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细则》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12-31
摘要:为提高主办券商执业质量,引导主办券商更好服务中小企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细则》,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细则》的公告

  为提高主办券商执业质量,引导主办券商更好服务中小企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细则》,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月4日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办法》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细则

全国股转公司

2019年12月31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督促主办券商勤勉尽责,提高主办券商执业质量,促进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主办券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从事推荐、经纪或做市等业务,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是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根据主办券商专业服务质量、合规执业质量以及其他对评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进行的评价。

  专业服务质量(以下简称专业质量)是指主办券商通过开展推荐挂牌、发行并购、持续督导、做市、经纪等业务,为挂牌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市场参与主体提供服务情况。

  合规执业质量(以下简称合规质量)是指主办券商在开展上述业务过程中的规范运作情况。

  第四条 全国股转公司组织实施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工作,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五条 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内容包括主办券商开展推荐挂牌、发行并购、持续督导、做市、经纪及综合业务,以及其他配合监管、推动业务创新等情况。

  第六条 评价指标包括专业质量指标、合规质量指标以及其他对评价有重要影响的专项评价指标。

  第七条 专业质量指标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推荐挂牌业务指标。主要包括推荐股票在基础层、创新层及精选层挂牌的公司家数等。

  (二)发行并购业务指标。主要包括股票发行次数,股票发行金额,并购重组次数,优先股发行次数,优先股发行金额,债券发行次数,债券发行金额等。

  (三)持续督导业务指标。主要包括持续督导基础层、创新层及精选层挂牌公司家数,持续督导挂牌公司定期报告披露率,持续督导挂牌公司临时报告错误率,持续督导挂牌公司违规率等。

  (四)做市业务指标。主要包括做市商做市规模、流动性提供情况和报价质量,具体评价指标及权重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评价指引(试行)》另行规定。

  (五)经纪业务指标。主要包括代理买卖股票金额,新增合格投资者开户数量等。

  (六)综合业务指标。主要包括发布新三板行业及个股研究报告数量,新三板行业研究报告覆盖率,发行已投资新三板挂牌股票的产品数量,发行已投资新三板挂牌股票的产品净值,配合测试完成情况等。

  第八条 合规质量指标包括主办券商在各项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的执业质量负面行为记录情况、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行政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情况。

  执业质量负面行为是指主办券商在开展推荐挂牌、发行并购、持续督导、做市、经纪及综合业务等执业过程中因未勤勉尽责而出现的工作质量低或不规范,但未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行为。

  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行政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情况,是指主办券商及其业务人员因违反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而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以及在从事涉及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过程中因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的情况。

  第九条 专项评价指标由全国股转公司根据市场发展及监管要求另行确定。

  第三章 评价方法

  第十条 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周期分为季度和年度。

  (一)季度评价。全国股转公司于第一、二、三季度结束后的第15个交易日前,在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或www.neeq.cc)公示主办券商执业质量情况。

  (二)年度评价。年度评价期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国股转公司于每年1月31日前,在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示主办券商上一年度执业质量分档结果。

  第十一条 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的基础分值为100分。

  主办券商季度执业质量评价分值由基础分值、主办券商各单项业务评价分值加总计算。

  年度评价分值由基础分值、主办券商各单项业务评价分值以及专项评价分值加总计算。

  第十二条 主办券商单项业务评价分值由专业质量得分减合规质量扣分得出。

  第十三条 主办券商专业质量评价满分为100分。推荐挂牌业务、发行并购业务、持续督导业务、做市业务、经纪业务以及综合业务专业质量评价满分分值分别为20分、20分、20分、20分、10分、10分。 

  第十四条 主办券商单项业务专业质量评价得分为该业务全部专业质量评价指标得分之和。

  每项专业质量评价指标得分根据各评价指标与全行业该评价指标最优值(以下称满分参考量)的比值确定。

  专业质量评价指标项的内容及权重见附表。

  第十五条 主办券商单项业务合规质量扣分由该业务负面行为记录扣分及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行政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情况扣分加总计算。

  第十六条 单项业务执业质量负面行为记录最多的主办券商扣4分;其余主办券商负面行为记录扣分值根据其负面行为记录数量与该项业务负面行为记录最高数量的比值确定。

  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负面行为清单由全国股转公司另行公布并根据市场监管情况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 评价期内,主办券商因违反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而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实施纪律处分的,按以下原则相应扣分:

  (一)被采取口头警示、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的,每次扣4分。

  (二)被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暂不受理出具的文件、暂停或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的自律监管措施的,每次扣5分。

  (三)被实施纪律处分的,每次扣8分。

  主办券商管理人员、主要业务人员被采取上述措施的,按以上原则减半扣分。

  第十八条 评价期内,主办券商从事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而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每次扣8分,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的,每次扣10分。

  第十九条 主办券商因同一事项被采取多项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的,按最高值扣分,不重复扣分,但因限期整改不到位再次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的除外。

  主办券商因同一事项在以前评价期已被扣分但未达到最高扣分值的,按最高扣分值与已扣分值的差额扣分。

  第二十条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主办券商在评价期内履行社会责任、推动业务创新、配合监管工作等情况,在年度评价时予以专项加分或扣分,每项不超过3分。

  全国股转公司于每年第四季度在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下一年度专项评价指标及分值。

  第四章 评价结果及运用

  第二十一条 全国股转公司根据主办券商年度评价分值,将主办券商分为一档、二档、三档、四档:

  (一)一档为排名前20%(含)的主办券商;

  (二)二档为排名前20%-60%(含)的主办券商;

  (三)三档为排名前60%-80%(含)的主办券商;

  (四)四档为排名80%之后的主办券商。

  第二十二条 主办券商存在以下情形的,年度评价时按以下认定结果和年度评价分值分档结果孰低的原则确定档位:

  (一)在评价期内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等风险处置措施的,直接认定为四档。

  (二)从事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过程中出现突发事件,给市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直接认定为四档。

  第二十三条 主办券商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评价结果公示后的5个交易日内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复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全国股转公司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向主办券商反馈复议结果。主办券商或相关方提供、补正复议申请材料的时间不计入上述复议期。

  经复议确需调整主办券商评价结果的,全国股转公司在反馈复议结果后公布更正后的主办券商评价结果。

  第二十四条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合规质量评价情况,对业务存在突出问题的主办券商开展合规培训。

  第二十五条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年度评价结果,分别在推荐挂牌、发行并购、持续督导、做市和经纪等业务方面针对主办券商实施差异化制度安排。

  年度评价结果可以作为全国股转系统新业务或新产品试点顺序的依据。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年度评价结果对主办券商在日常报告频率、现场和非现场检查频率等方面实行区别对待。

  第二十六条 全国股转公司将年度评价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同时抄送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供监管机构在证券公司日常监管中参考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主办券商控股的证券业务子公司参与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合并纳入母公司评价。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规定的评价结果公示日遇有节、假日时顺延,以节、假日结束的次日为公示日。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全国股转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月4日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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