市法院保全机构共配有工作人员285名(含兼职),每个法院平均6.3人,其中11家法院超过10人,5家法院不足3人。除4家法院由立案庭、审监庭管理外,其余41家均由执行局负责业务指导及管理,但与执行局内设机构各自独立。

  二、集约优化流程,提高保全效率

  一是集约整合职能。坚持“诉保分离”理念,按照“一体化、多功能”标准,全市45家法院统一将原先分散在立案、审判、执行等部门的保全职能整合到民事财产保全中心,集中统筹推进“审查、裁定、执行、复议”,集中办理诉前、诉中、诉讼后执行前、仲裁四类保全案件,为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保全提供一站式便利。二是统一标准适用。制定保全财产估值办法,明确银行存款、公司股权、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房屋、车辆、到期债权等各类型财产的估值规则,确保不明显超标的额查封。三是健全制度规范。制定民事财产保全工作流程规定,各中级、基层法院制定民事财产保全中心工作规范,明确保全材料流转规则,推动保全案件办理规范化水平大幅提升。明确法院内部相关部门、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职责权限,有效打通保全案件在法院内外部多重环节的衔接“中梗阻”。四是坚持从严管理。出台《加强财产保全工作廉政建设的规定》,建立“三同办案”廉政回访与报备制度,堵塞制度漏洞,防范廉政风险。全市法院保全工作效率大幅提升,促进诉讼案件办理周期大幅缩短,如长寿法院已实现区内2日、区外3日、市外7日内完成保全。

  三、健全统筹机制,确保实施效果

  建立中院、高院联席会议制度,强化三级法院业务交流,统一全市法院保全办理尺度。通过执行指挥中心和微信平台双重模式,建立全市法院民事财产保全案件事务委托机制,二审、再审阶段以及情况紧急、路途较远的保全案件通过执行指挥中心委托就近法院快速实施,实现三级法院保全力量和保全资源的有机联动。推进保全案件跨区域执行协作机制建设,市一中法院与广东、四川、贵州等地十余家中级法院联合建立跨区域执行协作机制,江北法院与12家银行签订协议实现账户冻结“一行一网点”,璧山法院与国土、公安、工商等部门建立跨部门联动机制实现定人定时集约处理房屋、车辆、股权等财产保全。

  四、推进科技融合,实现平台管理

  该院研发民事财产保全案件管理系统,根据保全案件办理需求,设定立案分案审批、跨系统启动保全程序、与诉讼案件关联归档、关联案件查询等多项功能,实现保全案件的网络全程办理。制定印发《保全案件网上操作流程》,督查各法院网上办案情况,在规范保全案件办理程序的同时,有效避免保全案件的“体外循环”。根据保全管理需求,跟进督促研发“保全综合管理平台”,加强对保全工作的评估管理,集成案件信息实时展示、自动统计、一键分析等多项功能,提升保全工作管理的科学化与信息化水平。依托保全案件管理系统的基础数据,建设“民事财产保全案件数据库”,逐步汇集保全财产大数据信息,实现财产与财产、财产与案件、财产与人的有机关联,打造网格式的保全办案信息数据体系,为保全、执行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强大信息支撑。

  改革案例第113号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细化专业法官会议运行规则促进法律适用标准统一

  近年来,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专业法官会议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法官会议专业咨询、统一裁判尺度、指导审判实践的功能作用,保障“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落实到位,切实提升审判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一、完善会议运行机制,保障流程“规范性”

  一是建立健全制度。制定出台《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规则》,对专业法官会议组成、召集、研究讨论方式、会议记录及参考方式等方面作出指导性规定。全市两级法院第一时间出台相关制度18个,组建专业法官会议28个。二是规范运行流程。由研究室或审管办负责专业法官会议组织召集,设置会议秘书1名,负责会议安排、资料传递、会议服务、本庭案件总体讨论情况统计,建立专业法官会议运行情况定期报送制度,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各县(区)法院、中级法院各业务部门报送本季度专业法官会议运行情况,确保专业法官会议机制建设工作整体推进。三是加强调研和经验总结。全市两级法院每季度进行总结经验、收集问题,定期对研讨的类型化问题和具有指导价值的内容进行整理,为调研课题实证研究、学术论文选题、选报典型案例、确定裁判尺度等提供参考。

