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征[2005]7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银行代征个体工商户有关税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2-01
摘要:为做好市场外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地方各项税费的征收工作,根据平稳交接、维持征收方式不变及方便纳税人的原则,我局采取委托北京银行、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代征方式征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银行代征个体工商户有关税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征[2005]73号                  2005-02-01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做好市场外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地方各项税费的征收工作,根据平稳交接、维持征收方式不变及方便纳税人的原则,我局采取委托北京银行、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代征方式征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签订委托代征税费协议的具体操作方式

由市局与北京银行、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签订《关于委托代征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地方各税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各局根据《框架协议》规定的基本内容与各区县牵头行(区县联社)签订《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的具体格式及内容,各局可参考《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范本)执行。

二、关于委托代征手续费返还问题

(一)[条款废止]对委托代征手续费返还比例,各局统一按照实际代征税费的5%执行。

(二)《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一式四份,协议双方各执两份,各局将其中一份报市局财务处备案。

附件:

1.关于委托代征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地方各税的框架协议

2.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范本)

附件:

关于委托代征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地方各税的框架协议

甲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王纪平

地址:西城区车公庄大街8号电话:88371828

乙方:北京银行

法定代表人:阎冰竹

地址:复兴门内大街15号电话:6642674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签定本协议。

一、从2005年2月1日起,甲方下属的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地方税务机关和燕山分局管辖的采用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应纳的地方各税费,委托乙方下属的各支行、营业部代为征收。

委托代征的具体事宜由各区县(分局)地方税务机关分别与本区县的牵头支行签订协议予以明确。

二、甲乙双方协商建立信息交换平台,甲方所属各区县局(分局)每月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按双方约定的形式将委托代征信息放置在约定的信息交换平台上,乙方相关部门应根据甲方提供的数据按约定的日期扣款,并通过信息交换平台向甲方反馈代征税款情况。

三、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用税收缴款书。

四、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涉税信息予以保密,并承诺不把该信息用于本协议规定以外之任何目的;在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以前,不公开披露或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从甲方获得的任何信息;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决不复制此类信息的任何文件或图样。

五、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甲方下属的各相关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应按照代征税款的5%向乙方下属的相关区县牵头支行支付委托代征手续费;具体支付期间和相关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除以上手续费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六、相关税收政策发生变化或调整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经双方协商修改协议书的相关条款或重新签定协议书;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06年1月31日.协议期满前30日,一方未向另一方发出不再续签协议的书面通知的,本协议自动顺延一年。

八、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

甲方代表签章       乙方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关于委托代征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地方各税的框架协议

甲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王纪平

地址:西城区车公庄大街8号电话:88371828

乙方: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法定代表人:陈翰林

地址:西城区旧鼓楼外大街1号电话:804869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签定本协议。

一、从2005年2月1日起,甲方下属的北京市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通州区、顺义区、密云县、怀柔区、平谷区、房山区、大兴区、昌平区和延庆县地方税务机关管辖的采用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应纳的地方各税费,委托乙方下属的各区县分社代为征收。

委托代征的具体事宜由各区县地方税务机关分别与本区县联社签订协议予以明确。

二、甲乙双方协商建立信息交换平台,甲方所属各区县局每月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按双方约定的形式将委托代征信息放置在约定的信息交换平台上,乙方相关部门应根据甲方提供的数据按约定的日期扣款,并通过信息交换平台向甲方反馈代征税费情况。

三、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用税收缴款书。

四、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涉税信息予以保密,并承诺不把该信息用于本协议规定以外之任何目的;在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以前,不公开披露或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从甲方获得的任何信息;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决不复制此类信息的任何文件或图样。

五、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甲方下属的各相关区县地方税务局应按照代征税款的5%向乙方下属的相关区县联社支付委托代征手续费;具体支付期间和相关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除以上手续费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六、相关税收政策发生变化或调整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经双方协商修改协议书的相关条款或重新签定协议书;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06年1月31日.协议期满前30日,一方未向另一方发出不再续签协议的书面通知的,本协议自动顺延一年。

