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债权确认如何兼顾情、理、法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杨凯军 章国治 邹倩汝 人气: 时间:2019-01-16
摘要: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拱墅区税务局在一桩破产重整企业案件中,通过与法院、破产重整管理人和税收债务人积极沟通,顺利追回欠税200余万元,维护了国家税收利益,为税务机关在类似案件中税收确认和欠税清偿积累了经验。 案情介绍 杭州H实业有限公司(以下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拱墅区税务局在一桩破产重整企业案件中,通过与法院、破产重整管理人和税收债务人积极沟通,顺利追回欠税200余万元,维护了国家税收利益,为税务机关在类似案件中税收确认和欠税清偿积累了经验。

  案情介绍

  杭州H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实业)是杭州市拱墅区一家专业从事危险化学品无储存批发的公司。该公司因经营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3日裁定受理H实业破产清算一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为H实业的破产管理人。

  2017年6月15日,H实业破产管理人发布受理债权申报的公告后,杭州市拱墅区税务部门第一时间对H实业欠缴的税款进行了清算,核定该公司截至2016年12月欠缴增值税216.75万元,同时从2017年1月17日起开始计算加收滞纳金,并进行了税收债权申报。

  税收债权确认引发争议

  2018年3月,破产管理人基于各债权人的债权申报,制定H实业的《重整计划草案》,并组织分组表决。在表决前后,杭州市拱墅区税务部门与破产管理人和税收债务人为确认税收债权发生了争议,焦点集中在税款滞纳金加收的计算时间区间和清偿顺序。

  破产管理人和税收债务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该破产企业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应作为普通破产债权,后于税款本金清偿,同时滞纳金的加收时间应截至法院受理此案的2017年3月13日。

  杭州市拱墅区税务部门则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因此,该企业税款滞纳金的加收起止时间应从滞纳税款之日2017年1月17日起,直到企业实际缴清欠税之日止。其次,征管实际中,在税务部门使用的全国统一征管平台——金税三期平台中,在征收欠税时,系统会直接将欠税税款本金和滞纳金在欠税缴纳之日合并计算征收。无法按照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的规定,先征收入库作为优先债权的税款本金,然后再延后入库作为普通债权的滞纳金。

  基于上述理由,杭州市拱墅区税务部门提出了关于税款滞纳金的征收方案,即认可税款本金为优先破产债权,税款滞纳金只能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但在实际征收中,还是应将税款滞纳金与税款一起清偿,且滞纳金的加收时间从2017年1月17日起,到欠税税款清偿之日止。这也避免了如滞纳金延后清偿,将会产生从欠税缴纳之日起到滞纳金实际缴纳时止这段时间内的新滞纳金,给破产重整中的企业增加新的税收负担。

  最终,破产管理人和税收债务人都认可了税务部门税款滞纳金的征收方案。法院判决生效后,拱墅区税务部门及时将破产重整企业的全部欠缴税款和滞纳金征收入库。

  对破产重整企业主张税收债权的几点启示

  在H实业破产重整案中,税务机关作为债权人之一,及时进行了债权申报。在与破产管理人和税收债务人发生争议的时候,积极主张税收债权,通过积极确权维权,积累经验,提供借鉴,获得启示。

  做到源头参与,取得主动。在此案中税务部门从一开始就积极参与,所以其后在与破产管理人的谈判交涉的过程中才能占据主动,形成有利于征收到位的可行性清偿方案;做到监督执行,面对税款滞纳金这一税收债权确认产生的争议,拱墅区税务部门结合有关法规,充分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指出企业破产管理人主张的实际难题所在,最终得到了企业破产管理人的认同,维护了国家税收利益和税务部门主张的税收债权。

  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在此案中,正因为税务部门积极与法院破产审判庭、破产管理人和税收债务人多次沟通,建立了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对案件进展情况实时跟进,才能在税收债权确认发生争议时,做到理性客观,并提出可行性方案和建议。既维护了国家税收利益,也充分考虑到破产重整企业实际困难,做到了情与理、情与法的统一。

  组建专业的风险防控团队。为取得案件推进的主动权,拱墅区税务部门组建了一支以公职律师为主的专业团队,在防控执法风险方面提供专业服务。这支团队克服种种困难,积极研究企业破产重整中的各类涉税问题和有关法律法规,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发生条文争议和冲突时,用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税务部门债权确认和欠税清偿提供了坚强保障。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拱墅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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