  二、科学设定议事规则,确保行权“平等性”

  一是科学设计发言顺序。会议一般由相关领域分管副院长主持,按照职级、年资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发言,主持人最后发言,防止领导意志影响其他发言人而使讨论结果失真。二是确立充分陈述和独立表决规则。明确专业法官会议成员发表意见时不得拒绝发表意见或仅作同意、不同意的表述,而应结合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详细陈述自己的意见。三是明确参会人员的发言效力一律平等。明确法官会议的意见不具有强制力,发言仅供合议庭参考,法官会议意见被合议庭采纳的,作为合议庭评议结果,由合议庭对案件处理结果负责。经法官会议讨论仍然分歧较大的,由分管副院长提请院长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并纳入“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四是优化参会人员结构。在严守审判秘密,遵守回避制度的前提下,邀请法官助理、书记员列席会议,形成院庭长、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多层次多角度参与讨论模式,通过充分听取多方意见,提高咨询意见多元性、精准性。

  三、严格限缩讨论内容,体现研讨“专业性”

  一是明确讨论范围。严格限缩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个案范围,明确两级法院专业法官会议不讨论具体案件的裁决问题,只就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疑难案件分析等有关审判业务问题进行研究,为合议庭提供专业咨询意见。二是突出指导功能。注重研究解决审判工作中普遍性、突出性和前瞻性问题,分析案件审理中的方向性或共性问题。突出总结全局性、指导性和典型性的审判工作经验职能,着重研究涉及统一裁判尺度和法律适用问题,向审判委员会推选备选参考性案例等。三是健全沟通机制。建立联系沟通制度,下级法院对法律适用问题认为有必要参考上级法院意见的,经本院专业法官会议决定后,可以提请上级法院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上级法院讨论结果供下级法院参考。下级法院对类案、个案的法律适用与上级法院存在争议的,可以提请上级法院召开上下级法院专业法官会议联席会议。

  四、注重平台化应用,突出会议“亲历性”

  一是建立应用系统平台。全市两级法院全面启用专业法官会议系统,承办人一律通过办案系统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明确提交讨论的案件需保证电子卷宗的完整性,方便参会人员通过电子卷宗直观查阅案件情况。二是实行信息化管理。承办人提前在系统中在线提交讨论报告,并推送给参会人员。参会人员会收到报告后在1日前将关于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处理意见的阅读报告反馈至专业法官会议秘书。通过平台化应用,更加有利于参会人员查看卷宗,全面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发表意见,落实参会人员“亲历性”。

  五、助力院庭长监督管理,突出会议“实效性”

  发挥法官会议服务咨询和服务院庭长的管理监督职能,实现了放不乱、管有序,受到全市两级法院普遍认同和欢迎。2018年宜宾中院及10个基层法院纳入院庭长监督管理“四类案件”2479件,其中935件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876件案件采纳了专业法官会议咨询意见,31件未采纳专业法官会议咨询意见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进一步加强对疑难复杂案件的把关作用。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全市两级法院共召开专业法官会议347次,讨论案件1108件、其他议题66件,专业法官会议咨询意见采纳率97%,有效发挥统一裁判尺度、规范院庭长行权、强化司法能力、促进审判质效提升作用。

  改革案例第114号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完善常态化监督管理机制凝聚审判权运行监督管理合力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加强审判权力运行监督制约为目标,制定《关于对审判执行中案件依法监督的规定(试行)》,积极探索常态化监督管理机制,围绕“四类案件”狠抓六项监督管理举措,努力做到放权不放任、监督不缺位,保障审判组织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一、制定权力清单,明晰监督权限

  该院针对司法改革后,一些法院院庭长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善监督问题,专门制定审判权力清单,划分为审判权、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三个类别,并进一步细化了合议庭审判长、承办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权责。在充分保障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行使审判权的同时,明确院长、副院长、庭长可行使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的具体情形,除此之外的审判权力一律由合议庭行使,充分放权与有效监督得到有机结合。