八、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二份。

甲方代表签章      乙方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范本)

委托证书号:

委托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地址:电话:

代征方:

法定代表人:电话: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与北京银行签定的《关于委托代征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地方各税的框架协议》,经双方协商签定本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于2005年2月1日起代征甲方所管辖的采用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其他地方各税费。具体情况按甲方提供的应征税费信息确定。

二、本协议所规定的代征程序为:

1.甲方在每月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供应征税费信息;

2.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应征税费信息,于次月5日和10日(遇节假日顺延,具体日期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提供的扣款日期表为准)分两次扣款,对扣款成功的,乙方应开具税收缴款书,并负责将税收缴款书交付个体工商户;

3.乙方应于扣款当日及时将税费足额缴入国库。

4.乙方应于扣款次日将扣款成功及不成功的信息反馈甲方;

5.对乙方每月10日扣款不成功的,由甲方负责征收相关税费入库。

三、甲方应按季度向乙方支付实际代征税款5%的委托代征手续费。乙方于季度终了后十日内向甲方报送手续费支付申请表,甲方经审核无误后,于收到乙方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乙方委托代征手续费。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乙方发放委托代征证书;

(二)向乙方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文件,并对代征人员进行必要的政策辅导;

(三)按双方确定的格式、内容、方式和时间,向乙方提供应征税费信息;

(四)按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委托代征手续费;

(五)答复乙方在代征税费工作中的业务问题;

(六)相关税收政策发生变化或调整时及时通知乙方,并经双方协商修改协议书的相关条款或重新签定协议书;

(七)对乙方代征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八)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或暂停其委托代征权利:

1.乙方发生合并、分立、停业、注销、吊销、解散、撤销、破产等情形的;

2.乙方未按照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规定办理代征业务的;

3.乙方不征或少征税费的;

4.乙方故意刁难纳税人或者滥用职权多征税费的;

5.乙方未经甲方批准,擅自扩大或超范围代征税费的;

6.其他甲方认为有必要终止或暂停代征关系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协议书的规定依法代征税费;

(二)要求甲方按照协议书的规定支付委托代征手续费;

(三)要求甲方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文件,接受甲方的政策辅导;

(四)依据甲方提供的应征税费信息按双方约定的时间扣款;

(五)在扣款次日向甲方反馈扣款信息;

(六)因乙方的机构调整,导致个体工商户的银行帐户信息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反馈甲方。

(七)设置代征税费帐簿,逐笔记录代征税费;

(八)按照甲方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九)按规定的期限将税费划缴入库;

(十)乙方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征税费;

(十一)乙方不得从代征税费中坐扣手续费;

(十二)接受甲方监督、检查;

(十三)发生合并、分立、停业、吊销、解散、注销、撤销、破产等情形的,及时向甲方报告,并就委托代征事项做结税结票处理。

(十四)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涉税信息予以保密,并承诺不把该信息用于本协议规定以外之任何目的;在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以前,不公开披露或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从甲方获得的任何信息;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决不复制此类信息的任何文件或图样。

六、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协议书规定未征或少征税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追缴未征、少征的税费及滞纳金。对乙方在限期内未能追缴的税费和滞纳金,由乙方负责缴纳,并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滞纳金一倍的违约赔偿金。

(二)乙方不按协议书规定期限解缴税款入库的,甲方有权责令其限期解缴,并从逾期未缴之日起至税款缴纳之日止按日支付未按期解缴税款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三)乙方违规多征税费,造成纳税人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赔偿责任,甲方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乙方的责任。

(四)因甲方未及时履行商定的事项而使乙方无法正常履行代征税款义务时,乙方不承担责任。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年月

日.协议期满未重新签订代征协议的,代征协议自动顺延一年。协议期满前30日,一方可以向另一方发出不再续签协议的书面通知。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或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

