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企业外出经营外管证如何开具?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2-03-19
摘要:  问: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规定,按照外出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货物与劳务税税种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含本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问: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规定,按照外出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货物与劳务税税种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含本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增值税的,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营业税的,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为兼营行为的,可向国税或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

  我单位主业是建筑施工企业,外出经营一般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范围,但我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是归国税机关管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文件规定按照外出经营涉税税种来开具外管证的规定应由主管地税机关开具。但现在我单位面临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都要开具外管证的问题,没有国税的外管证,国税机关不让抵扣在外地缴纳的0.2%的企业所得税;没有地税的外管证,外地地税机关不让所得税回原地缴纳。请问我单位应该如何办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按照外出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货物与劳务税税种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含本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增值税的,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营业税的,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为兼营行为的,可向国税或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上述规定主要适用于一般企业。

  建筑安装企业除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以外,还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六条规定,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因此,你单位应同时向国税局、地税局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