  二、细化案件标准,界定监督范围

  该院着力细化需要加强监督管理的“四类案件”清单:一是细化具有社会影响案件标准。细化群体性纠纷人数标准,以及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案件标准。如一方当事人人数在10人以上,可能引发关联诉讼、集团诉讼的;审理结果可能对相关区域、特定领域、特定行业的发展具有重大影响,涉及群体利益的等。二是细化疑难、复杂案件标准。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涉及黑恶势力及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涉及在本省投资企业重大权益的民商事案件。三是细化可能发生类案冲突案件标准。如重点关注被上级法院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案件,及与本院、上级院生效案件冲突案件,确保类案同判关口前移。四是细化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执行行为的具体类型。如通过审务督察、案件评查等渠道发现,或者举报人当面或以书面、电子文件等方式实名反映法官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或者渎职嫌疑等案件。

  三、明确发现方式,实现及时监督

  该院规定不同主体、不同阶段、不同层级发现和标记需要监督管理案件的方式,确保在审判执行中全流程及时发现问题。一是立案阶段。立案部门在立案时,发现案件有“四类案件”情形的,在立案同时进行标记。二是收案阶段。业务部门负责人在办案平台对案件是否符合“四类案件”进行初步判断,并进行标记,对案件办理进展情况及结果主动跟踪。三是办理阶段。在案件审判执行过程中,院长、庭长、合议庭成员发现存在“四类案件”情形的,可以随时进行补充标记,纪检监察、信访部门也随时可以提示标记。为确保及时发现转化为有效监督,对依规定标记的案件,合议庭必须在裁判前及时向庭长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

  四、强化监督管理措施,确保监督有效

  该院推动监督管理方式从个案审批转变为对程序性事项依法审核、对审判工作综合指导、对裁判标准督促统一、对审判质效全程监督管理、对案外干扰有效排除等。一是规范监督管理主体和程序。院长、副院长、庭长分别对全院、分管和本部门审判执行案件开展事中监督管理,院庭长不能直接改变审判组织决定,而是通过逐级开展扩大合议、复议、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等方式强化监督。二是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作用。发挥专业法官会议法律适用参考咨询机构作用,审判委员会专注审判经验总结和对审执工作的监督指导,按程序讨论“四类案件”。三是加大纪检监察、信访部门监督力度。纪检监察、信访部门发现“四类案件”情形,应向庭长或分管院长作出风险提示,有关责任主体应将跟踪管理的情况进行反馈。四是聚焦关键环节开展监督管理。试行“一案三查”机制,对发回重审和改判案件,严格评查审判结果,审查合议庭成员是否应承担责任。

  五、依托信息系统,保障监督透明

  该院充分发挥智慧法院和信息化大数据作用,推动监督管理全程留痕,有效防范不当干预过问。一是积极探索系统自动化识别、标签化处理,逐步实现系统对符合本规定应当监督管理情形的案件自动提示、标记及推送,并自动进行节点控制。二是审判管理部门在网上办案系统自动提示的基础上,发现审判流程异常时,向有关业务庭庭长作出风险提示,并实行流程动态监督管理、定期统计通报。三是各项监督管理工作全部公开进行,并在案卷及办公办案系统平台上全程留痕,实现组织化、平台化、公开化监督管理。

  六、严格考核奖惩,落实监督责任

  一方面,强化监督责任。遵循“谁审理、谁裁判、谁决定、谁负责”原则,没有参与案件审理和决策的院庭长一般不承担错案责任。院庭长故意或重大过失未正确履行“四类案件”,导致错误裁判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监督管理责任。另一方面,强化考核奖惩。根据不同案件类型建立科学合理差异化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绩效考核奖金、评先选优、职级晋升不仅以办案数量、服判息诉率等审判执行工作指标为依据,更以“四类案件”的办理情况作为重要参考因素,确保监督责任落到实处。2018年,通过加强审判执行中案件监督,贵州法院29个案件评估质效指标中有20个同比呈增益效果,一审服判息诉率达88.29%。

  改革案例第115号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推进多元分流强化系统支撑

着力构建分调裁审高效运行新格局

  近年来,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收结案数连年位居全省基层法院前列。近三年员额法官人均收案数分别为406件、522件和399件,分别是全省员额法官人均收案数的3.5倍、3.6倍和2.4倍;结案数分别为300件、428件和340件,分别是全省员额法官人均结案数的2.9倍、3.2倍和2.3倍。面对新形势,该院创新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构建“三次分流”“六个支撑”机制,取得显著效果。