九、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

甲方代表签章     乙方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范本)

委托证书号:

委托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地址:电话:

代征人:

法定代表人:电话: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与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签定的《关于委托代征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地方各税的框架协议》,经双方协商签定本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于2005年2月1日起代征甲方所管辖的采用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其他地方各税费。具体情况按甲方提供的应征税费信息确定。

二、本协议所规定的代征程序为:

1.甲方在每月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供应征税费信息;

2.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应征税费信息,于次月5日和10日(遇节假日顺延,具体日期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提供的扣款日期表为准)分两次扣款,对扣款成功的,乙方应开具税收缴款书,并负责将税收缴款书交付个体工商户;

3.乙方应于扣款当日及时将税费足额缴入国库,如遇特殊情况乙方不能及时入库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4.乙方应于扣款次日将扣款成功及不成功的信息反馈甲方;

5.对乙方每月10日扣款不成功的,由甲方负责征收相关税费入库。

三、甲方应按季度向乙方支付实际代征税款5%的委托代征手续费。乙方于季度终了后十日内向甲方报送手续费支付申请表,甲方经审核无误后,于收到乙方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乙方委托代征手续费。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乙方发放委托代征证书;

(二)向乙方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文件,并对代征人员进行必要的政策辅导;

(三)按双方确定的格式、内容、方式和时间,向乙方提供应征税费信息;

(四)按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委托代征手续费;

(五)答复乙方在代征税费工作中的业务问题;

(六)相关税收政策发生变化或调整时及时通知乙方,并经双方协商修改协议书的相关条款或重新签定协议书;

(七)对乙方代征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八)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或暂停其委托代征权利:

1.乙方发生合并、分立、停业、注销、吊销、解散、撤销、破产等情形的;

2.乙方未按照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规定办理代征业务的;

3.乙方不征或少征税费的;

4.乙方故意刁难纳税人或者滥用职权多征税费的;

5.乙方未经甲方批准,擅自扩大或超范围代征税费的;

6.其他甲方认为有必要终止或暂停代征关系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协议书的规定依法代征税费;

(二)要求甲方按照协议书的规定支付委托代征手续费;

(三)要求甲方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文件,接受甲方的政策辅导;

(四)依据甲方提供的应征税费信息按双方约定的时间扣款;

(五)在扣款次日向甲方反馈扣款信息;

(六)因乙方的机构调整,导致个体工商户的银行帐户信息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反馈甲方。

(七)设置代征税费帐簿,逐笔记录代征税费;

(八)按照甲方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九)按规定的期限将税费划缴入库;

(十)乙方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征税费;

(十一)乙方不得从代征税费中坐扣手续费;

(十二)接受甲方监督、检查;

(十三)发生合并、分立、停业、吊销、解散、注销、撤销、破产等情形的,及时向甲方报告,并就委托代征事项做结税结票处理。

(十四)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涉税信息予以保密,并承诺不把该信息用于本协议规定以外之任何目的;在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以前,不公开披露或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从甲方获得的任何信息;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决不复制此类信息的任何文件或图样。

六、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协议书规定未征或少征税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追缴未征、少征的税费及滞纳金。对乙方在限期内未能追缴的税费和滞纳金,由乙方负责缴纳,并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滞纳金一倍的违约赔偿金。

(二)乙方不按协议书规定期限解缴税款入库的,甲方有权责令其限期解缴,并从逾期未缴之日起至税款缴纳之日止按日支付未按期解缴税款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三)乙方违规多征税费,造成纳税人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赔偿责任,甲方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乙方的责任。

(四)因甲方未及时履行商定的事项而使乙方无法正常履行代征税款义务时,乙方不承担责任。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协议期满未重新签订代征协议的,代征协议自动顺延一年。协议期满前30日,一方可以向另一方发出不再续签协议的书面通知。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或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

九、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

甲方代表签章     乙方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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