  一、推进三次分流,构筑立体分案体系

  一是向区综治中心分流。充分利用甘州区综治中心成立的有利契机,提请甘州区委政法委出台《甘州区矛盾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暂行规定》,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对20余类简单民事纠纷,经立案庭审查登记后,引导当事人到综治中心先行调解,通过“诉前调解+司法确认”模式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对调解不成案件依法及时立案。自2018年6月综治中心成立至2019年2月底,分流案件1090件,调解成功597件,调解不成转立案493件,调解成功率54.8%。二是向审前调解中心分流。从退休法官、律师、人民陪审员中选聘136名特邀调解员,在法官指导下开展审前调解。案件受理后,经立案庭审查甄别、当事人自愿选择,将适合审前调解的案件分流到审前调解中心,由特邀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2018年至2019年2月,分流案件5223件,调解结案2845件,调解成功率54.5%。三是向专业审判团队分流。推行“门诊式”审理模式,将买卖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案件分流到专业化审判团队,对批量同类案件统一排期开庭,集中时间多案同审、多案连审。原则上当庭调解、当庭宣判、当庭制作并送达法律文书。2018年至2019年2月,分流案件6268件,目前已经审结4892件。经过三次分流,确保简案快审,类案专业审,疑难复杂案件精审,进一步提高审判效能。

  二、完善衔接机制,实现诉调无缝对接

  该院大力加强诉讼引导,充分告知当事人诉前、审前调解便民高效优势,提高当事人调解意愿。加强与综治中心的协作沟通,实现诉前调解与司法确认无缝对接。各乡镇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成功的案件,可就近到辖区人民法庭申请司法确认;到院机关申请司法确认案件由专门团队统一办理;诉前调解成功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当日作出确认裁定。2018年共办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案件683件。区综治中心调解不成当事人申请立案的,通过“绿色通道”快速登记立案,由审前调解中心法官直接签发调解书或直接开庭审理、判决,实现“分调裁”的有序衔接、高效运转。

  三、强化六个支撑,有效提升办案质效

  一是审判团队专业化。结合近年来各类民商事案件收案数量、繁简类型、专业化程度三要素分析结果和法官队伍实际,组建买卖合同、金融借贷、劳动争议等7个专业化审判团队,集中审理同类案件,推动提升审判效能,实现类案同判。组建法官助理团队,实行集中管理、调配、培训,有效发挥审判辅助作用。二是办公办案信息化。加快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全面推行电子卷宗随案生成、深度应用,实现法律法规、同类案例推送、自动生成裁判文书功能。加快建设庭审语音识别系统,,建成法院、检察院、看守所三方远程视频庭审系统,大幅提升庭审效率。大力推广电子送达,依托“法院短信送达平台”,解决“送达难”问题。

  三是保障服务社会购买化。将办公楼及派出法庭物业管理、餐厅运营等事务整体外包,明确相关工作标准、加强日常管理考核,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服务水平。

  四是辅助工作集约化。推动送达、司法鉴定、诉讼保全、网络拍卖、卷宗扫描装订等部分辅助性工作集约化管理。成立送达组,集中送达法律文书;组建扫描组,由辅助人员集中办理卷宗装订、电子卷宗制作、文书公开等辅助性工作;由审管办统一管理司法鉴定评估工作,缩短鉴定评估时间;组建执行裁决组,统一办理保全、拍卖工作,有效提升案件执结率。

  五是法律文书模板化。推行要素式裁判文书,制定、撤诉裁定、管辖权异议裁定及常用程序性文件等18份裁判文书模板,提高撰写效率。

  六是绩效考核科学化。充分研究论证,根据案件类别测算难度系数,建立案件权重指标体系。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考核结果作为评先树优、岗位调整、提拔任用、晋级晋档的重要依据,激发干警积极性和创造性。

  2018年,该院受理民商事案件14008件,同比减少1037件,法官人均收案数399件,同比减少123件,有效减轻了一线法官办案压力。上诉案件二审维持率68.74%,同比上升11.59%,发回重审率7.63%,同比降低2.78%;民事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仅58天,同比减少5天,法官办案质量效率明显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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